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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养犬管理制度的变迁与完善

    时间:2021-05-15 00:00: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日前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的一起警方处置攻击路人的无人管理的犬只而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的事件引起巨大影响,本文拟通过对长沙市犬类管理相关规定变迁的讨论,结合相关案情,基于犬的物权客体性质进行分析指出长沙市养犬管理制度不足,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 犬只管理 养犬规范 弹性执法 物权客体
      作者简介:冯赢东,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73

    一、长沙市养犬管理制度变迁的比较分析


      长沙市养犬管理制度经过了从1998年的《长沙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犬类规定》)到2006年的出台《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养犬规定》)再到2012年出台的《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版这一发展历程。而现行的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即是2012年修订版的《养犬规定》。
      通过对比从1998年的《犬类规定》到2006年的《养犬规定》条文内容的变迁可以发现长沙市养犬管理制度的某些实质变化:
      1.养犬管理原则从《犬类规定》第三条的“限制饲养”转变为《养犬规定》第三条的“规范饲养”。通过比较这两个地方政府规章相关条文中对养犬活动进行规制的限制程度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养犬管理原则的变化,即由强调对养犬活动的限制,转变为对养犬活动的规范化管理。
      2.养犬管理范围从《犬类规定》列举具体功用犬只类别改变为《养犬规定》中概括兼排除式规定犬只管理种类,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养犬管理规定的潜在管理范围。
      3.养犬主管部门也发生了从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转变为公安部门。从涉及管理部门职责分配的条文变化也可以认识到主管部门发生变化,《养犬规定》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将养犬审批权从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转移到公安部门,并明确公安部门在违章养犬的处理和捕杀狂犬、野犬方面的职责。
      4.养犬管理活动非疫情状态下将捕杀作为犬类管理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被缩小,由《犬类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适用情形限制为《养犬规定》第二十一条无犬牌无牵领的户外犬只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这一种情况。《犬类规定》限制捕杀作为犬类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养犬人)权益的尊重,考虑养犬人在进行养犬活动的同时,本身也拥有对所养犬只的财产权,而捕杀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对养犬人行使权利会产生不利影响。
      5.关于狂犬病疫情的相关规定也发生改变,对于狂犬病疫情进行处置也是建立养犬管理制度的重要目的的体现。由《犬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对所有犬类动物捕杀并进行深埋或火化处理,严禁窝藏、转移和出售疫区的任何犬只。”转变为《养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疑似狂犬的,养犬者应主动控制或捕杀犬只。”新旧规定相比缩小了应对狂犬病疫情犬只的捕杀范围,可以说在应对疫情的同时减少了养犬人潜在的损失。
      相较于1998年《犬类规定》和2006年《养犬规定》之间的实质性变化,2012年《养犬规定》与2006年版本相比修订較少,主要的修改在于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将2006年《养犬规定》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三种违反《养犬规定》的情形中涉及扣押犬只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予以删除,并将配合扣押犬只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二十条相关程序性规定予以删除。通过基于《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这次修订限制了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在管理养犬活动时的权力,使养犬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更加规范化。
      以上是笔者对长沙市养犬管理规范所进行的梳理,通过笔者的梳理可以发现在长沙市养犬管理相关制度在1998年到2012年之间的时间段处于一个从严格限制饲养、处罚措施严厉变迁为规范管理犬类饲养活动、限制养犬管理相关部门的权力的过程,这一过程同时也体现了从强调养犬管理规范的卫生防疫目的到在规范养犬活动的同时更加考虑行政相对人(即养犬人)利益的一个转换。笔者将在下一部分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二、基于长沙市现行规定对打狗案的案情分析


      (一)事件经过
      2017年12月31日,长沙市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群众被狗咬伤。民警出警后在现场发现有肇事犬被拴在路边桩子上并在十分钟内攻击四人,民警为避免犬只攻击伤害其他过往人员遂用木棍对狗进行扑杀。31日晚上20时,有周某在新浪微博公布现场出警民警的家庭住址及家庭住址外观照片。随着事情发酵,在网络上相关内容中可以看到爱狗人士对当事民警的谩骂和人身攻击,于此同时民警日常生活也受到爱狗人士的破坏。2018年1月5日上午,北京有一群曾因吉林朝鲜族吃狗肉而围堵过吉林驻京办的“爱狗人士”来到湖南省驻京办所在地为被扑杀犬只“讨要”、“说法”。1月6日,长沙警方对本次事件周某等两名违法行为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二)基于长沙市现行养犬制度对案情的分析
      本次事件的涉事主体主要包括执勤民警,将肇事犬只拴桩的管理人(饲养人),动保团体,人肉或传播民警个人信息的人员,对执勤民警进行人身攻击的人员。
      本次事件因为出勤民警扑杀犬只的行为引起了部分爱狗人士不满而网络上能引起重大影响,因此笔者首先从扑杀行为的合法性角度分析执勤民警的行为。在天心警方官方微博的警情通告中只是对相关案情予以描述未明确提到民警的执法依据。根据笔者的观点,本次出勤民警的扑杀行为有规范性依据。根据《养犬规定》第四条关于公安部门扑杀野犬职责的规定以及第二十条将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推定为野犬予以捕杀的规定,前文事件描述中已提到咬人犬只是被拴在街边即属于第二十条规定的野犬范畴,而出勤民警作为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扑杀咬人犬只的行为属于第四条履行公安部门在养犬管理活动方面的职责,故民警扑杀犬只的行为是履行养犬管理部门职责的行为故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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