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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以“三审一听”终结“非正常上访”

    时间:2021-04-26 12:05: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日前,有地方政府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十几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并规定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者”可以实施劳动教养。这样的规定是逆潮流而动,开时代倒车。
      首先,地方政府根本没有权力做出这样的决定。根据国家《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必须以制定法律的形式确定,而立法机构必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其次,国家信访条例中规定了6种上访禁止行为,而该地方政府却自行扩大到十几种,对处罚对象和范围进行自我解释和扩大。
      对解决信访难题,近日笔者在全国政协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厉无畏率全国政协调研组来河北调研“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时,向调研组提出了“三审一听”息访制的思路。
      错案听证息访
      很据中央联席会议精神,所谓“进京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进京后,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到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而是到天安门、中南海(新华门、府右街)、中央领导住地以及外国驻华使馆等敏感地点上访或滞留,影响社会秩序的一种不当行为。
      目前,对群众的上访行为,各地采取了截访、罚款、死看死守、拘留、劳教、连坐等控制手段。
      而笔者的思路是,人大总牵头,一个渠道是法院(检察院),涉诉上访案件由法院牵头解决:另一个渠道是政府信访部门,非涉诉上访问题由信访部门牵头协调责任部门解决。对“三审”后上访人仍不服的,人大可牵头进行听证。同时需要通过立法对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予以界定。
      建议建立重大错案听证制度。在各级人大设立错案听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听证委员会),专门监督错案的平反工作。
      听证委员会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法律专家等组成。参加听证会议的人员还应有申请听证的单位(如人大、政协所属部门,法院、信访部门等)或个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律师,新闻记者,普通群众等。
      听证案件的选择范围宜遵循以下标准:第一,当事人对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仍不服的。第二,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第三,案件存在瑕疵,这种瑕疵已达到法律规定的和维护社会公正所要求的再审条件。例如:“(1)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变造或虚假的;(2)主要证据违法取得并影响公正裁判结果的;(3)对原一、二审已存在并影响到案件裁判结果的证据,在原审未经过当庭质证的;(4)被采信的鉴定结论系伪证或者被后一更为科学、权威的鉴定结论所否定的;(5)原审案件定性可能错误,有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6)判决主文表述不清,致使裁判无法执行的。”
      听证结果明确的,视为应该息访。
      确有冤情的,听证委员会的意见报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经研究,书面向案件管辖法院提出限期重审、依法改判的建议、法院改判后,将判决结果报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对案件改判结果发布公告。
      无理上访的,将听证结论书面通知申请听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有关部门,并上网公布做好明理释法、思想疏导工作,劝其停访息诉。如上访人以同一事项和理由继续上访的,有关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非正常上访并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尽快制定《信访法》
      目前关于“非正常上访”尚无明确法律界定,所以在实践中非正常上访终结常遭遇尴尬,法官不理直气壮,有的上访人不接受,有的机关也不认可。
      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系党委文件,国务院《信访条例》系行政法规。
      因此,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从立法上确立非正常上访终结制度,科学界定“非正常上访”的涵义,使非正常上访案件终结有法可依。同时要使上访人知道怎样通过合法程序反映诉求,也要明白非正常上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确保信访活动正常有序。(作者系原河北省无极县委书记,现河北省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编辑 王何畏 美编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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