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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从何来

    时间:2021-05-06 20:02: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重庆摔婴女童李某不是所谓的天生犯罪人,也不是司法精神病学上的精神病人。她残忍的暴力行为与其冷漠、敏感脆弱、暴躁冲动等人格缺陷有关,而这种人格缺陷主要是父母教育方式的错误以及家庭人文环境的缺失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李某实施正确的处遇以防其再犯,需要国家和社会组织的介入,更需要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
      关键词:天生犯罪人;精神病;人格缺陷;家庭教育方式;处遇
      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长寿区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故意伤害婴儿案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年仅十岁的女孩李某,在电梯间对一岁男婴进行了残忍的摔打,此后李某又将男婴拖拽至家中继续殴打,男婴从小女孩25楼的家中坠落,以致头部、胸部多处骨折,肺部出血,严重昏迷。由于李某不满十四周岁,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立案。社会公众在叹息惊讶之余,我们不禁要问,李某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人?小小年纪,为何如此残忍如此恶?她的恶又从何而来?有人提出李某的恶是天生的,不然不会与男婴在一起时极度疯狂,而一旦有别人在场,其智力又高速有效运转表现正常 ,即天生犯罪人; 也有人怀疑李某的精神有问题 ,是精神病人;还有人认为,李某可能属于品行障碍,以致缺失对他人痛苦的感受能力、漠视生命。 那么,李某是天生犯罪人还是精神病人,亦或属于品行障碍?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她去虐待比她更弱小的婴儿?看似匪夷所思、莫名其妙的暴力行为的背后潜藏着怎样的心理秘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阐释,不仅有助于对她进行正确的处遇,防止再犯,更有助于我们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预防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
      一、李某是天生犯罪人吗?
      “天生犯罪人”理论由意大利近代犯罪学家龙勃罗梭首先提出。龙勃罗梭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犯罪人与正常人之间在生理构成上有很多的不同,犯罪人在生理上表现出一种返祖现象。“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在出生时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犯罪人是一种出生时就具有犯罪性的人,他们的犯罪性是与生俱来的,是由他们的异常的生物特征决定的,犯罪人就是生来就会犯罪的人。” 根据龙勃罗梭的理论,天生犯罪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身体骨骼或者器官异于常人,例如面部大小不均、眼睛斜视、骶骨外露、小脑蚓部肥大等;二是天生犯罪人的感觉和功能不同于常人,例如对疼痛的感受往往达到痛觉缺失或完全缺乏感觉的程度,有明显的磁感,并且随着气温和气压的变化会变得焦虑不安等;三是天生犯罪人往往用一些激情代替家庭和社会感情,包括虚荣心、冲动性、复仇性;四是天生犯罪人并不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道德的,其体现在他们悔恨自责的情感较少、表现出一种玩世不恭的态度且多有背信变节的行为;五是其他的表现,例如使用隐语、象形文字、纹身等。
      龙勃罗梭从生物因素出发提出了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龙勃罗梭的理论本身有其片面性,正如有学者所言是一种“深刻的片面” 。该理论虽然为人类认识犯罪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但就连龙勃罗梭自己也承认,导致犯罪人犯罪并非仅有生物原因,还包括气候、社会结构、宗教信仰、经济发展等因素,任何的犯罪都是综合原因所导致的行为。天生犯罪人学说不足以从根本上说明犯罪原因。实际上,我们从李某身上也看不出像龙勃罗梭所讲的异常生物学特征。因此,不能从中得出李某就是天生犯罪人的结论。
      至于一般的生物因素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影响,并不能直接得出犯罪人是天生的结论。从当代犯罪生物学的研究来看,生物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有一定关联。铃木方正就认为,A型血的人能圆滑的适应社会,但欲求长期得不到满足时,便会爆发,用犯罪行为满足自己;B型血的人生活能力差,但又韧性,以自我为中心,会不知不觉与犯罪结缘;AB型血的人非常神经质,有时会为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走上犯罪道路;O型血的人比较乐观,但当在社会化过程中受到排斥,便易爆发冲动性,而产生攻击行为。染色体异常,主要包括染色体为XXY型和XYY型两种人,在XYY型的儿童中,有行为问题者多,易激惹、冲动、接触困难。XYY型的人犯罪率也比较高,为一般人的四倍,表现为智能低下,无精打采,情绪易变,以自我为中心。 但这只能说明犯罪有生物学方面的原因,但并不意味着这种生物学的因素会直接导致人去犯罪。正如赫希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中所有的人都可能犯罪,都是潜在的犯罪者,关键是如何通过社会控制因素来影响个人犯罪的抉择。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每个人都存在着犯罪的可能性,但并非都是天生犯罪人。即便个人的生物因素出现异常,但是有效的社会控制和心理干预也能很好的预防犯罪。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不能认为李某就是所谓的天生犯罪人,不能将天生犯罪人的“标签”贴到李某的身上。
      二、李某是精神病人吗?
      李某在摔打男婴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冷漠性(在男婴从25楼摔下后,依旧显得很镇定,与男婴的奶奶一同假装寻找婴儿)和残忍性(将男婴抱起后摔打在地,并不断踢打男婴,在走出电梯间后又将男婴拖拽至家中继续殴打),使得人们不禁怀疑李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
      由于李某属于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警方也未对李某作出精神鉴定。但是,根据李某事后的行为表现来分析,笔者认为,李某并不具有司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司法精神病学上的精神病与医学上的精神病并不是一回事。从精神医学的角度讲,诊断一个人是不是罹患精神病,主要依据的是患者的临床表现,即精神症状,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和意志行为障碍。精神医学意义上的精神病,不仅包括“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也即司法精神病学上认定的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感应性精神病、严重智能缺陷或精神发育不全等;还包括“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例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等。 但其实两者是有较大区别的,尤其在涉及刑事责任判断时,是完全不同的。这里所讨论的精神病是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从司法精神病学上来看,精神病是由于人体内外部原因引起的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精神病人的精神功能障碍会导致其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如神经官能症、性变态、变态人格等一般不会因为精神障碍而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从司法精神病学的角度来讲,精神病并不包括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由于李某不满十四周岁,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推定为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通过对这个案件发生过程的理性分析可以看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是能够辨别和理解的,即她并不具有司法精神病学上的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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