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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所有权的法典化命运及其中国实践

    时间:2021-07-09 20:01: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集体所有权在大陆法系传统国家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集体所有权的内在逻辑结构和理念与传统的民法典体系是不相容的,因而民法法典化国家均放弃了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在我国的立法确认是历史的必然,用罗马法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和欧陆国家民法法典化的经验来对我国的集体所有权进行评价,不符合我国的客观国情,而且改革的成本过于高昂。未来我国应该继续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并顺应农业发展和农民需求,通过制定农民利益类型化的立法,使得集体所有权的改革与农民的土地权利要求相适应,确保在城镇化的进程中集体经济成员的利益实现。
      关键词:集体所有权民法典资本化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6-0005-08
      我国的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1949年之后为建立公有制、消灭私有制而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75年修改的宪法中得到立法确认。在改革开放之后,集体所有权制度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法及物权法等立法中进一步得到确立。然而由于这一权利形态在立法上受到较多的限制,从而产生诸多现实困境,一定意义上讲,集体所有权是一种在夹缝中求生存的权利,这种公有制财产权面临着现实中各种利益集团的侵蚀,成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变迁过程中保护较弱的环节。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在理论上对集体所有权制度进行重新梳理,在立法上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对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国有化抑或私有化:集体所有权的产权改革困境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以追求经济制度的公有制为特征,国有和集体两种所有制始终是我国经济制度的主体。然而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国有和集体两种公有制的形式开始面临完全不同的历史命运。尽管一部分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经由股份制改造已经变成了私有或者混合所有制的形态,但是由于国有资产监管机制的建立,伴随城市国有土地的快速增值,尤其是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经由征收、征用程序变为国有土地,近年来国有资产的规模和价值始终处于迅猛增长的状态;而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则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进程中逐渐消逝,农村集体土地更是伴随城镇化的脚步面临不断被蚕食、缩小的境地。同样,集体所有权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均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的焦点集中在农村集体土地问题上。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一部分经济学人开始从产权的效率和激励机制出发研究集体所有权问题,针对集体所有权本身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集体土地私有化的主张在学术界甚嚣尘上。有学者认为,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对中国大陆未来的改革与发展意义重大。土地私有化只会去掉村干部定期按人口变化调整土地分配的特权,因而减少此特权引起的贫富分化。参见杨小凯:《中国改革面临的深层问题——关于土地制度改革——杨小凯、江濡山谈话录》,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5期。有学者认为,由于国家的强力主导和农民自愿的丧失,使得合作化的过程成为一种运动化的治理,它所造成的强大压力,将农民裹挟进集体组织中,从而建立起一种在实质上并非合作,而是受国家控制的统制经济。这种国家统制经济因为既缺乏对于生产者的激励,又缺乏对于监管者的激励而必然导致低效率。参见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年第6期。 还有学者认为,“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因此,这种概念下的集体仍然是一种“虚化集体”。参见于建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的制度分析》,载《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上述学者的观点带有普遍性,一度对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形成严峻的挑战。
      几乎与此同时,土地国有化的改革思路也被部分学者提出,这一思路大多主张处置权和宏观配置权归国家,农地的微观使用决策权、收益权及一般转让权划归农民。有学者认为,复合产权具有和私有产权一样的最大限度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拥有最终的控制权,又能有效地克服私有产权的弊病。参见曲福川、黄贤金、司顺等:《中国土地制度研究:土地制度改革的产权经济分析》,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0—141页;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254页。有学者认为,土地国有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意义与价值是多方面的,土地国家所有有利于防止农民隨意转让土地,造成失地后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弊端,有利于国家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积聚社会保障所需的庞大社会资本。参见叶明:《农村土地国有化——解决农民土地保障的唯一出路》,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但是,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观点在法学界并不多见。在多年来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讨论中,农民权利保障的考量无疑始终处于法学界首要的价值目标,相较于私有化的观点,国有化显然离这一首要的目标相去更远。还有学者认为,(集体土地的国有化)违背了将土地权利交给农民的“还权于民”的基本设想,其试图再一次违背农民的意愿,剥夺农民的基本权利,丧失了法律制度设计的伦理价值。参见孙宪忠:《争议与思考——物权立法笔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 507 页。
      集体所有权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所受到的挑战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在实践中更是处于两面夹击的窘境:一方面,国家土地所有权依靠法律制度赋予的垄断性开发权,不断侵蚀农村集体所有权;另一方面,农民个体、农户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经由物权化制度设计,通过用益物权具体权能的不断充实,正在向着“自物权”性质的所有权靠拢的进程中。于是,农地集体所有权在实践中逐渐沦为一种被漠视的权利。
      二、民法法典化与集体所有权的立法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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