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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防工作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时间:2021-06-11 20:02: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边防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但因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法律规定无法得到切实的执行。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舆论监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对维护边防执法执勤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 边防 执法执勤 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权利 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22
      公安边防作为一支重要的执法队伍,主要分布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其中西藏、新疆、内蒙古尤为明显,此类地区执法执勤环境特殊,形势日趋复杂。作为窗口执法单位,在少数民族居住区的执法执勤活动中能否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直接反映着官兵执法执勤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执法执勤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到中国法律的威信及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保障的法律文本依据
      (一)国际法依据
      目前,中国已加入26项国际人权公约,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可以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的专门性规定。这些国际法精神在国内法中通过不同形式加以吸收,形成了国际法依据。
      (二)国内法依据
      1.宪法及宪法性法律规范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从不同角度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保障问题作了相关的规定,构成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保障的宪法及宪法性法律依据。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从不同角度来保障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利益,构成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
      3.行政法规及部委规章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分布比较分散、庞杂 ,与边防执法执勤相关的主要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保障进行了规定。
      4.地方法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主要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这些规定较为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述的相关依据从法理层面消除了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障碍,保证了平等地行使权利,维护了合法权益。但规定的原则性强,缺乏具体保障程序和保障措施。
      (一)现有边防法律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保障不够
      边防部队作为一支武装执法力量,承担着大量的执法办案任务,既有边境管理治安案件、也有边防行政案件,同时对公安边防部队“三类六种”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加之边防工作环境的特殊性,案件当事人中少数民族成分占很大的比例,特别是西藏、新疆、内蒙、云南、广西等边境地区更是如此。以本人所在的西藏边防总队为例,近几年来处理的案(事)件中需用双(多)语的案(事)件占受理案(事)件总数的98%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审判,用当地通用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法律文书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与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为边防检查工作法律依据中位阶最高的一部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任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讯)问或者提供翻译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但缺乏用当地通用文字制作法律文书、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这些规定一是从法律层面就缺乏运用少数民族文字进行记录、发布相关规定,出现了空白,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执法办案人员缺乏保障当事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意识,进而损害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二是对翻译人员的主体资格、条件无任何法律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依据,这也就造成了日常工作中缺乏对使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翻译的意识,将翻译工作简单化、随意化,边防部门作为窗口执法单位,其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到中国法律的威信及当事人的权益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舆论监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翻译工作的简单化、随意化做法必将给边防工作乃至国家工作带来被动局面。
      程序公正可以提供一种特殊的自由讨论、沟通的场合和方式。作为一种内在价值,体现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现代法治文明。以这种法理为基础,我们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双方均能听懂、看懂的语言文字履行告知、回避等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兼具双语翻译、法律专业队伍,边防执法办案人员因不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而只能习惯用自己所熟悉的语言文字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即便我们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实现实体意义上的公正,但是由于语言障碍,缺乏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包括语言沟通和文字记录),而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内在价值,无法保障当事人民族语言文字权利。
      (二)警务公开缺乏少数民族文字内容
      警务公开制度作为民众对警察执法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意义在于保障民众知情权。作为一种语义上抽象概括的制度规定,在无法做到人人理解,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因语言文字障碍,更难实现。本人认为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真正实现警务公开,需要通过使用本民族语言对文本内容进行翻译和解释使当事人充分知晓、理解警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实际工作中执勤现场、办案场所的警务公开栏中公开了大量的内容,但因缺乏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或相关解释而使当事人无法真正知晓所公开内容,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无法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开作用。一项制度的价值不在于它制定的内容有多么丰富全面,而在于制度的落实,在于公众的理解和认可度,否则只是停留在纸张上的黑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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