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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建国初期新疆民族宗教政策

    时间:2021-06-05 00:04: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人民解放军进军新疆前夕,毛泽东指示要求进疆广大指战员要为新疆各族人民多办事、办好事;进疆后,随着各项社会改革工作的开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团结帮助各族人民建立幸福生活已成为民族工作的基础;至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中共中央采取积极慎重态度推进宗教改革以适应社会需要。
      [关键词]建国初期;新疆;民族宗教;政策
      解放初期的新疆,百废待兴,百业凋零,如何在少数民族地区做好民族工作,以便开展生产,成为摆在共产党人面前的一项课题。宗教工作作为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信教群众多,宗教文化已经与本民族文化相互融合的新疆,能否妥善处理好宗教问题成为能否建设好新疆的关键所在。因此,建国初期新疆民族宗教政策采取审慎稳进的原则,逐步形成符合新疆实际的宗教制度体系。
      一、进军新疆,建设新疆,为新疆各族人民多办事、办好事
      新疆和平解放后,为了更好地拔除反动势力,使新疆各族人民真正得到解放,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分局于1949年10月12日成立,并于当天派遣先头部队,从玉门出发,直向新疆进军,至1950年3月中旬,二军补充团到达布防地承化(今阿勒泰)。[1]自此,耗时半年时间完成了进军计划,保证了和平起义的果实,保障了各民族人民的权益。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进疆前的宗教政策学习
      解放初期的新疆,主要有少数民族12个,加上汉族共13个民族,约433.34万人。其中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乌兹别克等7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蒙古族群众信仰喇嘛教居多;而锡伯、达斡尔、满等民族多信奉佛教与萨满教;俄罗斯族则信仰东正教;与此同时,汉族群众中信奉基督教、天主教、道教等亦有之。[2]可见,新疆信教群众之多,宗教成分之复杂,形成时期之长乃全国之少有。基于此,做好全体进疆指战员的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工作,显得格外重要。
      1949年政治协商会议顺利召开后,形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在关于少数民族宗教政策方面,第五十三条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3]根据这一精神与新疆的具体情况,1949年9月28日,第一野战军前委发出进军新疆的指令中明确指出:一、二兵团党委须充分准备对少数民族政策及风俗习惯的教育,切实遵行。入疆部队根据这一指示积极开展民族政策的学习,其中就包括对于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随后,在酒泉10月初的一兵团扩大会议上,第一野战军司令员彭德怀对于进疆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其中就要求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团结与帮助各族人民建立自己的幸福生活。[4]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进疆途中的宗教政策宣传
      面对新疆和平解放大势已定,反动势力妄图利用少数民族群众的信教习惯,煽动民族矛盾,制造民族隔阂,阻碍人民政权的建立。鉴于此种危机形势,时任新疆省主席的包尔汉致电中共中央,称:“本省危机四伏,情势严重,务希转饬西来之人民解放军兼程来新,以解危局,并慰人民之渴望。”为了在广大信教群众间消除对谣言的恐慌,增加对中共中央宗教政策的了解,在人民解放军进军的途中,沿途散发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宣传单。不仅如此,先头部队进驻哈密时,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充分尊重,不住在少数民族的房屋,不在其井中打水,使得进疆前宗教政策的学习落到实处,获得了少数民族的广泛好评与信任。
      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团结帮助各族人民建立幸福生活
      人民解放军进驻部队顺利进疆后,发展生产,改善民生等工作成为了首要任务。在新疆社会民主改革中,至始至终伴随着民族宗教政策的发展。1950年6月10日,中共中央转发了由乌兰夫、刘格平起草的《对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目前不要去反对他们一般的宗教剥削和宗教权利,而只采取慎重、稳妥的步骤。”[5]
      (一)实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新疆于1949年12月17日成立省人民政府,随后在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目前施政方针》,其中第三条规定:各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并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既保护了少数民族信教之自由,也尊重不信教群众之自由。保护信教群众合法从事教事活动,如伊斯兰教每日五次的真主祷告(即乃玛孜),每周五举行的主麻及每月的会礼活动,都能够照常进行。根据伊斯兰教教历每年定期封斋,封斋结束后是传统的伊斯兰教节日即古尔邦节、肉孜节等风俗依旧保留。节日中,政府给予补贴并加大市场供应以保证少数民族群众欢度佳节。
      (二)做好宗教人士统战工作
      在新疆的民主改革中,必须做好少数民族宗教人士的统战工作,关键在于做好宗教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如伊斯兰教中伊玛目(回民多称“阿訇”)、藏传佛教中的喇嘛等。宗教上层人士在教民中不仅是普通意义上的传教者、教所的管理者,更是其精神信仰上的依靠,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因此,对于宗教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关系到全疆统战工作的大局,必须高度重视。在新成立的省人民政府30名委员中,就有宗教进步人士4名,占总数的13%。随后召开的新疆省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有7名宗教界人士参加。在这次会议中选举产生的协商委员会73名委员中,宗教人士5名。1955年2月召开的省第一届政协委员会141名委员中,宗教人士24名,占比17%。[6]土地改革中,各地区普遍召开宗教人士协商会,保护其基本权利,维持其基本生活。
      (三)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新疆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各少数民族的文化风俗各有特色,有些还有其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毛泽东认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对派,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7]据此,新疆分局于1950年4月初开办第一期地方民族干部培训班,学员毕业后,投入到各种社会改革实践中,其中优秀成员吸收入党。在关于少数民族先进分子入党的问题上,当时遇到的首要问题是: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唯物主义、无神论,而少数民族几乎是全民信教,即使是当中的先进分子也依然是虔诚的教徒,这种“矛盾”该如何处理?在新疆人民政府成立初期,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就此问题作出“其他各族信仰宗教者亦须放弃其宗教信仰后,方准其入党”[8]的规定。显然,这一规定对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吸收少数民族先进分子入党是不合时宜的。因此,刘少奇在1950年3月起草的《同意新疆建党中几个问题的规定》的复电中明确指出:“其他各族只要其承认信仰共产主义愿为实现党的纲领而奋斗,即准入党。”[9]这一改变为日后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干部投身到社会各项建设中来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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