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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市场监管与种子执法相关问题的解析

    时间:2021-05-14 08:00: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种子法》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出台了配套法规和规章,建立了商品种子管理的法律框架。这些法律、法规赋予农林业、工商、海关、质监和公安等部门从事种子执法的权力。在种子执法的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与其他部门相互补充,形成合力,维护好种子市场的良好秩序。
      关键词:种子市场;监管;执法
      中图分类号:S722.16 文献标识码:A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农业部等部门和各省配套法规和实施条例相继出台,建立了商品种子管理的法律框架。《种子法》及相关法律、规章阐述了各部门在种子执法过程中的责任及权限,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均有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从事种子执法工作。明确各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完善种子执法体系,才能够有效打击违法生产、销售种子的不法行为,保障农民用种安全,保障农民稳定持续增收,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法》第3条、第55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主管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从法律上赋予了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利。辽宁、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多数省(区、市)颁布的“种子管理条例”或“《种子法》实施办法”明确表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北京、甘肃等省(区、市)更将种子管理部门明确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作为种子主管机关,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种子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任务,是毋庸置疑的。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种子市场准入制度,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认真审查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并跟踪管理及时核查经营主体资质,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到事先防范,从源头杜绝违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要加强种子质量监督和种子标签管理;要加大市场检查和种子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种子违法生产、销售活动,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使之不敢以身试法,做到事中监督不漏网,增强种子生产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从根本上挤压伪劣种子的生存空间。
      就市场管理的分工而言,其他部门对种子市场的执法也离不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体作用。工商管理机关所涉及职能过多过散,比如农作物种子、食品安全、生猪监管等方面涉及管理职能,却不是执法主体;而农林、食品药品监督、畜牧等才是这些工作的主管部门。工商管理主体工作依旧是市场主体准入、经济秩序监管,也就是说把以工商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作为主业。海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情况也是类似。
      目前,公安机关对农资特别是种子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这也离不开与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相互配合,特别是种子管理机构的支持。
      种子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农业生产资料,对种子质量与假、劣的判断离不开种子管理机构的技术支持。判定“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最可靠、准确的方法是依据《GB/T3543.5—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进行田间小区种植鉴定。虽然农业部制定了《NY/T1432-2007玉米品种鉴定 DNA指纹方法》、《NY/T1433-2007水稻品种鉴定 DNA指纹方法》用于玉米和水稻真实性鉴定,但其效力低于国家标准《GB/T3543.5—1995》。判定劣种必须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依据标准对种子质量检验得出检验结论。也就是说,无论确定涉案物为假种子还是劣种子,都必须由《种子法》规定的法定机构的法定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进行种子检验并制作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另外,种子选育、繁育、包装、经营、销售环节均呈现时空不一致,各个环节的主体也多种多样,这对种子执法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种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长期从事种子执法工作,业务素质较高,专业设备齐全,具有做好此项工作的先天优势。其他部门离开种子管理机构单独行动,势必要走弯路,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甚至会造成违法、犯罪案件的误判。
      在种子管理特别是种子执法过程中,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的主导作用是不容动摇的,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相互弥补专业知识不足,密切合作,形成执法合力,将会增强种子执法的打击力度,确保种子执法的深入进行。
      参考文献
      [1] 徐寿尧,刘锦锋.浅谈种子行政执法[J].种子科技.2002(4):211-212.
      [2] 王云福.浅谈种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几种形式[J].种子世界.2003(10):10-11.
      [3] 马京波.如何处理种子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J].种子科技.2002(2):90-91.
      [4] 赵海龙,杨立宁,张玉玲.谈谈种子行政执法要义[J].种子科技.2009(07):20-22.
      [5] 汤建军.伪劣种子的相关执法主体分析[J].中国种业.2008(12):22-24.
      作者简介:董禹(1980-),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汉族,研究实习员。专业方向:种子生产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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