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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网络通缉令到人肉搜索的启示】免费人肉搜索找人

    时间:2019-01-20 03:29: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人们随处可用,随处要用的一项工作手段,然而目前频繁出现的网络通缉令却带来了困境,它将当事人的信息以几近“全裸”的姿态呈现在大众视野之前,接受公共舆论的“审判”,在依靠社会道德和舆论资源追求社会正义的同时,似又藏着触发“网络暴政”的危机,本文从网络通缉令入手,对它的本质、特征、概念及其规制等方面对其做全面研究分析,力求在实践中能够为人们所用。
      关键词:网络通缉令;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中图分类号:G350.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6(c)-0093-01
      
      一、网络通缉令的概念
      
      所谓网络通缉令,是指个人借用网络对有违背社会公德或是违法乱纪的人和事加以曝光,聚合众多网民之力,将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全部找出,并公之于众的行为。网络通缉令没有法律效力,它利用的是网民,惩恶扬善的心理特点和网络信息迅捷的传播方式,激起网民们的愤怒和同情,从而引发舆论浪潮,促使相关部门对现实事件给予干预。
      
      二、网络通缉令的性质
      
      网络通缉从发布主体、条件、后果都不符合通缉令的规定,并不是有法律效力通缉令,只是借通缉令名称达到引起网民注意的目的,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目前,依据网络通缉的内容和目的,可以将其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发布人自己或近亲属的利益遭到损害没有确凿证据而在司法机关无法立案或已立案但无法继续侦查情况下,发布的寻找证据的告示。这种告示往往具有许诺给予酬金的意思,其性质类似于悬赏广告第二类是发布人当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引起公众关注,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犯行为而发布的声明。这种行为的性质类似于自力救济中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第三类是发布人针对某个具体的社会事件,为达到某种谴责、批评目的而发布的告示。
      
      三、 网络通缉令的形成和特征
      
      (一)、成因。网络通缉令暗含着网络暴力的倾向,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事物,也有其发生发展的土壤。网络暴力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1、网民的朴素的正义观;2、行为人故意公布他人的隐私信息,并希望他人受到网络谴责;3、网络的虚拟性,这是产生网络暴力的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二)、特征。网络暴力一般具有以下特性:第一,动机的朴素正义性。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最初引发网民表达愿望的,是对有关行为的不满而产生的朴素正义感。第二,行为的盲目性和从众性。由于互联网信息发布的随意性,其消息来源和真实性往往得不到验证。广大网民在看到信息时,往往直接展开讨论,并在部分网民的号召下采取“道德审判”、“惩罚”等行动,既不去考虑消息来源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不考虑审判与惩罚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表现出了盲目性和从众心理。第三,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的模糊性。很多网民在讨伐他人时,往往不考虑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差异性,不仅在网络上进行语言上的侵犯,更经常的转换为现实的攻击方式。第四,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网络的暴力,往往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和肉体上极大的痛苦,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权利,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 网络通缉令的侵权表现
      
      网络通缉令通过公布他人隐私的手段使他人受到侵害,当然构成了侵权,而且主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精神性人格权,这主要体现在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并且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但这几种人身权并不是一次网络暴力就会全部侵犯。而是网络暴力可能侵犯的人身权。1、姓名权。“姓名是正当,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姓名。”因此姓名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丰富的社会内涵。姓名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的权利。2、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以及肖像品享有的各种合法利益,并排除他人伤害的权利3、隐私权。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活动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况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4、人格尊严权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享有的权利。“网络通缉令”将他人隐私和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使他人受到谴责,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当然其人格尊严权可能受到侵害。
      
      五、 网络通缉令的预防和规制
      
      网络暴力归根到底是由于网络法制不健全,网络虚拟性以及人们道德水平还相对比较低下的情况下引发的,因此要防止和规制网络暴力的蔓延,应从以下儿个方面入手:1、区分网络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对网络传播领域进行监管。应该在网上进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法律上的区分。2、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力争建立健全网络法制。3、实行网络实名制。推行网络实名制是解决网络虚拟化的最好办法,要让任何违法行为承担他应有的法律后果才能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4、对侵权者进行必要的制裁。法律让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对侵权行为的制裁。5、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及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网络立法是控制网络情绪型舆论的有效保障。我国政府也应积极地参与到网络发展的过程中,用现代法制规范网络。6、逐步倡导绿色上网。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是根治“网络暴力”的最佳方式,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毕竟不同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的很多方式在网络中无法实施,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谁也不能肯定在未来网络又会带给我们什么程度“自由”。倡导网民的自律不仅能满足网民的“自我实现”需求,更能从根本上约束网络民众。
      综上所述,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兴的侵权行为如果不加制止必然会不断蔓延,这样,将很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特别是精神性的人格权。因此,应加大注意力度,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和私力手段加以防止。这样,才能在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不致损害自己的权利。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参考文献:
      [1]陈志强,王艺.”网络通缉令”现象解析[J].东南传播.2008.5(总45期)
      [2]李嫦宏,赵玉玉,探析网络通缉的法律问题[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第4期(总67期)2007.8
      [3]满洪杰.网络暴力及其法律规治[J].专题研究-法治空间.2008.7.66
      [4]王小江,苟晴薇,网络暴力的侵权行为分析[J]21页
      [5]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内涵及原因分析[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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