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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理论视域下高校教师的科研自由与教育职责

    时间:2021-07-10 12:01: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教育承担着培养公民的使命,是国家法理论的重要课题之一。从国家教育的内容来看,存在着价值中立和非价值中立两种教育模式。在价值中立的模式下,国家并不奉行某种特定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非价值中立的模式下,国家则明确奉行某种特定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我国宪法采纳非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在此宪法框架下,高校教师在享有科研自由的同时,也负有开展社会主义教育的宪法义务。
      关键词:高等教育;高校教师;国家法;科研自由;教育职责;科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5;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4)04-0128-06
      收稿日期:2014-04-28
      作者简介:刘刚,男,河北张家口人,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
      一、教育作为国家法理论问题的提出
      如何开展教育是教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法学学人尤其是宪法学人,对于教育问题的研究多从作为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人手,其核心关注是保证受教育权主体能够切实地接受教育。然而,从法学角度看,教育不仅仅涉及基本权利,它的本质要在国家法理论层面才能得到充分揭示。从我国宪法文本的用语来看,这一点更加明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规定的基本权利中,只有受教育权前面有一个被动性的修饰语——“受”。而且受教育权也是少数几项权义复合的权利之一。如何解释受教育权中的“受”字?为何受教育权同时又是一项义务?这些问题只有从国家法理论出发才能解释清楚;也只有从这个层面出发才能厘清教师的地位,辨析教师的科研自由与教育职责之间的关系。
      从何种意义上说,教育乃是国家法理论层面的问题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须阐明什么是国家法理论的根本问题。由于不同时代和地域的人群曾秉持各异的国家观念,因此并不存在客观且普适的国家法根本问题。如果局限于主宰当下多数文明的、以人权和人民主权为基础的国家法,则其根本问题就是:如何保障人权和人民主权的同时实现?②作为启蒙结晶的现代宪法以自由和自治为根本的理念支撑。个体层面的自治理念通过人权和基本权利得以制度化,公共层面的自治理念通过人民主权原则和政治参与权利得以制度化。人权和基本权利的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且在原则上没有任何限制,甚至未出生的胎儿和尚在孕育中的胚胎都可享有基本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主要通过选举等政治权利得到落实,通常须满足特定的年龄和智力条件,也就是说,人民主权的实践是智力健全的成年人的事。可是,这其中存在一个明显的断裂,似乎婴儿瞬间就变为成人,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从婴儿到成人是一个过程。从生物学的视角看,它主要是一个身体的成长过程;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它同时还是一个人学习各种必要技能的社会化过程;从国家法的视角看,它是一个公民的成长和成熟过程。国家法视角下的公民成长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事情,它还关系到共同体的生存与延续。在公民成长的过程中,教育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绝不仅仅是职业技能的传授,它是对未来国家主人的培养,是连接人权和人民主权的现实纽带,这就是教育在国家法理论层面的意义。
      一个人并非仅仅以生物意义上的个体存在于世,他同时生活在国家这个共同体当中。共同体的存续需要特定的纽带来维系,这些纽带表现为特定的共同信念和行为模式。在个体成长并融入共同体的过程中,必须把这些纽带内化到自身当中,也就是必须“受”教育,否则,成长起来的个体仍是游离于社会之外的自然人。就此而言,接受教育也是一种义务。我国宪法承认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不认为基本权利在性质上是先于国家的权利,相反,基本权利在我国是国家的法律确认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我国宪法下的公民有义务被整合进共同体生活当中。
      从基本权利视角出发研究受教育权,主要关注这项权利的享有。但是,国家法理论视野下的教育主要涉及的则是两个更为根本的问题:第一,谁有权教育?这个问题涉及权限的分配;第二,教育什么?这个问题涉及教育的内容。不同国家模式的差异以及教师的地位最终都可以追溯到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上来。
      二、价值中立与非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
      虽然从逻辑上可以区分出教育的权限与教育的内容,但是二者在现实中是结合在一起的,谁有权教育,谁就有权决定教育的内容。从历史发展来看,教育的权限经历了从分散到统一的过程。在中世纪的欧洲,教育任务主要由教会承担,当时并无统一的公立学校。现代国家的兴起过程就是国家与教会争夺权力的过程,这其中自然也会涉及对教育权限的争夺。最终国家从教会的大一统中独立出来,并取消了各封建等级的特权,赢得对世俗领域的垄断性统治。随着国家垄断性统治的确立,统一的公立学校也开始出现。实施教育就被认为是国家的责任。
      国家取得教育权限,自然意味着有权决定教育的内容,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国家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教育的内容。究竟应该教育什么,取决于国家自身的性质。以此为标准可以区分出两种落实教育任务的国家法模式:一是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二是非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
      1.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
      从内容来看,教育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对人的外在行为的训导;二是对人的内心信念的指引。在价值中立的模式下,国家虽然有统一的教育权限,但此权限只及于对人的外在行为的训导,不能触碰人的内心信念。
      之所以如此安排,是因为现代国家的基础就在于对人的外在行为与内心信念的区分。从现代国家的兴起历史来看,正是因为在中世纪晚期因人们在内心信念(宗教信仰)层面产生不可调和的分歧,从而酿成席卷全欧洲的宗教内战。内战无法在重新取得内心信念统一的基础上得到化解,最终只能采取外在行为与内心信念相分离的模式。国家只负责看管人的外在行为,营造和平的公共秩序。内心信念则留给个人自己,成为国家不可触碰的个人自由。由此,因信仰分裂而导致的多元化现实不仅要被作为一个既定事实来接受,而且还要被接受为重构秩序的规范前提。也就是说,多元化的情势不能被看做一种应该通过国家去逐步消灭的过渡现象,而是要被当做重构秩序的基础。这个规范前提或基础进而被转化为政治原则和宪法权利,它们就是宽容原则和信仰自由。因为宪法权利的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个体意义上的自然人,所以,当信仰自由被确立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时,这就意味着信仰问题的性质由公共问题转变为个人问题。作为基本权利的信仰自由,并不是为了促成信仰问题上的一致,而是旨在确保每个人都有保留异见的权利,且不会因这种异见受到迫害,从而在无法消除分歧的现实前提下,仍可以建立形式上的和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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