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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时间:2021-05-04 16:02: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与惩罚犯罪不存在排斥,但其倡导的保障人权理念及过于严格的排除规则会对打击犯罪造成不利影响,为避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间的失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设立一些例外情形,如毒树之果的例外、调查对象对意的例外、威胁、欺骗、引诱也不应一律排除。
      关键词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毒树之果 调查对象
      作者简介:潘锦毅,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一科。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34-0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世界多数国家和联合国机构所采纳,在刑事诉讼以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为发展方向的今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该规则,标志着《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其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从该条可以看出,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适用相对排除,即附条件排除的原则,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对该实物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确立了学界长期呼唤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纵观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给“非法证据”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引诱、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并严重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所获取的言词证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所获取,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实物证据。通过对“非法证据”的阐述,可以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解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搜查、扣押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实物证据,不得作为认定被告犯罪事实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冲突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其立法本意在于对刑事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的同时充分体现对被害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防范与救济国家权力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证人权利的侵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表明刑事诉讼不能把发现犯罪事实作为唯一目标,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不允许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讲代价的方法来发现真实,对于事实真相的追求必须受到程序的约束。刑事诉讼既要做到惩罚犯罪,也要保障人权,两者犹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成为平衡两者的砝码,相反,是否既有利于惩罚犯罪,又有利于保障人权应该成为检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合理的一大标准。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每一位侦查人员都是谦谦君子,不得有丝毫欺骗、威胁或引诱行为,更不得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必须以文明对抗邪恶,以正当程序对抗混乱无序,在现行侦查取证技术条件下,这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可能导致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之间的失衡,不少国家已经发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打击犯罪的不利影响,因而,规定了不少例外情况。以美国为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可谓丰富多彩,如必将发现例外、独立来源例外、真诚相信例外、公共安全例外等等。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例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例外是指,虽然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但考虑到一些特定因素,认为不排除证据比排除证据的意义更重大,因此,将此类证据不予排除,允许其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情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尽善尽美,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保护人民免受非法侵害,不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免受政府非法侵害,更要保护无辜的人们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排除规则如果过分严厉,必然使侦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小心翼翼、缚手缚脚,无疑对侦查破案不利。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存在的原因
      1.惩罚犯罪刑事政策的需要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任何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刑事规则的确立都是围绕这两个目的展开的。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不能片面强调其中一个而荒废另一个。只有把惩罚犯罪与人权紧密结合起来,对二者同等看待,才能在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达到平衡,使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既符合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需要,又能满足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所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需求。如果当某一目的被过分偏重时,另一目的就会作为刑事诉讼的政策选择来进行平衡,这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身存在问题
      如前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尽善尽美,其自身也存在着种种问题。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将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方法所获取的言词证据与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同等看待,都被绝对的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这不合理。第一,欺骗、威胁、引诱与刑讯逼供性质不同,前者是以语言作为审讯的工具,一般情况下不会剥夺被讯问人的意志自由,被讯问人在欺骗、威胁、引诱下所做的供述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其真实意志的体现,导致出现虚假证据的可能性不大;而后者是审讯人员借助于外力作用于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使其感受到肉体上的疼痛与精神上的痛楚,在这种情形下,被讯问人在哀嚎与痛苦声中所作的供述与自由意志无关,真实性不言自明。第二,欺骗、威胁、引诱不会侵犯被讯问人的人身权利,语言的伤害远不及刑讯逼供,将两者同等看待犹如将恐吓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作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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