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完善

    时间:2021-06-02 20:05: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促进中国“三农”问题解决、提高农民收入有积极的作用。在概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探讨了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诱因,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05-1238-03
      Discussion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erfect Proposals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HE Ren-hu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engdu 611130,China)
      Abstract: The 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to promote national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that the root of the problem solving, and the improvement of farmers’ incomes have a positive effe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cept of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explores the current Chinese country rural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circulation some issues appeared in, and put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Key words: transfer of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countermeasures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的是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以下特点: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在内的一切农业经营者为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要想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需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承包合同。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适合于农用目的的土地,如耕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城市国家土地不包括在内。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畜牧或养殖等农业性质的活动的用益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进行直接的占有、使用他人土地并享受收益为内容,仅以种植、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性质活动为目的。包括土地所有人在内的他人不得干涉此三项权能。
      第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项物权是以支付承包费为代价的。换句话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有偿双务合同,农村土地承包者必须有偿地获得原始取得。如果土地所有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免除承包人的承包费,但这不可认为是承包人无偿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权利人放弃了其权利。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农业生产力的变化,也是不断适应发展变化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做法,其重要意义在于能够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不断体现其资本性收益而为土地制度改革打下基础。
      2.1 流转面积偏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偏小是指流转总面积占当地耕地总面积或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偏小。如根据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2010年河南省农户承包地流转面积仅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2.58%,参与流转的农户仅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2.80%。
      2.2 流转形式多样化
      通过对所收集到的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分析,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多种流转形式均出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流转中,但转包在现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位于主要地位。
      2.3 多为自发性流转
      自发性流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法律所预期的规范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缺乏,多为短期性、临时性、无偿性或无流转合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流转一般在农户之间自发进行(尤其多在同一集体组织的农户之间),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集体组织大多游离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之外。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出现问题的诱因
      3.1 法律关系主体单一[1]
      从法律关系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的内部成员,所体现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具有很大的对应性,它因为内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也不会轻易地影响到此种内部关系之外的其他人的权利与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身所具有的权利特性决定其法律关系主体的单一性。这种单一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模式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深入发展和集约化发展的需要,改变这种模式是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3.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主体模糊
      学术界对集体所有权性质的认定有较大争议,主要有“总有说”、“国有说”、“公司制改造说”、“私有说”等观点。实际工作也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复杂性影响而陷入混乱。这表现在农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断受到侵犯。另外,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但在法律规定上是冲突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民法通则》规定为乡(镇)、村两级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而《农业法》中又规定为村委会或地区性合作组织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实践中,乡(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可称为农民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因为没有内部经济核算,缺乏法律上的地位认定,称不上一级经济组织。所以,农民集体组织事实上不存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虚位的。集体土地管理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而陷入混乱,阻碍了土地流转。

    推荐访问:经营权 流转 承包 试论 现状及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