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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涉农犯罪看农村法治建设

    时间:2021-06-15 20:01: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 新农村建设存在一些不和谐音符,涉农犯罪时有发生,已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文章对涉农案件予以初步研究,进一步推进农村建设。
      [关键词]犯罪特点;犯罪成因;预防对策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掀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潮,但农村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和谐音符,尤其目前涉农犯罪问题比较突出。从近年来所办理的案件来看,我们深感涉农犯罪已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农村的经济发展,阻碍和制约了新农村建设。下面就笔者所在检察院2011年办理的涉农案件作一分析,总结其犯罪特点,研究其犯罪成因,提出预防对策,进一步推进安溪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当前涉农犯罪特点
      (一)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且呈多元化发展趋势
      在涉农犯罪案件中,侵财型案件始终占有较大的比例,占“涉农”刑事犯罪案件总数60%。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对象既涉及农业生产资料,也有农民生活资料。如:被告人刘某俊、雷某翔伙同谢某清、谢某岭于2009年5月以来,经共谋后多次窜至该县多个乡镇采用撬锁等方法,作案达二十多起。这些案件的频频发生,不仅给农民在经济上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还严重危害了农业生产和农民正常生活,有的还危害了农民的人身健康。
      (二)被告人文化程度偏低且呈现低龄化
      涉农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大多只有小学、初中文化,甚至是文盲,法律意识淡薄,且年龄在25岁以下的占44%。
      (三)赌博犯罪案件有所上升
      在农村地区,无业、闲散人员较多,赌博现象一直较为普遍。然而,近年来安溪县境内一些犯罪分子,为追逐不法利益,在农村地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者利用“六合彩”特码进行赌博。如:被告人王某建、吴某成、王某彪、王某成自2009年12月18日开始,每人出资5000元,合伙以每天150元的价格租用长坑乡三村王某珠的厝,提供赌桌、扑克牌等工具,雇佣王某珠为参赌人员提供食物,以“牵牛”的方式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这些聚众赌博具有专业化、团伙化特点,团伙成员人员较为固定,分工明确,有专门的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并雇人站岗、放哨和维持赌场秩序。这些赌博犯罪,不仅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而且诱发其他类型的犯罪,严重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
      (四)婚姻诈骗案件屡禁不止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多数农民逐渐过上了较为宽裕的生活,生活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仍有少数农民经济条件比较差,加上受旧的婚姻观念的影响,买卖婚姻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婚姻诈骗案件在该县农村地区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如:被告人邓某友、冉某春诈骗一案,邓某友伙同蒙某丹、陈某华、冉某春伙同他人从云南省窜至安溪县,假冒父女关系,以婚嫁给被害人为妻为诱饵,诈骗他人现金24800元。此类案件大部分为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有明确的分工,涉案人员作案时大多是使用化名,进行流窜作案,且涉案人员户籍所在地多为云南省、贵州省等地区,案件查处难度较大。
      (五)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激增,类型增多,且多系共同犯罪,影响范围广,性质恶劣,严重妨害农村社会稳定
      如被告人李某永、陈某丽、李某蜜等人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2011年4月13日20时许,湖头派出所民警在安溪县湖头镇福寿村林交李某来厝抓捕涉嫌六合彩诈骗的李某来时,遭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永、陈某丽、李某蜜等人暴力阻碍,致使两名民警受轻微伤、李某来脱逃的后果。
      (六)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不断上升
      村干部是基层群众的主心骨,农村党员的排头兵,致富的领头雁。然而,近年来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影响,无视党纪国法和群众的信任,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犯罪手段都是利用职务上便利,在土地征用过程中,采取虚报和截留手段,侵吞土地补偿款。如被告人许某河在协助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过程中,利用负责被征用土地的计量、补偿款核算的职务便利,故意对部分被征用户的土地、地上物等采用虚报数量、提高补偿标准等手段,超标套支补偿款41万余元。村干部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恶化了党群、干群关系,降低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了农村稳定、农民致富。
      二、涉农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转型,农村各种矛盾冲突剧烈
      随着农村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特别是农村生产方式、农民从业方式的转变,土地分配、进城务工、社会保障等各种问题冲突日益凸显,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诱发各类农村犯罪。
      (二)治安措施滞后,犯罪预防体系脆弱
      近年来,尽管农村基层组织防范工作有所加强并取得明显效果,但是仍存在极少数基层组织对农村的文化思想教育、犯罪预防、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出现缺位,如民事调解组织不健全,导致矛盾化解不及时,造成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
      (三)社会保障落后,基层组织职能弱化
      随着城市周边大量土地的征用,农村劳动力出现过剩,大量农民涌向城市。大部分农民从事体力劳动,工资低,工作环境差,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使得他们铤而走险,不惜通过极端方式来“致富”,从而导致大量刑事案件发生。
      (四)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淡薄
      涉农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数只具备小学、初中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欠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侵害时,往往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而是纠集家人、朋友,通过暴力解决。
      (五)道德素质差,腐朽思想严重
      当前的农村,思想道德教育较为落后,有益的精神文化活动开展的还相对较少,导致“一切向钱看”和拜金主义思想泛滥,尤其青年农民对唯利是图、不劳而获等腐朽思想缺乏抵制能力,为贪图享受,实现自己恶性膨胀的私欲而不择手段,走上犯罪。
      三、预防和减少涉农犯罪案件的对策
      (一)发挥职能作用,妥善处理涉农刑事案件
      在审查起诉涉农刑事案件中,应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一方面,继续采取“严打”方针,将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妨碍农村经济发展的涉农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特别对于多次结伙作案的惯犯、累犯,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慑力。另一方面,对于家庭、邻里纠纷而引发的轻微犯罪,或是涉农青少年犯罪应本着刑法谦抑的原则依法从宽处理,联合社区、学校等机关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矫正,尽可能消解被告人对社会产生的怨恨和对抗情绪。
      (二)加大普法力度,强化法律服务意识
      加强教育,增强农村群众的文化水平和法治意识。乡镇部门应通过发放宣传册、播放电影、评选十好家庭等途径丰富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大力发扬勤劳致富、和为贵的精神美德,检察院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广泛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通过鲜活的案例,通俗的语言,增强农村群众的法律观念,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
      学校和家长要互相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对辍学的未成年人,更要加强管束,防止其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来往。同时让其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使其尽快适应社会。对于已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打击为辅的方针,使其悔过自新。如笔者所在检察院成立了未成年人办案小组,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确定专人办理,切实贯彻执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新思路。
      (四)强化调解工作
      应不断加大刑事中涉及到民事方面的调解力度,积极借助人民监督员、当事人所在单位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力量,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努力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修复被犯罪破坏的农村社会关系。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被告人,充分考虑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五)延伸职能预防涉农案件发生
      对涉农刑事案件切勿一诉了之,而是应找准检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最佳结合点,通过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等途径真正对被告人起到惩戒、教育和引导作用;对判处缓刑等未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应定期进行回访教育,配合乡镇司法所、综治办等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巩固和扩大法律效果,防止其再次犯罪;针对涉农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为其强化管理、增加防范提供参考依据。
      [作者简介]王雅彬,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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