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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学学科地位的质疑

    时间:2021-05-08 16:04: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被害人学的学科地位自被害人学诞生之日起就成为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笔者认为学界对于被害人学的学科地位争议如此之大关键在于对被害人的界定的不同。本文在狭义被害人的基础上对被害人学的学科地位提出质疑,并认为,目前被害人学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而应该集中精力构建以被害人和犯罪人双重并重的犯罪学体系。
      关键词被害人学 被害人 学科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1 被害人学之产生
      被害人学在我国以及世界范围内都还算是一门比较年轻的学科。被害人学产生于20 世纪40、50年代,一般认为,其产生标志为三部著作的问世,即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1948年发表的《犯罪人及其被害人》一书、美国精神病学家亨利·埃伦伯格1954年发表的《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关系》一文和以色列法学家、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1956年发表的《生物、心理和社会科学的新领域:犯罪被害人学》一文。三位研究被害人学的先驱也因此被学界称为“被害人学之父”。被害人学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我国兴起和发展起来的。我国对于被害人学的研究和发展仅仅只有20年左右的时间,理论基础还很薄弱,仍有很大的研究潜力。
      被害人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一系列的争议。首先是关于其称呼的争议。有学者将其称为“犯罪被害人学”,也有学者把它称为“刑事被害人学”,更多的学者是把它称作“被害人学”或“被害者学”。目前国内外基本上是把犯罪被害人学、刑事被害人学和被害人学三者作为同一概念使用,但实际上三者还是有所区别的。其关系应为:被害人学包括犯罪被害人学与刑事被害人学。而刑事被害人学与犯罪被害人学两者之间又存在差别,其差别在于前者以刑法确立的犯罪为标准,而后者则以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为标准。①本文同意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使用被害人学这一称呼,更具有概括性。
      关于被害人学的概念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对于被害人学的概念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所谓被害人学,是以科学的探讨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被害人的态度与诱发犯罪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等为目的的学问。(2)所谓被害者学,即研究遭受犯罪被害者之身体、精神、心理上之诸特性以及社会环境上之诸特性以阐明在被害者方面所存在之诸问题。(3)犯罪被害人学是研究被害现象、被害人及其与犯罪人的相互作用、被害补偿和被害预防的科学。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被害人学的学科地位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关于被害人的界定的不同。下面就将被害人的定义予以简要介绍。
      2 被害人之定义
      被害人,亦称被害者,为加害人的(或曰加害者)的对称,其词源来源为拉丁文Victime,最初含义是指宗教仪式上的祭祀品,后来引申为遭受侵害或不利 后果的承受者。②学界关于被害人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学辞典》称,被害人是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侵害的人。(2)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被害人是指生命、身体等个人法益受到犯罪危害的人,在由于犯罪而受到被害的场合,对加害人的责任的追究可以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方面进行。③(3)学界有人将被害人定义为: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单位)以及国家。④(4)被害人是指受到伤害的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关于被害人的定义有三个等级:一是最广义上的 ,包括所有与被害现象有关的人,例如,自然灾害、战争造成的被害的人也属于被害人的范畴。二是次广义上的,包括所有人为侵害的被害人。这里的人为侵害包括触犯刑法的行为、触犯民法的行为与触犯行政法的行为。三是狭义上的,仅包括刑事被害人和犯罪被害人。刑事被害人,主要指被违反刑法的行为侵害的个人。犯罪被害人,则是指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犯罪行为包括违反刑法的行为、违反法律文件规定的行为以及青少年不良行为。⑤笔者认为,被害人不只是包括自然人,还应该包括单位和国家,目前,学术界关于此已没有太大的争议。而被害人是否应该包括因自然灾害或战争所造成的被害人以及是否应该包括因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分清被害人和受害人这两个概念。在日常生活中,被害人和受害人是作为同义词使用的。但仔细分析,两者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比如我们会说自然灾害的“受害人”,提到犯罪行为就会想到被害人。一般地说,在民法上,把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内的这类人,叫做受害人,而在刑事法律范围内,总是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称之为被害人。⑥因此,笔者认为,受害人与被害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被害人就应该指狭义上的被害人,仅包括犯罪被害人和刑事被害人。
      限定了被害人的概念就为下文讨论被害人学的学科地位好了铺垫,下面将在狭义被害人概念的基础上来讨论被害人学的学科地位问题。
      3 被害人学学科地位之争议
      关于被害人学的学科地位到底是属于犯罪学的分支学科还是脱离于犯罪学之外的一门独立学科,三位“被害人学之父”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歧就很大。汉斯·冯·亨蒂和亨利·埃伦伯格认为,被害人学应该属于犯罪学的一个分支。而本杰明·门德尔松则认为,被害人学应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我国学者关于被害人学的学科地位最初也是分为分支说和独立说两派。分支说认为被害人学是犯罪学的分支学科。因为犯罪是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三个要素构成的,专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的研究范围自然应当包括对这些要素从不同侧面进行的研究。独立说认为被害人学应该脱离于犯罪学之外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理由是,犯罪被害人学已经形成具有独立地位的三层理论结构,即实证认识、学科具体理论以及内核理论。⑦近期又有学者提出一种新的观点,姑且称之为“发展变化”说。该学说认为被害人学与犯罪学的关系是发展变化的,且最终应将走向刑事事实学的状态。该学者认为,对于被害人学和犯罪学之间的学科关系问题,应该以发展变化、整体宏观的辩证思维来予以把握:犯罪和被害两个方面可以归属于一个整体—— 刑事事实(犯罪者、被害者以及社会环境之间互动的社会事实)问题,因而从节约学术资源的角度,(更重要的是)从学科研究的科学性角度出发,有必要将两者整合于一体进行研究,即建立刑事事实学。⑧
      综观上述学者的观点,虽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失偏颇。“分支说”虽然认识到没有必要建立独立于犯罪学之外的新学科,而只是拓宽研究领域的问题,但却不能否认确有被害人学这一新学科的存在,不免矛盾;而“独立说”又过高的估计了被害人学的学科发展,被害人学具备了三层理论结构并不当然代表该学科就具备了独立学科地位。而“发展变化说”最为难能可贵的是运用辩证的思维以及发展变化和整体宏观的观念来思考被害人学的学科地位以及犯罪学与被害人学之间的关系,这样更有利于理清犯罪学与被害人学的关系。但该学者认为应该在被害人学和犯罪学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上位概念——刑事事实学来整合被害人学和犯罪学,笔者认为该点值得商榷。建立一个上位学科并不会节约学术资源,只会增加学术研究的繁琐性和复杂性。而且学界对于被害人学的研究并没有达到该学者所提出与犯罪学地位相当的被害学的高度。
      4 被害人学的归属——双重中心论
      综合上文论述以及综观学界的观点,从目前被害人学和犯罪学的发展和研究现状来看,笔者认为被害人学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更适于将被害人学整合到犯罪学中进行研究,即构建以犯罪人和被害人双重并重的犯罪学。下面将简要论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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