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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行与思

    时间:2021-05-15 00:06: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尚未在学术界被界定,综合考察少年司法和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内涵是儿童权益最大化和有效实现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概念的外延则应涉及行政、刑事和民事等相关司法领域所产生的各类服务需求。在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处于深入探索的阶段,服务内容涉及维权、犯罪预防和矫正等多项内容,同时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在理论研究方面,目前国内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已有的研究处于分散和碎片化状态,需要来自法律和社会工作界专家开展深入细致的交叉研究。
      [关 键 词]少年司法  司法社会工作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18)06-0018-10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我国获得了快速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文献研究和相关调查的基础上,对目前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进行综述和分析,以期对推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一、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
      虽然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务已经开展了十多年,然而学术界尚未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笔者试图在阐述“少年司法”和“司法社会工作”这些前位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界定和解释“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
      (一) 关于“少年司法”概念的解释
      姚建龙在考察国内外关于少年司法概念的九种观点的基础之上认为,所谓少年司法制度,是指专门少年司法机构或者其他司法机构(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非国家机关的司法组织),应用法律处理少年犯罪和不良行为案件,以达到保护和教育少年健康成长、防治少年犯罪和少年不良行为这两个目标的专门司法制度。姚建龙关于“少年司法”概念和解释在法律界获得广泛使用,大家一致认同少年司法的目标应是少年犯罪预防和不良行为矫正。笔者在对“少年司法”的概念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认为除了把握以上少年司法的根本目标,以下几个因素的厘清至关重要。
      首先,“少年司法”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国内外法律界的习惯用语。
      联合国在涉及少年司法的重要文件《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里直接使用了“少年司法”这一概念。关于少年的具体年龄标准,在第二条中弹性规定:“少年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儿童或少年人”。在司法实务中,世界各国对“少年”年龄范围的界定有很大不同,下限最小的是7岁,上限最高至21岁。
      再看我国的使用情况。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率先试点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即“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开创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先河。随后,全国各地积极效仿,纷纷成立了处理少年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在此期间,“少年法庭”“少年犯管教所”“少年司法制度”等基本概念逐渐深入人心,被社会各界所了解和接受。基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应明确界定相关主体的年龄界限,佟丽华曾提出“未成年人司法”的概念,并倡导在立法和司法中更多地沿用“未成年人司法”这一提法。但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大家仍然习惯使用“少年司法”,这种情况与其在国内外被长期使用息息相关。
      其次,少年司法的核心宗旨在于保护和挽救,而不是强调惩罚和报应。在笔者看来,“少年司法”和“未成年人司法”只是称谓的不同,二者背后的司法理念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倡导“教育、感化、挽救”等基本原则。同时适用对象也都是指“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阶段身心快速成长的少年”。二者所不同的是,“未成年人”是更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这一称谓更接近国际惯例和我国的传统。因本文研究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更多关注于少年犯罪的预防而不是法律适用,所以,本文沿用“少年司法”这一概念。
      最后,少年司法不应仅关注刑事司法领域,还应关注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等领域涉及少年的相关法律问题。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西方,“司法”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宪法第3条規定,以“事件及争讼”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法国自大革命以来,即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我国司法的范畴也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范畴。那么,少年司法自然也涉及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及行政司法等方面。
      (二) 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
      在美国,19世纪末开始出现司法社会工作服务,1984年司法社会工作协会成立,2011年《司法社会工作》专刊创办,为司法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研究搭建了学术平台,同时,司法社会工作在高校中也成为一个独立的学术领域,很多学者在这个领域开展深入研究。美国的司法社会工作经历了酝酿、初始发展、发展和成熟四个阶段,并具有服务领域众多、就业岗位健全以及与司法机构能动协调等特征。在现阶段,美国司法社会工作在很多领域开展服务,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是指具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学科背景的社会工作人才,在相关法律颁布为支撑的背景下,以犯罪预防、矫正违法犯罪行为为服务目标而开展的各类服务活动。
      在英国,司法社会工作更多被界定为是“刑事司法社会工作”(criminal justice social work),是指致力于预防犯罪、减少重新犯罪、促进违法犯罪人员重返社会、增加社会对违法犯罪前科者的包容等各项社会工作服务。
      在中国,“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概念的使用源于上海的相关实践。2002年,上海开始探索在社区矫正、吸毒人群、社区青少年等相关人群中开展社工服务,人们在思考如何界定以上服务概念的过程中,徐永祥教授提出“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概念,并认为“司法社会工作”可以相对准确解释以上以犯罪预防为目标的三类服务。自此,“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概念开始在中国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被使用。随后,关于这一概念解释和观点也不断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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