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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制度相关人.环境

    时间:2021-06-09 20:04: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gxyj/gxyj201101/gxyj20110107-1-l.jpg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政治制度,不仅适合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实际,而且提供了可行的初始制度条件。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建设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新形势下,制度不完善使得制度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发挥制度功能,是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建设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度相关人;环境;现实困境
      [作者]程守艳。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教师。贵阳,5500040
      [中图分类号]D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1)01-0041-005
      
      作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较好地解决了中国的民族问题,对推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这一制度有及时渐进、不断完善的必要。本文主要是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视角进行理性认识,特别着重于分析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制度如何才能实现有效性,即以制度相关人的行为假定为逻辑起点,从制度运行过程的角度切入,综合制度、制度相关人和环境三个维度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问题。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定位
      
      2005年我国发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表明我国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价值的体悟和追求。归纳起来,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价值取向的探讨可从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加以定位。
      
      1、政治价值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它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和政治功能。它的实施使各民族在统一国家内部最大程度地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了法律保障,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加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建设提供了政治保障。特别是国家通过“干部民族化”,放手使用民族干部,使其成为国家联系少数民族人民的重要纽带,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这一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在民主的基础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和进步,保证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社会稳定和政治整合。这样在保障民族的自主、平等的基础上,实现真正意义的集中统一,实现国家整合的目标。
      
      2、经济价值
      邓小平同志讲过,“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从经济层面上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把民族自治地方融于国家乃至世界市场体制,充分利用其自然资源的优势,发挥在西部综合开发的潜力,最终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国家的现代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对自治地方的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把管理经济、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作为重要内容,有助于培养民族经济的自我发展能力推动了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速了民族经济建设,逐步实现了事实上的平等,使各少数民族都能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达到民族的共同繁荣。否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失去了核心价值,这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经济价值的最好说明。
      
      3、社会价值
      少数民族由于远离主流社会使得其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少数民族权利。这一制度安排保证各种不同聚居情况的少数民族都能行使区域自治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国家机关和区域自治机关公职的权利使民族自治权利得到尊重和发展和行使,以保证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实现,最终实现对权利的关照。同时,通过发展科技、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来实现人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民族自身的发展进步,也包括对各民族生活方式的尊重,并保护、尊重和弘扬各文化小传统。在这样一个多元一体的社会文化结构中,大小传统通过相互渗透而生生不息,最终推动文化产业及和谐社会建设。
      
      二、制度·制度相关人·环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现实困境的三维解释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得到全面发展。但在肯定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制约和影响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笔者根据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分析框架,拟从制度、制度相关人、环境三个视角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问题。
      
      1、制度:变革的困境
      首先,在制度自身层面上,由于制度相关人的有限理性以及其机会主义倾向,使得制度在产生、运作以及变迁过程中会花费成本。理性的制度相关人会权衡遵守制度与规避制度的成本而做出相应的选择,使得制度运作中的成本高。比如在民族关系上,自治主体少数民族在行使自治权时,有责任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基础上实现民族自治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可以选择很多倾斜性优惠政策,这就会使得自治主体民族与非自治主体民族处于政策竞争的状态,“本民族利益”成了他们的理性选择。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调节措施,这种微观理性的行为很可能会引起地方民族主义等宏观非理性的恶果产生。其次,从制度有效性角度来说,新制度必须整合既定制度才能获得其有效性。政党国家体系下既定的制度结构如党政关系、上级国家机关、同级党组织、自治机关三者关系问题也会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效果。从实践看,政党一国家体系下,党组织掌握着干部任免权,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在纵向上和横向上都受到其他机关的很多限制,实际存在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体制使得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无法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最后,制度的合法性也影响了制度有效性的实现。60多年来,正是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了少数民族对国家政权的政治参与、利益分配问题,也就解决了政治制度的认同、合法性问题。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得到尽可能多的相关人共同遵守的制度,并不一定说这个制度的结果一定是好的。目前,作为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没有相应的依存组织为其制度的实现作保障。从机构的政治地位和机构级别来看,没有相应的国家机构和地方机构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匹配,也就是说从形式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尚待完善,否则将会影响制度的合法性建设。
      
      2、制度相关人:权力的不对称导致权利保护存在难题
      就制度相关人的信息要素来说,由于制度相关人的有限理性使得其在制定制度时不可能掌握所有的信息,如制度制定者信息的不完全性导致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制度有效性难以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自治是其基本特点。但民族区域自治只是针对有某一个或某些具有或大或小的聚居区的民族而实行的自治制度,而不是针对某一个民族的所有成员而设立的,更不是针对所有的少数民族而设立的。在这L自治制度的框架下,对一些非自治主体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就存在难题。由此看来,就民族自治而言,无论对于所有少数民族,还是对每个少数民族所有成员,其涵盖面是有限的、不全面的,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不足。同时,制度相关人权力的非对称性特征也会导致权利保护存在难题。历史制度主义理论的“路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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