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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规定

    时间:2021-05-12 13:33: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AA 省环境保护条例》和《AA 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第三章

     市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八条

     市环保局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市直各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核与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牵头推动全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七)督促指导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定生态保护规划,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

     染纠纷,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征收排污费,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排污费的使用和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发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全市环境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市政府委托,对市直各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事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市政府实施奖惩。

     第九条

     市发改委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根据需要征询环保部门意见,对应当依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而未提供的,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和上报。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对依法应当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而未提供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三)负责严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关,严格做好该类项目的立项工作;对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对依法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而未提交的不予受理和审批;组织实施能源战略性结构调整,协同相关部门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四)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负责落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和制定机动车排气监测收费政策,贯彻执

     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国、省差别电价等价格政策。

     (五)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融资渠道。

     (六)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我市环保产业规划和做好减排配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先进实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第十条

     市经信委职责:

     (一)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配合开展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牵头组织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推动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出工作。

     (四)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无线电(站)实施监督管理,要求项目单位按规定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电磁环境辐射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固定无线电台(站),项目单位应当将测试合格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电磁辐射检测报告》报无线电管理机构作为设台审批的依据。

     (五)组织电信运营业务部门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讯保障。

     (六)负责监督供电企业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严格实施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保护教育课堂;督促指导各中小学创建“绿色学校”,并将创建“绿色学校”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二)督促和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

     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三)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四)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会同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和放射源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拥有X 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等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环境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四)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机动车污染减排及黄标车淘汰相关工作;依照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对未达到现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及转入;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和注销。

     (五)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

     所需的费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资金整合。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投入。

     (三)贯彻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工作。

     (五)负责牵头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协助做好环境事件的相关善后工作。

     (二)负责督促指导福利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正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第十七条

     市人社局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

     (二)会同纪检监察和环保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互衔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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