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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合肥少女毁容案”谈青少年犯罪预防

    时间:2021-05-06 16:05: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是民族的脊梁,青少年群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一个民族未来的发展状况。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令人担忧的,近几年青少年的犯罪一直呈上升的趋势,其已经成为了整个社会都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预防
      在社会法制建设逐步稳步完善的今天,青少年犯罪却愈演愈烈,自2004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2009年杭州飞车案、2010年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到2011年的“合肥少女毁容案”,青少年犯罪率节节攀升。诸多案件轰动一时,让社会大众的视角一时间都聚焦在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与治理上。
      一、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一个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现象,一个人为什么会实施犯罪行为,这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一样,它的产生是有原因的,犯罪原因是引起犯罪现象发生的一切因素,对犯罪原因的不同理解直接决定着预防和控制犯罪策略的制定。现代犯罪学认为犯罪原因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复杂性、动态性等特征。而产生犯罪这种社会病态的原因是一个多元多层次多变量的动态系统。其中既有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法制等因素,又有心理、生理、行为等因素。青少年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主体,有其特定的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体的自身特征,因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也具有相应的特殊性。第一,是社会法制建设的不健全。人类社会之所以出现犯罪现象,其根本原因是在于有法的存在。我们理解犯罪概念,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明白刑罪同源,即犯罪和刑罚是同时产生的。犯罪正是由于刑法的规定或承认而产生的。作为上层建筑物的重要内容,法制的性质、内容和形式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当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变革,法制会随之变革,而法制中的刑法也会随着更新。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随着经济急速发展,新的社会体系结构正在急速构建的时候,法律事件呈现出新的问题。但在社会法制建设却止步不前的情况下,势必会导致某些事件成为法律盲区,而犯罪事件也必定增多。虽说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在几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在改革中高速发展,我们的未成年人的相关立法却没有很好的和社会变革相适应,甚至起到了滞后的阻碍作用。在“合肥少女毁容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点,我们在未成年人立法方面的缺陷。第二,文化冲突与犯罪的关系。文化冲突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文化相互接触时所产生的竞争、对抗状态。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中具有持久影响力的因素。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认为文化包括人类的生活方式、情感方式、民族思维方式、风俗习惯、宗教、道德等。世界上各个民族的文化有种种差异,东西方的文化差异可以说是最大的。西方文化强调的是个人主义,注重个人价值;而东方文化奉行的是集体主义,注重团体归属。而在当今社会文化的冲突不可避免,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文化的融合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美国的犯罪学家赛琳(T.Sellin)在《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指出:“文化准则的冲突必然导致行为规范的冲突、犯罪就是行为规范之间的冲突。”而在社会多元化的今天,青少年受西方冲击的影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小群体文化,导致了严重的价值错位。他们一切以自我为中心,把自己摆在社会的对立位置上。这种把个人极端主义看的高过一切,结果只能走向犯罪。而在“合肥少女毁容案”中的被告人陶某某也许在接触西方文化的时并没有摆正好个人价值观,出现了价值错位。第三,大众传媒的工具的影响。大众传媒工具,是指新闻、广播、电视、电影、杂志等各种大众传播媒介。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传媒技术快速发展给社会经济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在向社会散播知识和信息,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的同时,它使色情、暴力、凶杀等不良信息得以大量传播,成为引发犯罪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对于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青少年,因为其于自我控制能力弱辨别能力差,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它对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形成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根据我国有关部门调查,在我国被拘留和管制的青少年中,78.5%的青少年接触过暴力色情图片、淫秽书刊和网络。第四,父母教养育的影响。在“合肥少女毁容案件”一位自称认识陶某某的女士说,陶某某的父母因为忙于工作,陶某某从小就被丢给了爷爷奶奶。父母忙于工作对他教育不够,导致他有点孤僻和偏激。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子女的第一学堂,家庭教育对于个人的人格与个性的形成有着决定的性的影响。而在陶某某父母却忙于工作,没有尽到教育子女的义务,缺乏亲子互动极易导致青少年的人格和情绪的正常发展,形成固执、放抗、孤僻等病态性格,成为犯罪的主观因素。而且我国教育功利性较严重,社会德育被严重忽视,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犯罪,每种社会形态都是如此,唯一不同的只是犯罪的种类不同而已。犯罪给社会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管理难度,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经济建设增加了阻力。因此怎样预防犯罪也就提上日程,青少年犯罪尤其如此。纵观近几年那些重大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我们不难得出以下几点:第一,借鉴犯罪预防学的理论完善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的法律。怎样预防犯罪不可能仅仅依靠制定一部或者几部法律就大功告成,它还要借鉴相关的科学来完善,而犯罪预防学就是研究犯罪与研究犯罪这一特殊矛盾及其规律的学科,它的侧重点是对犯罪的各种因素的防范和控制,揭示犯罪的各个因素和条件在犯罪中所占的位置和所起到的作用。犯罪预防学毫不犹豫的将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以及被害成因学的成果作为犯罪预防学所必须研究的课题。它还和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也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对重视犯罪预防学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法律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应当加强对大众传媒方面的立法方面的研究,特别是网络立法方面。当今社会网络色情与网络暴力是世界各国都无法回避和忽视的问题,而网络因为其开放性广、传播速度快、受众群体广,网络监管不力等诸多因素,使其对青少年尤其对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加快完善对大众传媒的立法势在必行。第二,加强青少年的德育,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我国的传统文化是十分重视家庭教育的,但以后却逐渐失去了这种优势。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目的。道德教育已经不再是迫切需要。这就导致了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的畸形发展。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意味着他们将会出现价值观错位。由此可见家庭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重要性。
      弗洛伊德(S.Freud)认为健全的人格包括“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和谐统一的状态。在犯罪心理学中健全的人格为人的内在充实状态,即人格系统中的各种成分,包括爱的情操、道德情操、世界观以及个性特征,获得充分而协调的发展。
      具有良好的社会认知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是人格获得健全发展的标志之一。健全的人格让人能够冷静地面对和应付外界环境的压力和诱惑,建立良好的社会交往关系并且能够使自己的价值得到实现。人本主义心理学者马斯洛(A.H.Maslow)则认为:“具有健全人格的人在面对严重打击、刺激、挫折等恶劣环境下显得相对镇静,在其他人可能自杀的情况下,这一类型的人却能保持相当的宁静感和幸福感。”而在“合肥少女毁容案”中陶某某因求爱不成,恼怒成羞,进而纵火故意伤害被害人。由此可见陶某某的人格是不健全的,甚至是严重畸形的。因此父母必须重视青少年的德育,帮助孩子完善健全的人格。以言传身教来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学校、社会也不应该仅以学习成绩来衡量学生。
      参 考 文 献
      [1]孔向阳.青少年犯罪研究[J].1988(3)
      [2]马斯洛.动机与人格[J].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
      [3]苏英.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形成因素——典型个案之分析[J].2002(6)
      [4]皮勇.网络犯罪比较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5]CurtR.Bartol,AnneM.Bartol.犯罪心理学[J].中国轻工出版社出版,2009(2)
      [6]崔萍等.青少年犯罪心理剖析[J].中国校医.1991,5(1)
      [7]吴春辉.浅谈当代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成因以及预防对策[J].延安职业技术学报.2012,26(1)
      [8]蔡应明.犯罪预防学[J].上海三联书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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