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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见证人之法律定位思考

    时间:2021-05-05 16:02: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刑事见证人制度是指通过与案件无关的公民在司法机关的邀请,监督与见证侦查人员的全部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法律规范。刑事见证人制度在制约权力、维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平衡,促进惩治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弥补当事人参与不足方面体现了重要价值与意义。然而我国传统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偏见,刑事见证人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法律规定模糊笼统,见证人权利义务不明、见证人邀请随意性大、司法机关立场偏颇等。这就导致了刑事见证人制度不仅没有发挥其原本的价值和意义,还损害了当事人权利导致案件审理不公,进而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和法律权威的尊严。为解决这样的困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并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理念以促进我国见证人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 见证人 程序公正 权力监督
      作者简介:孟祥真,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45
      一、引言
      刑事见证人制度主要存在于刑事侦查活动中,其本质是通过维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平衡以实现惩治犯罪活动、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目的。然而,我國传统上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思想仍然影响至今,许多执法人员为追求案件事实不惜违反合法程序,如:王某具有翻墙入屋偷盗嫌疑,执法人员为确定事实,就必定要到犯罪现场搜集证据,但是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在场证人,即便搜出了相关财物,即使扣押登记,扣押财物的清单存入卷宗,但是从法律程序方面来分析,执法人员的这些执法行为都不是完全合乎法律要求的。侦查人员在搜查时并没有邀请任何见证人在场,见证监督侦查人员的行为,就意味着没有相关证件出示、财物清点和笔录签字盖章单方完成。违犯了刑诉规定。
      从上述案件中看出,刑事见证人制度是以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维持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的平衡为目的,用来评价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作为是否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性。
      二、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构建的不完善及其缘由
      (一)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体系构建的缺失
      由刑事诉讼法知道,在刑事案件中应当有刑事见证人的参与,这些刑事见证人必须是与当前发生的案件无关的合法公民,只有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参与,他们要到案发现场对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结果做出公平监督,如果有不合理不合法的事件出现,具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目前我国的这项制度尚不完善。
      1.见证人权利义务缺失
      由于我国部分公民具有浅薄的法律意识,所以会存在这种情况:执法人员意识到见证人应当出现在执法现场,并且也邀请他们到达案发现场,但是这些见证人并不知道自己在案发现场的义务是什么,应当怎么做,如同局外人,就这样来说,执法人员的法律义务已经做到,只是见证人权利与义务缺失。所以,相关执法人员可以在邀请见证人之前对见证人的义务做一个简单的告知,这样对法律不够清晰地见证人在执法现场就会做得更好,同时也是为了法律案件的公平实施。
      2.违反见证程序及后果的法律规定缺失
      《刑事诉讼法》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怎样见证,提出不同意见如何处理、违反见证如何承担责任等,都缺少应该存在的必要程序。这就可以看出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只注重结果。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那司法的公平也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但是就是这样情况下,相关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仍然没有相对应的程序规定。
      3.见证人资格审查宽松随意性大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对选择什么样的见证人也是有要求的,而不是随便、随意筛选的。如果与侦查案件牵涉联系,则不能成为见证人,可见,在选择见证人时,一定要确保见证人与发生案件毫无关系。这样,见证人的提议或观点才能公平、公正处理。“与案件无关”虽然是选择见证人的首要条件,但这并不代表选择见证人只要与案件无关就可以了,见证人的选择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维护程序公正、程序公开;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秩序。从见证人自身的角度出发,见证人最起码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要有一定的素质和法律知识、有一定的见证能力。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出发,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见证人做具体详细的笔录,尽量减少社会大众的质疑。
      (二)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不完善的缘由
      1.现有立法技术条件下立法规范的不完善
      法律制度是执法的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见证人的义务、权利等这些制度的规定不多。这就不利于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的义务实施。例如见证人案件过程中自己所看到的、听到的在机关单位进行笔录,并且签名或者盖章,证实自己所说的全部是事实,如果提供相关的监听通讯证据,这些如果处理,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的就不清晰。并且,《刑事诉讼法》提出可以写成笔录刑事,但最多可以有多少位见证人提供材料或者最少有多少位见证人在场,这些事项都没有提供相关规定。并且是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还是在什么型案件中需要,什么型案件中并不需要,这些制度都不够完善。第一四十条规定虽然规定了见证人到场的必须性,但依然没有对见证人数和资格进行规定。上述规定几乎没有提到见证人存在一定的最低数量与邀请资格。
      2.思想文化的影响及束缚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一个权力至上的国家,无论是封建时期还是近现代时期,权力永远是人们不变的追求。有史以来,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方方面面都有了全新的变革,并且各项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但是一些传统的思想文化还是有的。归其原因是历史根源深入人心。要想转变人的错误观念不是在短时间就能做到的,司法人员对刑事见证人的某些错误观念就不容易一下子改变。上级司法人员提出的破案期限压力以及立功心切等等都导致侦查人员一心追求速度,查出犯罪事实。而见证人的存在会拖后侦查行程。导致侦查人员这样做的最为关键的是,即使是在违反见证程序下取得的物证并没有相对应的违反惩罚责任。这更助涨了侦查人员的不良风气,导致冤假错案的频繁出现。实体与程序是紧密联系的,缺一不可。如果只强调程序正义,就会造成许多案件难以顺利进行,只强调实体正义,则会导致冤案、错案的发生。只有两者兼顾,才能保障法律正义,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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