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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1-05-04 16:02: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12年3月14日,被誉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反渎职侵权部门检察干警如何在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以及对严重违反新刑事诉讼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捍卫新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成为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课题。
      一、新刑诉法涉及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修改内容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有68个条款,具体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侦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凭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侦查人员不能在场。办理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涉嫌伪证,应当由办理该案件的反渎职侵权部门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并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的案件范围作了修改
      一是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表述;二是对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的案件严格限制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
      (三)非法证据排除
      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条件排除,对于物证、书证有条件排除。也就是说,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必须无条件排除。对于收集物证、书证的排除则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先予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时,才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四)证据种类变化
      一是鉴定结论被修改为鉴定意见;二是增加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为法定证据。
      (五)证明标准明确
      证明标准明确为: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六)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要求反渎职侵权部门办案人员严禁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肉体或者精神折磨,以迫使其违背本人意愿作有罪供述的方法审讯犯罪嫌疑人
      (七)行政执法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
      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所收集到的行政执法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八)拘传时间延长
      针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特殊案件,传唤、拘传最长持续时间由原来12小时的延长至24小时。
      (九)取保候审增加相关规定
      一是增加了可以取保候审的两种具体情形和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二是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之后,针对特定情形适用一些特殊规定,如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三是具体规定了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和退还。
      (十)监视居住增加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二是明确了在住所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区别;三是增加了监视居住期间的一些监督方式,如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以及通信监控等;四是修改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五是规定了监视居住期限折抵刑期。
      (十一)拘留程序
      规定了“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不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因此,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中,采取拘留措施的,除无法通知外,必须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不得以有碍侦查为由不予通知,并且在拘留后应当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十二)逮捕条件和程序作了较多修改
      一是从五个方面细化了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二是规定了逮捕后的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三是明确了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不得以有碍侦查为由不予通知;四是建立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十三)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十四)增加了特殊的人身检查
      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十五)增加了技术侦查
      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反渎职侵权部门可以采取技术侦查。并且明确规定了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执行主体、适用期限、保密义务等内容。
      (十六)延长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决定逮捕时间期限
      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审查时间由原来十天至十四天延长到现在的十四天至十七天。
      (十七)强调辩护律师对侦查程序的参与
      在侦查程序中,尤其是侦查终结之前,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侦查终结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严峻考验
      (一)辩护权的强化
      辩护与追诉的同步化,使得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初步构成辩护权利对抗追诉权力的实质性制约局面。一方面,辩护权利内容的扩充为律师有效参与诉讼提供了有利条件,如辩护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控告申诉权;另一方面,传统办案模式下的侦查部门基本封闭的大门被开启,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侦查工作对抗程度加大。此外,律师在会见渎职侵权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包括反渎职侵权部门办理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均无需侦查机关批准。如果再沿袭非专业化办案方式,一些问题将暴露在律师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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