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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环境下杀人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时间:2021-05-07 00:03: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故意杀人罪作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其作为义务来源跟一般的不作为义务来源一样被明确为四个形式的义务来源。但随着不作为杀人罪类型的增多,在四个形式义务来源之外,存在着许多作为义务来源,那么应该如何对其进行界定,我们就有必要对其实质来源进行探讨。具有特定环境下的不作为杀人便是其实质探讨内容之一。
      Abstract: Intentional homicide as a crime of omission is not pure, its sources of obligation as well as general sources of omission are clearly defined as four forms of obligation. But with the increase in homicide type of omission, in addition to the four sources in the form of duty, there are many sources as an obligation, how to define them, we have a need to explore the source of its substance. Under particular environment"s murder is one of its substantive content to explore.
      关键词:特定环境;杀人罪;不作为义务来源
      Key words: particular environment;homicide;duty of abstention"s resource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5-0213-05
      0 引言
      “无行为则无犯罪”作为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已被学界所广泛接受和肯定。“不作为”被评价为“行为”,应当说也是近现代刑法学界的共识。那么何种不作为才是犯罪学所评价的犯罪行为呢?从犯罪学意义上的不作为概念来看,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行为人有能力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从客观违法上来说,不作为就是对刑法命令性规范①的违反,即是对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所要求的相应的积极行为的违反。那么不作为行为受到刑罚评价的理论基础就是违反了作为义务。因此,在不作为中,作为的义务来源就是评价该不作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否定性评价的基石。
      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具有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之分。观之各国刑法规定,大都较为明确的规定了作为的形式来源。大致上说来,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第二,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第三,某些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第四,基于某些法律行為而引起的义务。那么从形式上来说,将这种作为的义务来源进行具体列举,具有将道德义务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并且严格的限定作为的形式上的法律义务的意义,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但就作为的实质义务来源,就不是那么明确和具体了。其大致原因是因为,作为的实质义务来源和道德义务、伦理义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难以十分明确的进行界定,并且在学界具有相当大的争议。那么本文所论述的特定环境下的作为义务便是作为的实质义务来源之一。
      1 特定环境下的不作为杀人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困境
      不作为是犯罪构成要件里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的一种表现形态。对于不作为的透彻分析对认定罪与非罪、对该种不作为进行归责具有重大意义。通常来说,不作为行为的作为义务来源有上述的四个形式义务来源。但仅有形式义务来源是远远不够的,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总归会有其背后的实质原因,并且从客观违法论中的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并且当今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上都兼采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双元论”)上来说,也应当对作为的实质义务来源进行认定。
      随着社会刑事案件的类型的增多,不作为犯罪也呈现出了很多新的类型。例如,某甲和某乙是一对好朋友,某甲因为女朋友与其分手后,想到了自杀,某日甲到乙家,向乙诉苦之后,便服下了事前准备好的农药,但某乙却对此没有做出任何的救治措施,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如某乙能及时对某甲进行救治的话,某甲也不会死亡,此时某乙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呢?首先,根据通说的不作为的四个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看来,第一,某甲和某乙仅仅是好朋友而已,他们不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关系或者义务,即是他们具有兄弟的血缘关系,那么这种不作为的行为能否仅因此而改变性质?就不得而知了;第二,他们更加不存在职务或者业务上的任何关系;第三,某乙对于某甲的行为更不具有先行行为;第四,某甲到某乙家,到某甲服毒身亡的整个过程,某乙对某甲也不具有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所应承担的义务。此时,某乙的不作为行为在形式上来看不具有作为的形式义务来源。但是,根据法益侵害说看来,刑法的首要机能在于保护法益,而某乙的不作为行为,在实质上来说对某甲的生命权是具有侵害性的,并且也最终造成了某甲的死亡结果。并且从因果关系上来说,某甲的死亡是由于某甲自行服下农药的自杀行为,以及某乙不救治的不作为行为相互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来看,某甲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多因一果,肯定了某乙的不作为与某甲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又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案例:佛山的“小悦悦”事件而引发的“见危不救罪”的思考和争议;男子拒签字导致产妇死亡事件;不给小孩喂食,致其饿死事件等等。这些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案例都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提出了挑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诸如此类的特定环境下的不作为杀人案件,如何对其不作为进行评价和认定,就陷入了困境。
      2 特定环境下的作为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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