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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保甲制度在贵州的初步建立及原因探析

    时间:2021-06-13 12:03: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朱文书(1988-),男,湖北咸丰县人,在读研究生,贵州大学人文学院中国史专业。
      摘 要:保甲制度是国民政府基层控制的重要手段,国民政府中央势力在清除贵州地方军阀取得贵州省的控制后,将贵州省化分为“剿匪”区域,停办自治,在贵州推行保甲制度。试图凭借保甲消除贵州军阀势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力量对贵州的影响,以实现对贵州基层社会的控制,保甲制度的推行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贵州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保甲;贵州;原因
      一、保甲制度在贵州建立的背景
      保甲是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统治的一种制度,它起源于商鞅变法,因北宋王安石变法期间推行“保甲法”而得到迅速的发展,清末新政中清政府试图以地方自治取代保甲制度,由于清政府的灭亡这项改革最终没有实现。1934年国民政府颁布《地方自治法规原则》通令各省兴办保甲,保甲制度在全国推广开来。同年国民政府中央势力借助围剿红军进入贵州,逐渐清除了以王家烈为首的桐梓系军阀势力最终控制贵州。1935年5月,遵照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命令,贵州省被划为“剿匪”区域,适用“剿匪”区内的各项法令,加上贵州省内各县地方组织被破坏的事实,贵州省接到命令后即根据1932年8月鄂豫皖“剿总”颁布的《“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停办自治,“以严密民众组织为基点,以彻底清查户口为初步,以增进自卫力量为目标,以往成剿匪清乡工作为归宿,务使人民先行安其居,而后乃能乐其业”①为目的兴办保甲。
      二、保甲编查准备
      (一)化区设署
      按照国民政府对保甲的重新设计区是保甲的上级组织,为了能够是顺利完成保甲的编查,使区属成为“担当厉行管教养卫各项新政之责任,及办理、推动、运用保甲与发挥保甲效能之重要机构”②,贵州省政府通令各县按照《剿匪省份各县分区设署办法大纲》根据贵州省的实情规定各县分为数十区,但不得多于十区,少于四区,同时分期筹设区属。至1935年底,除石阡由于红军盘踞,后坪、水城两县由于土司反对尚未完全完成区域划分外,贵州全省共划分为502区,其中甲种区111个,乙钟区178个,丙种区202个③。1936年6月贵州省民政厅拟定贵州省各县分区设署实施方案,决定分一、二、三期办理分设区属,拟设区属共计280区属。由于当时贵州省境内各县筹办军粮、征集民工、修筑公路等任务紧急,各县区公所公事繁重,各县纷纷要求暂缓分区化设区属,1936年9月贵州省政府决定本年度内应设区属的各县,一律暂缓实行,仍照原有的区公所设置。
      (二)拟定编查进展程序,补助经费
      1935年8月,贵州省政府开始制定本省的编组保甲清查户口限期进展程序,翻印有关的保甲法令,通令各县按照《“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办理,分三期,限期60日办理。主要的编查程序为:第一期:十五日自1935年9月1日起至9月15日主要是做好县的区的保甲编查准备工作;第二期二十日自1935年9月16日起至10月5日主要涉及保甲的具体编查组成;前两期的编查准备体现了以“严密民众组织为基点”,实际是按照是使户、甲、保各为一级、联保表面是虚级,实际地位略高于保,形成区保之间的中级组织,联保之上为区,区以上为县,实际的组织系统是县、区、联保、保、甲、户,大抵和江西省所实施一致;第三期25日自1935年10月6日起至10月30日主要是在建立保甲组织后办理具体的保甲事务,体现了保甲编查“以彻底清查户口为初步,以增进自卫力量为目标,以往成剿匪清乡工作为归宿”的目的。
      贵州省政府在保甲编组经费上做出规定,由贵州省财政厅补助一等县伍百元,补助二等县四百元,补助三等县三百元,分县补助一百元,都按七成支付,不敷之处由县政府统筹支给。
      (三)保甲编查与整理
      1935年9月1日,贵州省各县在保甲编查筹备完成之后即开始编组保甲,按照《“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第五条规定“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④及条例的相关编查方法和贵州省编组保甲清查户口限期进展程序进行编查。
      根据贵州省的编组保甲清查户口限期进展程序中的规定贵州省保甲编组分三期合计六十日完成。然而至1935年10月底完成保甲编组的只有平越、大塘、台拱、镇远、玉屏、龙里、兴仁7县,1935年12月底完成省会一处保甲编组。至1936年4月底编组完成的共有贵阳、黎平、安龙、兴义、盘县、开阳等60县⑤。贵州省未能如期完成保甲编查的原因主要是“其余各县或因共匪串扰,军事未定,对于保甲工作未能全力以赴;或因苗夷杂处,风俗语言、各不相同,编组殊或困难”⑥。为此,贵州省政府制定了贵州省编查保甲户口补充简则九条,规定“凡苗族与汉人居处隔远者,可尽其族人自编成一特编保或甲,推其族人与汉人乡闾邻长或从前土司土目为保甲长,而与汉人辅佐之,获以其族优秀分子予以宣慰员名义,负责开导,以利编组”⑦。在铜仁、松桃、台拱、施秉、江口、三穗、剑河、都匀、三合、郎岱、贞丰、册亨、黔西、织金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编保甲, 1937年12月统计全省共有特编联保90个、保622、甲6803⑧。
      另外依据《修正“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第六条“寺庙船户及公共处所应以保为单位,另立字号,分别编查,寺庙列为庙宇号、船户列为船宇号,公共住所列为公字号,按照所定表格填写”⑨规定编组水上保甲,至民国25年(1936年)10月贵州省民政厅具报查核沿河、玉屏、赤水、等县共编有4保34甲⑩。
      为了推进保甲编组,贵州省民政厅于1936年9月拟定了贵州省各县保甲限期清理办法大纲,通令各县遵照办理,要求至12月底必须整理完毕。至1936年底贵州省保甲编组大致就绪,但是因“各县复有被匪骚扰,县境内人民,或逃散流亡,或惨被屠戮,落伍余匪,散匿各地,伺机蠢动,保甲组织,因以破坏”。贵州省政府又制定了《各县被匪后清查保甲户口条例》和《限期清查编整各县保甲办法》通饬各县于1937年1月1日起,限期3个月办理完成,工作重点还是在于清查户口编查保甲,限期两月完成(2月1日至3月底)同时组织保甲宣传委员会,用以随时宣传指导并因时因地计划推进关于保甲各项事宜。至1937年6月贵州省保甲整理结束,贵州省秘书处统计贵州省省会及各县保甲数共计联保2568个,保1.58万个,甲16.08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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