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关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21-05-09 16:00: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3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全文刊登,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派员到杭州、宁波、湖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意见,并实地考察居住出租房屋整治点、火灾隐患集中区域等场所。同时,在浙江在线与广大网民交流互动,通过网络听取民意;召开专家论证会,就草案中的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重点问题,进行专门论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备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5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消防职责
      
      (一)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九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过于原则,应当加以细化。为此,建议用分项列举方式予以明确,并增加“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
      草案第十三条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目前我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发文对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各地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条例既不可能也不必全面列举备部门的具体职责。为此,建议将该条整合成一款,修改为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消防工作责任履行职责”(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一些住宅小区内消防车通道被堵塞、被占用等问题较突出,草案没有对此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建议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管理职责。“在线访谈”时,有不少网民也非常关注这一问题,建议条例明确规定相应措施。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关于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不少地方认为,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问题关系到公共安全,草案的规定过于原则,仅规定租赁双方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消防安全责任是不够的,建议作出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对此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并作了多次研究,考虑到现实中出租房屋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也不同,实际情况比较复杂,要在条例中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要求比较困难,宜授权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此外,当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特别是多人居住的“群租房”等,条例应针对此类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作出规定。为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三款。第一款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二款、第三款则分别对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明确(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同时,为增强本条规定的执行力和约束力,草案修改稿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
      三、关于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草案关于农村消防的规定过于简略;“在线访谈”时,一些网民也提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此,建议草案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消防水源、适合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防火灭火能力。”同时在第二款中增加“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消防宣传教育。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部门、地方提出,消防宣传教育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能够有效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和普及防火逃生等消防常识;草案对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较少,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为此,建议对草案有关内容予以充实完善,增设“宣传教育”一章,作为第四章;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团体和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并增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一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等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章)。
      五、关于消防执法行为规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的意见,结合消防法有关规定和我省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举措,建议在“监督检查”一章中增加规范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加强部门协作等内容,一是增加一款,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等具体要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二是增加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三是增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等投诉、举报实地核查时限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等禁止性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草案法律责任部分有关罚款规定的幅度过大,会导致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为此,根据上位法规定精神,建议对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不按规定保护火灾现场等行为的处罚予以适当调整(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此外,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蔓延、损失扩大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消防法对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已经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不宜再增设法律责任;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消防法已经规定了个人的法律责任,草案不宜再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为此,建议删除这一条。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推荐访问:浙江省 审议 草案 条例 报告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