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从风险分担理论看构建合规疫苗国家赔偿责任之可能

    时间:2021-07-10 04:00: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疫苗在造福人类的同时,裹挟着未知的风险。我国近年来出现多起合规疫苗致害事件。受困于合规疫苗致害救济途径的单一与难以落实,导致产生许多救济不足的个案,正是这些个案的不公,使得群众对政府的信赖逐步减少。本文相较邻国日本以及欧美等国的先行经验,对合规疫苗致害国家赔偿制度如何介入进行了相关研究,在推动国家权责一致、促进国民诉讼中力量平衡、限制行政裁量权滥用等方面,给我國提供了借鉴经验。从国家职能的转变、归责原则的转化以及社会风险的分担这三个角度来看,国家赔偿制度的引入已经具备了充足的条件与时机。
      关键词:风险分担 疫苗 事故 赔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1;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4-0089-03
      2016年山东的3·18疫苗事件又一次将疫苗安全问题推至风口浪尖,再度引发群众对疫苗安全的高度关注与恐慌,微信朋友圈的此类消息被疯狂转发,因该事件涉及少年儿童的生命健康,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痛定思痛:合规疫苗致害赔偿的现状检视
      世上本不存在绝对安全的疫苗,哪怕是合规生产出的疫苗,也存在人类无法预测的副作用。这种概率性事件被形象地称为“恶魔抽签”。①回顾我国近些年的疫苗致害事件,不难发现,事故发生后危害之大、影响之深、救济之难,让人们束手无策。
      (一)风险降临:无法承受之痛
      从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疫苗事故中可以看出,即便疫苗事件发生的概率极小,但危害甚大。从2005年的甲肝疫苗事件到2013年的康泰乙肝疫苗事件,均有死亡案例。死亡发生的概率虽小,一旦发生,却是百分之百的沉重打击。2010年山西高温疫苗致害事件之中,民间数据表示存在近百名受害者,而官方仅对15名受害儿童进行调查,导致其余部分受害者曾去北京卫生部门门前举牌求助,希望在相关部门讨得说法。②2013年的康泰乙肝事件之中,造成了17例新生儿死亡的严重后果,官方宣布全部为偶合症,与疫苗接种无关。
      (二)救济不足:不能承担之重
      按照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免费提供第一类疫苗,并强制群众接受接种。虽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未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却通过建立预防接种证与入学准入相关联的制度,实现对儿童接种的变相强制。根据上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受种者有权利获得一次性的补偿。该条款仅对合规疫苗致害时,国家的补偿责任进行了框架式的规定,相关的法律依据都处于空白状态,甚至不具备宪法上的直接依据。司法实践过程中的计算标准不统一、补偿范围过窄、补偿程序不明确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三)信赖失守:无法承兑之诺
      在为了提高种群免疫的目的之下,公民个人欣然接受强制性的接种计划,将自己身体健康权利交予政府,正是基于对国家的充分信赖。2013年康泰乙肝疫苗事件发生之后,网络上、微博上就已经对疫苗产生了质疑。对于政府而言,想要掌握完整的风险信息是不可能的,但相较之下,群众个人的搜集、鉴别、认知风险的能力,更远远低于政府。因而也导致在分析与规避风险这一领域上,公民个人与国家形成了力量上的悬殊差距。此种不得已的情境下,群众不得不依赖政府,形成寻求政府保护的局面。
      二、借镜之思:合规疫苗致害国家赔偿制度介入之可能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在合规疫苗致害救济途径中,属于空白之地。笔者搜集到日本以及相关欧美国家的先行经验,作为我国走出该制度空白误区的借鉴之镜,给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介入提供了一个可能性的参照。
      (一)“水涨船高”:推动社会国家权责一致
      日本疫苗致害诉讼中最著名的判决即东京高裁平成四年12月18日判决(简称东京高判),这是日本历史上第一个有关预防接种事故诉讼的高等法院判决。首次承认了厚生大臣在履行义务上存在过失,认为厚生省在疫苗接种之中没有尽到高度的注意、宣导等义务。该判决还认为,厚生大臣长久以来为了防治传染病,其政策重点只放在提高预防接种的接种率上,对于反映的问题未做到足够注意,没有完全地履行义务。如此看来,预防接种行政的组织过失即为厚生大臣的过失,国家应承担赔偿的责任。③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则认为,“关于疫苗接种可能引发的副作用或相关后遗症,涉及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故国家在此问题上,应承担高度注意的义务。”在为了提高公共免疫而实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接种疫苗这种行为的背后,潜伏着合规疫苗因其本身的不完美而带来的风险隐患。政府在以权力干涉公众权利的同时,也理应承担权力扩张引发的问题。
      (二)“扶弱抑强”:形成诉讼力量对抗均势
      在合规疫苗致害发生之后,受害者欲通过司法途径取得赔偿时,更加凸显了公众个体在诉讼过程中的劣势,受害者在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证明等方面着实受困。观之国外经验,诉讼双方力量对比已经在平衡的趋势中。
      日本名古屋地裁60年10月31日判决④、大阪地裁昭和62年9月30日判决⑤中,明确指出了适用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准则。大阪地裁同时指出,适度放宽原告举证责任,并非意味着举证责任的转移,而是减轻。在原告提出证明之后,反证则成为被告的义务,即务必对一定导致并发症的某种原因进行证明。如果不能,则不能成立反证。美国早期的疫苗致害救济制度中,对于受害者的举证责任赋予了更重的负担,必须由受害者或其家属证明疫苗生产商存在过错,这样几乎没有胜诉的几率。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接种救济案件的审议,目的在于是否决定救济,而非在于阐明医学上的原因。⑥在因果关系的审议上,应该充分考量预防接种所具有的公共卫生意义,采用柔软化的因果关系判定原则,放宽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以及减轻被害人的证明程度要求,并将之规定于具有法律位阶的传染病防治法。
      (三)“勇于担当”:缩减过错认定的过度裁量

    推荐访问:疫苗 赔偿责任 分担 构建 风险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