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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司法行政制度比较

    时间:2021-04-29 00:03: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以计划经济为本”的时代确立的。当前,司法体制的改革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改革中探索出适合国情并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体制固然重要,但是其他国家的司法行政制度和改革对我们也是极具借鉴和启示意义的。
      关键词:司法行政;改革;司法机关
      
      在西方国家中,立法、行政、司法是政治体制中的三大支柱,它们相互制衡,缺一不可。虽然中国的司法系统不是独立的系统,但是仍然十分的重要。狭义的说,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为和规范的总和,是一个国家的检查制度和审判制度。广义的说,它也包括与检查和审判等司法行为相关的制度和规则,在研究和探索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发展道路的同时,也要学习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要借鉴人类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
      
      一、中国司法行政体制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国人民政府民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49年11月1日,正式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任务。这标志着新中国的人民司法行政制度的正式创立。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最高管理机关。而地方的司法厅、局以及乡镇司法所等机关构成了中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层管理机关。
      (一)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司法行政制度,是中国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程序的总称。它既是辅助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重要行政制度,又是规范国家司法行为的重要司法制度。”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是国家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活动,它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依法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社会生活实施有效的管理。它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并负责执行刑罚,与各司法机关形成配合与制约的关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司法行政工作又是国家的一种综合执法的活动,它集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为一体,既有执法性又有服务性,既有广泛的社会性又有具体的专业性。
      (二)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智能结构
      1、监狱制度。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2、劳动教养制度。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肇始于建国初期。1955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1956年1月,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做了原则的规定。从此,劳动教养机构陆续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来,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已具雏形。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1979年1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2月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3、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就曾指出,在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司法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基层党组织在发动和吸收人民群众进一步参加国家政权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4年2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明确规定了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以及调解的原则、纪律和方法,使调解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989年6月,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吸取了以往的经验,适应了新的形势,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范围、调解原则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1999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提出“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口号以建立大调解,大服务的格局为主要目标。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社会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4、律师制度。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商品经济的兴起、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人权保障、实现司法正义的法治思想,故而律师职业价值显然也源于商品经济、民主与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参加诉讼或非诉讼的法律事务,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律师管理体制基本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建立起来的。“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人员的调配、考核、奖惩、思想教育、专业培训,以及律师经费的管理、律师机构的设置和各项物质设施的筹措等一系列组织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都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来抓,这也只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才能办得到。”
      5、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做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属于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了全国的仲裁制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习惯做法,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
      6、公证制度。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的。早在1946年解放区就有了公证制度的雏形,这一年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首先开办了公证业务,随后,沈阳、上海等地的人民法院也相继开办了公证业务。建国后,公证制度在我国大中城市得到了推行。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条例》规定,公证由市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负责办理。1953年,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公证工作转为为经济建设服务为重点,主要办理公私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公证。1954年,公证工作转归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1956年1月31日,司法部在《关于公证业务范围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公证工作“应该大力加强并开展有关公民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公证业务”。于是,公证工作普遍加强了对遗嘱、继承、收养子女、房屋买卖和租赁、委托书、亲属关系、失踪、死亡等方面的证明业务。1956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指出,要在30万人口以上的市设立公证处,其他的市和侨眷较多的县如不具备设立公证处的条件,则应在人民法院中附设公证室;同时指出要通过公证监督合同的履行。200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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