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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吸收社会参与机制研究

    时间:2021-05-06 12:01: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文章阐述了社区矫正的重要作用,分析了湘江新区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提出了构建湘江新区社区矫正社会参与机制的途径。要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夯实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的群众基础;加强社会参与社区矫正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会参与社区矫正法治建设;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的经费保障。
      【关键词】 社区矫正;社会参与;机制构建;途径
      湖南省湘江新区位于长沙市湘江西岸,包括岳麓区、高新区、望城区8个街镇,以及宁乡市5个街镇,面积1200平方公里。自2015年成立以来,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努力探索惩罚打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新途径,收到了一定效果。但由于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品”,民众对社区矫正知之甚少,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提高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将有利于推进湘江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
      一、社区矫正的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決、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其一,被判处管制的;其二,被宣告缓刑的;其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初犯、过失犯等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其四,被裁定假释的;其五,被剥夺政治权利,置于社区服刑的。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是刑罚文明进步的表现。
      1、体现了刑罚文明
      翻开世界刑罚史,不难发现,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刑罚文明也在不断发展。首先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血腥、野蛮刑罚手段,不断地被自由刑(监禁刑)所取代。其次是自由刑也有被教育刑取代的趋势。自由刑实施一段时间后,其监禁化人格、惩罚有余、教育不足等不适应社会文明进步的缺陷不断显现。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正是教育刑的体现。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监禁替代措施》、《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刑事司法规则均倡导尽可能减少监禁,尽可能适用监禁刑替代措施。目前,国际上有些国家适用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人数占全部罪犯人数的50% 以上,有的国家甚至达到 80%。社区矫正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刑罚谦益思想,既是刑罚文明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整体文明的体现。
      2、体现了刑罚教育功能
      犯罪人之所以犯罪,都是因为社会化不成功的表现。随着文明社会发展,刑罚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越来越被世人所接受。刑罚不是为了加剧社会矛盾,而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惩罚刑,仍停留在刑罚报应的低层面,容易加剧社会矛盾。教育刑,才体现了帮助人、改变社会的刑罚高水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大凡需要回归社会的犯罪人,如果在其刑期内能教育其重新社会化,则是对其最大的帮助。将犯罪人置于社区矫正,有利于其修复与家庭的关系,有利于其修复与受害者的关系,有利于其重新社会化。这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教育功能。
      3、体现了正确的刑罚成本观
      刑罚作为一项社会措施,其成本费用来源于纳税人的贡献。国家对纳税人负责,应树立正确的刑罚成本观,科学计算刑罚成本,厉行节约。目前,我国用于一名社区矫正人员的成本约为2-4千元,而用于监禁刑的成本每人约为2万余元。监禁刑的重新犯罪率在6-8%左右,而社区矫正的重新犯罪率非常低。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处于0.2%左右的较低水平。从成本与效率比较不难看出,监禁刑成本和重新犯罪率都大大高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优于监禁刑。
      4、体现了刑罚的科学性
      犯罪学研究认为,犯罪由多种因素综合影响所致。复杂的犯罪心理有一个漫长的形成过程,意味着教育改造的难度很大,需要科学的刑罚方式。与社区矫正相对的监禁刑除产生反科学的“监狱化人格”外,单一的教育转化力量也是其重要缺陷。社区矫正不仅能弥补“监狱化”缺陷,也能充分发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转化工作,弥补力量不足的缺陷。尤其是,社区矫正有利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专家参与刑罚工作,有利于罪犯在社会上学习适应社会发展的生存技能,增强了刑罚的科学性。
      5、有利于降低贫困发生率
      饥寒起盗心。目前,我国罪犯中因贫困而犯罪的人数仍然较多。成年罪犯作为成年劳动力被监禁后,不仅贫上加贫现象突出,而且“因罪致贫”的现象不断发生。这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来说,增添了许多贫困因素。实施社区矫正,让犯罪之人在不离开家庭的情况下加强家庭建设,积极投身经济建设,戴罪立功。这不失为降低贫困发生率的好办法。
      二、湘江新区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
      1、认识问题
      我国有着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杀人偿命”、“乱世用重典”等重刑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民众对刑罚轻缓化不理解,对社区矫正知之甚少,“不接受”者众多。在问卷调查和采访中,有的民众明确提出反对社区矫正。有的认为“犯了罪不受到应有的惩罚,有损公平正义,会导致犯罪难以控制。”我们在某社区随机抽样调查300名居民,回答“知道社区矫正”的不到10%,支持“将罪犯置于社区教育改造”的不到5%。有些民众认为社区矫正对象不受严格的刑罚惩罚,可能是人情案、关系案。
      2、人员问题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投入社区矫正的对象不足。以湘江新区岳麓区为例,2018年投入社区矫正人员不足400人,与受监禁人员相比,比例很低。与国际上社区矫正对象比例达80%的国家相比,则湘江新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投放量远远不足。二是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者不足。首先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政府人员不足。司法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司法所应当由 3 名以上人员组成”,但实践中仍有不少司法所为1人所。其次是专业人员不足。虽然从监狱、戒毒所中抽调了一些经验丰富的警察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但毕竟是“抽调”和“协助”,缺乏“主人翁”意识,专业性大打折扣。再次是社会参与力量不足。近年来湘江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了德馨社工等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但力量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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