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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情况

    时间:2021-05-15 04:01: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5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对《修改决定》的理解和适用,本文简单介绍一下《修改决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要求。
      一、出台背景
      (一)修正的必要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作为统一、全面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章,自2004年施行(2012年12月修訂)以来,已成为公安执法的基本规定之一,对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表明,《程序规定》总体适用情况良好,但根据近几年的新情况新要求,有必要作部分修正。此次修正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中央文件的要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任务较重,由于法定时限和程序等要求较高,基层对行政办案程序“繁琐”,特别是法律文书繁多问题多有反映。一些民警怕麻烦,不愿办理行政案件,出现推诿、拖延问题。有的地方治安案件积压问题突出,逾期不能办结的比例高。针对上述问题,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简化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这一要求需要通过修改《程序规定》予以落实。
      二是正确有效实施新法的要求。近年来,《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相继出台,进一步扩充了公安行政案件的范围,增加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为了保障这些新出台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需要在《程序规定》中对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细化。
      三是深化公安执法改革和适应执法实践的要求。近年来,公安部出台了受立案改革、执法全过程记录、涉案财物管理改革等一系列执法改革措施,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进行了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等探索,相关有效做法和经验需要在《程序规定》中予以固化。同时,涉及网络的违法案件不断增多,对管辖和电子数据收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随着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的广泛运用,公安执法方式也需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予以变革,这些都需要在《程序规定》中予以体现。
      (二)修正所秉持的原则
      一是确保合法规范。《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作了全面、细致、严格的规定,《程序规定》作为部门规章,不能违反上位法。为此,《修改决定》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框架下,从管辖、受案、审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办案协作、调解、决定等主要执法环节入手,对办案程序进行了适当简化和完善,在合法的基础上追求高效。同时,有关规定还要体现程序正义,保证执法权的公正规范行使,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救济权等权利。
      二是促进减负增效。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水平大幅提高,执法记录仪、办案音像监控等科技装备全面应用,《修改决定》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促进科技、信息技术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向科技、信息化要警力,切实减轻基层办案负担,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实现最佳执法效果。对当事人而言,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规范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案件的公正和及时处理,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秩序尽快恢复。《修改决定》通过快速办理、异地办案协作、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认可、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返还等制度规定,及时实现公平正义,使违法行为人受到教育和惩罚,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做到“案结事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主要内容
      《修改决定》系对《程序规定》的部分修正,主要是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完善办案程序,减轻基层负担,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行政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
      (一)兼顾执法质量和效率,简化优化程序
      一是规定了快速办理程序。公安行政案件数量巨大,警力投入大。为促进繁简分流,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节约有限警力,将有限的执法资源投向更重大、复杂的案件,总结地方改革实践,借鉴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制度,在第六章中增加一节“快速办理”,对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的行政案件,可以在嫌疑人知情和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简化调查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二是规范警务辅助人员协助执法工作。为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作用,根据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修改决定》对严格意义上的调查取证和一般执法辅助工作作了不同规范。《修改决定》规定,“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同时,为依法严格规范询问、检查等关键执法环节,防范各类执法问题,《修改决定》明确,“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三是增加了异地办案协作和委托的规定。当前,社会流动性加大,跨地域违法问题突出,民警出差办案成本较高,异地协作需求激增,但办理行政案件一直没有统一的协作规定。为提高办案效率,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修改决定》专节规定了“办案协作”,对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告知和送达等协作办案作出规定,并增加了远程视频询问、异地扣押冻结、异地调取电子数据等协作内容。
      四是简化了治安调解程序。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执法效益的有效手段。为便于符合条件的轻微治安案件通过当场调解结案,《修改决定》明确,当场调解情况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为了依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修改决定》规定,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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