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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机处置中即时强制的法治化路径

    时间:2021-06-29 08:01: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即时强制是危机情况下行政权扩张后创设的“加强版”行政强制措施,其凭借“即时设定,即时执行”的特殊优势成为危机处置的重要工具。但扩张的行政权与相对稳定的实定法之间冲突造成即时强制的“半阳光化”困境,而规范与行为之间“时间差”、“空间差”、“数量差”使其无法有效规制即时强制,“空白支票”式的概括授权则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和法治危险。即时强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合法性困境应通过目标规制、原则规制的路径予以解决。
      [关键词]即时强制;危机处置;法治化;规制
      中图分类号:D630.8: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5)02-010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简称《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就此,《行政强制法》将即时强制视为行政强制措施在紧急情况下的特殊实施方式。即时强制亦凭借“即时设定,即时执行”的特殊优势成为应急处置的重要利器。但在法治国家语境下,即时强制必须被置于法律牢笼以确保为“必要”。然而当前的《行政强制法》以及相关应急法律未能实现应有的规制功能,造成即时强制在实践中出现“半阳光化”的合法性困境,潜伏着社会和法治的双重危机:“半阳光化”的即时强制不仅极易造成应急机关的迟疑而减损危机处置的功效,更易在“危机”借口下超出“必要”程度而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如何防止即时强制的蜕变异化?如何在规制即时强制的同时又不减损其特有的应急处置功效?对此,本文在实证层面描述和解释即时强制“半阳光化”的合法性困境的基础上,尝试在规范层面提出解决路径,以期对即时强制的法治化以及提升危机处置的功效有所助益。
      一、即时强制的生成逻辑
      从历史考察,即时强制最初是在德国由行政强制执行中的直接强制逐渐演变为因情况紧急而“事先无行政处分”的特殊行政强制行为的,德国《联邦与各邦统一警察法标准草案》第28条第2款将即时强制界定为“为防止危害所必需,尤其无法或不可能对责任人(招致危害之人,或应对危害负责之人)给处分或处分无效果,且在警察职权范围内,得不先为行政处分即执行行政强制。”日本学界认为,即时强制是为排除目前紧急障碍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强制履行义务,直接对人民的身体或财产施加实际力量。我国《行政强制法》亦将即时强制规定为情况紧急时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可见,即时强制是处置紧急情况的“加强版”行政强制措施,而制造紧急情况的便是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极易造成普遍性的恐慌情绪,使社会行为的可预测性大幅降低甚至趋无,原本稳定的社会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了不确定或失衡的状态,若不及时处置,社会合作关系将整体性断裂,社会生活共同体面临崩溃解体的危险。
      在危机局面下,单纯期待力量和“理性”均有限的个人自行修复不确定或紊乱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重建“自生自发”社会秩序,即便有可能也需要相当长时间并付出巨大代价,在短期内更可能使个人和社会共同滑向毁灭的深渊。如此,国家介入就成为当然选择,除对成员的普遍性及合法垄断强制力的优势外,国家也具有介入的激励因素,因为国家存在目的及正当性基础,即维系社会共同体存续。此外,恐慌的公众也强烈期盼国家力量介入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重建维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总之,危机造成社会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共同存续在一定程度上重叠,表现为危机中特别是危机初期,个人、公众和国家往往形成一种“政治团结”局面,如美国“9·11”恐怖袭击后及我国汶川地震后所表现出的共患难式的“举国一致”。
      虽然国家介入是应对危机的最可行选择,但由于此时社会合作关系已整体性断裂,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等常规管理工具的功效大幅减损,国家可资利用的管理资源极度匮乏,面对“举国一致”的政治压力和迅速恢复秩序的迫切任务,作为极少数可变量管理资源的行政权只能放弃有序社会中的常规定量模式,扩张为具有管理资源变量优势的危机变量模式。这首先表现为行政权的裁量范围急剧扩大,由于“危机事件通常都是来势凶猛,其发展的过程变化迅速,有时甚至无章可循或无先例参照,并且由于信息不畅或不全面,其发展的后果往往带有不确定性,难以预料”,因此,有效的危机处置措施只能是相机抉择的。其次,危机所造成的传导恐慌其实比危机本身更具危害性,有效的危机处置必须在危机最初就迅速平息公众的恐慌情绪,要求行政权高效运行,尽可能缩短反应时间。最后,行政权更为深入地介入社会自治领域。
      扩张后的行政权自然需要创设新的管理工具以完成使命,即时强制便应运而生。
      一方面,即时强制的“即时设定,即时执行”特殊结构使其具有相机抉择的灵活优势,可以临场根据危机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暂时性地设置针对财产、行为、自由甚至生命等不同种类、不同内容的义务,实施诸如强制征用、交通管制、即时拘留、当场使用警械、武器等措施以恢复社会秩序;同时,由于危机中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部分重叠,即时强制还可以根据危机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种类、不同内容的权利,并借助国家力量积极帮助实现所设置权利,如发布安全指导信息、组织营救受害人、疏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救助治疗危重病人、配给食品等生活必需物品、迅速恢复供水、供电、供暖、交通等。通过即时强制重新安排危机中个人的权利义务来修正社会行为模式,重建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及社会合作关系,以恢复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即时强制的“即时设置,即时执行”特殊结构使其具有即刻实现的时效性优势,使政府在危机之初就迅速回应公众需求,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重新安排个人权利义务,并能即刻运用国家力量积极主动实现其所设置的权利义务,改变现有危急状况。如在2013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中,当地政府在爆炸后立即采取交通管制、现场封锁、通讯屏蔽、伤员救助、信息公布等应急措施,迅速控制了局势,平息了公众恐慌,短期内就恢复了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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