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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过高应引起重视

    时间:2021-05-04 16:03: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2014年前10个月宜城市院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287件,退回补充侦查率为36.2%,退查率达到了三分之一以上,近日,宜城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
      关键词 退查 侦查机关 审查起诉
      作者简介:顾家龙、邱德忠,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35-02
      一、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类型及所占比例
      2014年前10月,宜城市院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287件,经审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的98件,退查两次的6件。其中,公安机关移送266件,退查一次的83件,占退查总数的84.7%,占所有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31.2%;退查两次的3件,占退查总数的3.1%,占所有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1.1%;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21件,退查一次的15件,占退查总数的15.3%,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退查率更高,占所有受理职务案件总数的71.4%,退查两次的3件,占退查总数的3.1%,占所有受理职务案件总数的14.3%。在退查的98件中,移送时已羁押的有60件,未羁押的38件。退查案件的类型主要集中为故意伤害、盗窃、交通肇事、贩卖毒品、贪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7个罪名。退查后提起公诉的61件,占退查案件总数的62.2%;上呈的4件,不起诉的2件。退查后提起公诉法院已判决的有48件,占起诉案件的65.6%。其中:免于刑事处罚的3件;宣判管制1件;不满三年缓刑的10件;不满三年徒刑的19件;3年以上不满10年的11件;10年以上的2件。
      二、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原因分析
      (一)化解矛盾的需要
      近年来,农村涉水、涉田、涉房、涉林矛盾突出,引发的刑事案件在不断增多。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宜城院在实践中大胆实践刑事和解诉讼程序,但刑事和解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需要各方力量和因素的磨合与工作。在有限的诉讼期限内难以完成,往往采取退查以宽延时限,导致了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的大比例退查。仅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两类案件占到了退查案件总数的36.6%。
      (二)证据达不到起诉要求
      集中体现在毒品犯罪案件和盗窃案件。两类案件的退查率占退查案件总数的15.3%。特别是多次盗窃、跨区域盗窃连续犯等案件,取证难度大,固定证据、获取赃物困难,盗窃数额、价格鉴定的认定要求高,必须严格认真审查。如2013年一起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R72488厢式小货车窜至宜城市刘猴街道,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王某某的油坊,将油坊内二十七袋芝麻盗走(共计2535斤,价值20480元),方某某驾车行至雷河镇街道时,害怕被警察发现,便将小货车及芝麻停放在雷河卫生院门前停车棚内,自己先行离开。失主王某某发现被盗后报警并沿途寻找,在雷河卫生院处发现可疑车辆并报警后追回被盗芝麻,方某某作案用的小货车被雷河派出所扣留,2013年12月12日晚,方某某发现自己小货车被雷河派出所扣留后,便溜进派出所院内,将小货车开走,行至雷河法庭时,雷河派出所执勤民警发现并追赶,方某某遂弃车逃走。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经过审查证据材料,对方某盗走芝麻构成盗窃罪认定并无异议,但对其后来到派出所开走自己小货车的行为如何认定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方某开走自己的货车,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自己盗窃自己所有的财产的,不应认为是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身,盗窃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一概认定为盗窃罪。最终我们认为该案中,方某的小货车已作为赃物被派出所扣押,其所有权已实际转移到派出所,方某开走小货车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应由派出所占有的物品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故应定性为盗窃行为。
      (三)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职务犯罪案件的退查率比较高,退查率达到71.4%,占退查案件总数的15.3%。主要是因为职务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导致取证难度大;同时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是侦查利用审查起诉时间,边侦查边起诉,使得案件办理仓促、证据粗糙。
      (四)考核标准不科学
      检察机关自身考评机制对结案率有一定要求;公安机关对年度打击率、移送起诉率也有要求,直接造成了年底的突击结案和公安机关仍需侦查的案件的大批移送审查起诉,导致了案件的集中退查。
      (五)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
      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侦查人员重口供、轻证据;重打击,轻保护的意识仍未能完全转变。特别是盗窃案件,移送起诉的起数多,数量大,但往往只是相互供述,无物证。供述之间不一致,数量、质量均有差异,导致认定困难,不得不退查。
      (六)公安机关片面追求打击指标,轻视案件质量
      部分办案单位为完成打击任务,以移送起诉人数为标准,将案件本身存在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带“硬伤”的案件勉强起诉,也是导致案件退查的一个重要因素。
      (七)基层院案多人少的影响
      有时办案人员分配案件太多,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根据案件的轻重缓急,利用退查争取办案时间的现象仍然存在。
      (八)侦查部门不积极配合
      有些案件证据存在小瑕疵或者是相关证据缺失,一般可以口头交换意见后进行补证,如证明被告人前科的书证等,但侦查人员一拖再拖,不及时提供,不取退查就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自侦案件退查率较高主要是因为侦查部门有时过份强调案件保密,不征求公诉部门意见,导致案件移送起诉后,出现对证据或事实认识不一,产生分歧。个别侦查人员案破事了,认为起诉判刑是公诉部门的事,当了甩手掌柜,在与自侦部门交换意见时,对公诉部门意见不重视,有时甚至认为是“吹毛求疵”,导致案件久拖不结。
      三、降低退查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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