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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以旅游方式偷渡的初步研究

    时间:2021-05-13 20:00: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年来我国出境游有了长足的发展,伴随着如火如荼的出境游也出现了以旅游这一合法的行为实现偷渡的非法目的的犯罪活动。本文描述了目前旅游偷渡的特征,分析了越来越多的偷渡者和偷渡集团选择旅游为载体的原因,提出了应对目前旅游偷渡活动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旅游偷渡;互签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1.4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18-01
      
      一、以旅游方式偷渡的特征
      旅游偷渡是一种新的特殊的偷渡形式,与其他传统的偷渡方式相比,除具有共同的特点外,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季节性较强;旅游活动本身就是一项季节性十分明显的活动,而旅游偷渡以旅游活动为载体,自然也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第二,隐蔽性更强;旅游偷渡以旅游这一合法活动为载体,较传统的用船运送偷渡者出海、躲集装箱、躲货船等方式更加隐蔽。第三,安全性更高:偷渡者生命、健康更加安全;旅游偷渡犯罪中,偷渡者是正规的旅游者,生命和健康都受到旅行社和各国政府的保护,不会出现在偷渡过程中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侵害的现象;偷渡集团的蛇头或者其他组织者的安全性更高。
      二、偷渡者选择旅游作为手段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原因——风险小、利润高。如前所述,传统的偷渡方式存在风险大、成本高、死人多的危险,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偷渡的成本降低了蛇头的非法收入,相比较而言,旅行社具有合法的身份以及便利的签证条件,可以利用这些便利的条件为偷渡者办好一切出境手续。在偷渡过程中,偷渡者的人身安全又能得到保障,种种优势能够让蛇头在较低的风险和成本下拿到高额的偷渡费,故旅游偷渡为越来越多的偷渡集团所选择。
      (二)法律原因——违法成本低
      法律成本太低,让旅游成为偷渡活动的绿色通道。目前我国针对出境社和出境活动的法律法规只有《中国公民出国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可见,若出现游客滞留不归的情况,旅行社只需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并在有关部门处理时予以协助就能不受惩罚。这对于打入旅行社内部或者与导游人员、领队等勾结的蛇头来说成本太低,只要精心安排,避免受到惩罚是很容易做到的。
      三、应对以旅游方式偷渡的几点建议
      (一)补充或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其一,取消旅游签证互为代理。建议立法机构对《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涉及滞留问题的规定进行补充和修改,取消旅游签证互为代理的规定,明确规定签证社必须是组团社,二者要合二为一。取消签证互为代理,明确组团社,有利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同时,也为认定出现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的责任,提供有力的依据。另外,针对出境社出现境外滞留不归处罚条款的缺陷,在《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应详细列出旅行社的责任,制定处罚条款,加大处罚力度,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在行业中形成震慑,规范旅行社组织出境的操作行为,杜绝蛇头利用旅游渠道组织偷渡事件。其二,对刑法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重新解释。如前所述,目前刑法对于旅游偷渡犯罪的打击对象最主要是组织者、运送者,而直接针对偷渡者的惩罚门槛过高。诚然,组织者、运送者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远大于偷渡者,但在出境游中,非人蛇集团组织的偷渡活动越来越多,故通过降低这种行为的刑罚门槛,能对私自通过旅游偷渡的行为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
      (二)规范旅游保证金制度:目前,在出境游中,收取每位出境游客5到20万元不等的风险保证金以防止游客在境外滞留不归,等游客顺利回国再归还给游客,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对于出现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一个合理、合法的措施,一旦旅行社出现出境游客境外滞留不归,就没收旅行社收取的游客保证金,上交国库,使纵容、组织偷渡行为的旅行社人财两空,无利可图。同时,这一措施又制约旅行社,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出境游客。
      (三)建立信息沟通与合作机制:为了有效防止利用旅游渠道组织偷渡事件的发生,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各出入境管理机构及各国使馆建立必要的合作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2001年,国家旅游局制作规范了出境名单表,如果出入境名单表审核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出入境边检站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旅行社一旦出现游客滞留境外不归的情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先得知,为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争取宝贵的时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对于涉嫌利用旅游渠道组织偷渡的犯罪活动,应及时移交出入境管理部门,进入刑事调查,加强对利用旅游渠道组织偷渡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在认定旅行社责任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完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取证手段,改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的信息与证据缺失的现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作者简介:米贤川(1987— ),男,重庆北培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10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
      [1]于王宁,锦华.中国旅游偷渡犯罪问题管件——以遼宁省旅游偷渡现象为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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