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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付行为对所有权变动的影响及纠纷处理思路

    时间:2021-05-13 00:03: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由于《物权法》规定了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等多种动产交付方式,现实生活中,一辆机动车上存在多个交付行为的现象屡见不鲜,各个交付行为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产生何种效力,直接影响到机动车的物权归属及债权实现,属于审判实践中的新型难点问题,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及案例分析,厘清机动车交付行为对所有权变动的影响,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审理思路。
      关键词 机动车 交付 纠纷
      作者简介:陆晓钧,瑞金二路街道办事处。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432
      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特殊动产,从其物理属性、社会经济学及各国立法例角度研究,特殊动产的本质仍属于动产,以“合意”+“交付”作为其所有权变动的普遍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
      一、设问
      案例一:甲将其所有的一辆机动车卖给乙,并将车交付给乙(现实交付),双方未办理车辆产权过户;后丙基于相信甲是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与甲签订合同购买该车,约定甲继续占有机动车(占有改定),并办理了车辆产权过户手续。
      问题:1.乙实际占有了机动车,能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2.丙未占有机动车,能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
      案例二:甲将其所有的一辆机动车卖给乙,约定甲继续占有机动车(占有改定),双方未办理车辆产权过户;后甲又将车卖给丙,并将车交付给丙(现实交付)。
      问题:1.乙未占有机动车,能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2.丙实际占有了机动车,能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
      案例三:甲将其所有的一辆机动车卖给乙,约定甲继续占有机动车(占有改定),后甲又将车卖给丙,并向丙转让请求实际租赁该车的丁返还原物的权利(指示交付)。
      设问:乙和丙均未占有机动车,甲向乙和丙二次观念交付的效力如何确定?
      二、机动车交付的种类及其效力
      (一)交付的种类
      机动车管理是我国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对交通管理中机动车管理进行优化分配,实现交通管理中基本概念的优化应用,机动车交付是机动车运行中,交通运行管理的基本措施。当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机动车进行处罚管理。将机动车交通管理划分为动产管理中的真实交付管理和理念交付管理两部分。其中真实支付是对存在的基本机动车管理部分进行真实的金钱或者机动车处罚、扣停的管理措施;而机动车理念管理是对不同管理措施中,实施机动车的思想管理控制,使机动车管理人员可以接受机动车监督管理的理念教育,从而为交通管理的开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理念指导与保障,使机动车管理的基本实现实质和理念双重性管理。依据我国财务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进行分析,交通管理中基本管理物品中,机动车作为基本交易产品,在实际应用中作为个人资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实质的法律保护效率,可以作为社会经济交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机动车管理中,基本管理构成部分,机动车应受到社会法律的保护。
      此外,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对于物权法中存在管理中出现管理物品需要转让或者变卖的情况,必须将物品交由物品的第一管理人进行物品交易。《物权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保障机动车交易管理人员的基本管理措施设定确立了良好的发展空间,促进我国交通管理的基本管理措施的逐步完善提供了发展新措施,实现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我国实施《物权法》,主要是为了完善个人财物管理中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部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性规定,我国社会中相关法律中规定的财务权利处理办法,可以逐步拓展个人财物管理的实际作用,优化社会物品归属权的管理问题,推进我国社会资源管理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发展。
      (二)交付的效力
      交付效力是指占有变动产在实际应用中,变动公式中基础应用部分在实际应用中失去了原有的经济作用,从而使社会应用中物产资源的实际应用能力失去了存在的实际效应,应用变动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了其自身的法律作用,促进动产在实际事件应用中的作用。简单而言,交付效力实质上就是物体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充分发挥法律作用,达到物体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依据我国物品管理相关法律的规定,物品在交易中开展货币交易,无论货币交易的最终目标是否形成,都可以对教育中应用的物品实施《物权法》的保护,物品作为保护对象,作为法律判定的依据都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从而实现了交付效力的全面性发展,机动车的交付效力是我国社会机动车管理中,机动车处于违规等状态时,机动车作为交通管理的一部分,在交通管理处罚中,是否可以发挥交通管理的实际作用,充当交通管理的基本管理部分,也是调节交通管理形式的基本管理措施,是促进我国机动车管理逐步实现完善化发展的重要依据。
      三、机动车上存有多个交付行为时的效力问题
      一辆机动车上存在二个以上的交付行为,主要指以下三类情况:1.现实交付在先,观念交付在后。(案例一)2.观念交付在先,现实交付在后。(案例二)3.同时存在二个观念交付。(案例三)
      (一) 多个交付行为是否同时有效的问题
      机动车是社会交通管理的问题重点所在,结合以上分析材料。对机动车的实际交付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机动车处于同一机动车中,多种交通违规中的交付问题措施,从不同的交通处罚管理的角度对交通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其看待交通管理问题的管理措施也各不相同,例如:一种观点认为,多次支付行为在同一机动车中的应用,是机动车管理中出现机动车管理重复征税的体现,因此,交通管理总出现同一机动车的多次支付行为应当以最基础的第一次处罚支付行为作为基础,其他的支付措施分别不存在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机动车实施同一机动车多次处罚支付,其处罚管理的基本法律角度和法律依据各不相同,从而使机动车的实际支付依据各不相同,从而在不同的法律处罚管理中,可以看作是不同的交付管理,从而应当保留其法律效力,并且这也是我国法律管理逐步完善的重要体现;第三种管理观点认为,我国机动车管理中,同一机动车上存在多个交付行为的处理措施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应用中,多个支付行为应该形成之间相互联系,从而进一步优化多重支付行为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假设同一机动车多次处罚支付,分别以第一次支付行为作为基础,并逐步形成完善的多次支付递减式制度管理,逐步各个交付行为之间的密切联系,完善同一机动车上存在多个交付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促进我国交通管理中机动车管理结构的进一步科学性规划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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