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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小防范成本原则

    时间:2021-04-18 04:01: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最小防范成本原则”(the least-cost avoider doctrine,the cheapest avoider doctrine),是英美习惯法里的概念,主要是处理侵权法(tort law)和契约法(contract law)里的问题。大陆法系里,在主流法学中并没有类似的概念。
      观念上,最小防范成本很简单,也符合直觉和常情常理:对于意外或过失,谁能以较低的成本防范,谁就承担这个责任。逻辑上,这是一个由“实然”(positive)到“规范”的法原则。实际的做法上或行规里,会发展出你知我知、彼此共同接受的做法。因此,立法或法院判决时,也就“应该”采取这种立场。原因很简单,根据这种原则界定权利和责任,对双方都好。简单的一个例子,约略可以反映这个原则的内涵:牵狗散步,为狗套上一个口罩,成本很低,可以有效地防范狗咬伤人;相对的,狗不戴口罩,而要所有其他人小心、避免被狗咬伤,成本可观。因此一般情况下,若狗咬伤人,是狗主人的过失,要承担责任。
      本文的探讨至少有两点内涵值得强调。一方面,由简单的“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可以扩充到诸多部门法和法律问题,反映了经济分析“一以贯之、以简驭繁”的特性;另一方面,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在道德哲学、教义法学之外,提供一种分析法学问题的思维架构。经由对照,或许能凸显经济分析的价值所在。因此,笔者尝试搭建起桥梁:在法学体系内,不同概念间的桥梁;在法学体系外,法学和经济分析之间的桥梁。桥梁有助于交流,互蒙其利;桥梁也可以避免误解或敌意、各说各话。

    最小防范成本原则:事例


      这里,将描述几个具体的案例,以阐明“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和法律之间的关联。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英国。几个工人修马路下的管线,路面坚硬,所以搬了一些炸药;施工周围都用防护线围起,而且挂了警告标志:“炸药危险,请勿靠近”、“施工作业,请勿靠近”。中午午餐时间,工人去吃午餐;几个小朋友放学回家路过,好奇地用脚去踢炸药,引发爆炸,造成死伤。很明显,防范意外的方式至少有两种:第一,由小朋友和所有的民众小心,不要去碰炸药。第二,午餐吃饭时,有一工人留守。两相比较,第二种防范意外的方式,成本较低而效果较好。
      第二个案例,后车撞前车。虽然都是后车撞上前车,但是高速公路上的追尾和市区里的追尾,处置不一定相同。高速公路上,行车速度快,若前方车子突然变换车道或蛇行,后车不一定能避得开。相对的,市区里车速较慢,后车保持距离避免追撞,比较容易。因此,市区里后车防范追撞,成本较低;一旦发生意外,通常要负主要责任。
      第三个案例,上司性骚扰下属。两种情形,第一种是A部门上司,性骚扰A部门的下属;第二种是A部门上司,性骚扰B部门下属。如果上司告诉下属:“下班后留下来一起晚餐,然后谈谈公事!”第一种情形,无论是真公事或假公事,下属不好拒绝。第二种情形,下属很容易回绝:“要谈公事,找我的上司,他和你同一层级!”因此,第二种情形,下属要防范避免的成本较低;如果发生性骚扰,往往下属本身有一定的责任!
      第四个案例,捐血救人。某个教派的信徒,基于宗教信仰不接受捐血。若信徒碰上意外,需要捐血但陷于昏迷,急诊室的医生输血急救,事后无须承担侵权(宗教信仰)的责任。原因一致:信徒维护宗教信仰,可以在随身皮包/ 皮夹里放卡片声明,不接受捐血。医生救人是首要责任,要避免这种少之又少的特殊病患,成本太高。
      以上四个案例,情节不一。但是,法律规定处理的逻辑,其实前后一致。人际交往,如果需要界定或分摊责任,经过尝试错误(trial and error),会自然而然地形成一种规则:由谁防范成本较低,就由他(她)来承担责任! 否则,如果要由防范成本高的一方承担责任(譬如,成本为$10),他(她)可以把责任转移给防范成本较低的一方(譬如,防范成本为$6),然后两人平分省下来的成本($4),双方可以均蒙其利(各得$2)。

    最小成本


      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可以做更广泛的解释,而成为“最小成本原则”:法律条文的规定,背后的逻辑,通常可以由“最小成本”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关于人际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会希望降低成本;避免以高成本的方式,界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借着几个实例,可以清楚地反映,“成本”在法律中无所不在,但经常被忽略的身影。
      第一个例子,是紧急避难。暴风雨中,游艇可以不经主人同意,驶入私人码头停泊,事后补偿(赔偿)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因为,在暴风雨中,要取得主人同意,可能很困难;而且,不容许紧急措施,后果可能更为严重。因此,相形之下,容许紧急避难的成本较小。第二个例子,是正当防卫。当面对抢匪或歹徒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即使因而造成对方的伤害,可以不负法律责任。因为,面对歹徒不法侵害,当时默默承受,事后寻求法律救济,成本更为可观,甚至无从弥补损害。因此,容许正当防卫,是(当时)以较小的成本,避免(事后)负荷更大的成本。
      第三个例子,是告诉乃论。三等亲之内的侵占和诈欺等、直系血亲间的伤害和强制性交等,法院的态度是不告不理,当事人告诉,法院乃论对是非。因为,亲人之间长期相处(经济学专有名词,是重复或多回合交往,repeated game),爱恨情仇关系错综复杂,个别事件的是非,往往涉及裹脚布般的陈年老账。掌握完整的全貌,成本非常可观,法院能不碰就不碰。因此,法院不主动侦办,然而如果当事人真的要维护个人权益,法院也会受理。不告不理,是处理亲人间纠纷成本较低的方式。
      第四个例子,直系血亲之间,可以拒绝做证。“亲亲相隐”的逻辑,至少有两点考虑:彼此关系太密切,做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假,法院并不容易判断。而且,如果根据配偶做证而定罪,送进牢里,几年之后出狱,彼此要如何面对,如何再续前缘?因此,个别案件的真相固然重要,直系亲属之间的伦常更为重要。一时(短期)的得失,比不上长期的伦常;为了前者而伤害后者,成本太高。这是人类进化的经验法则,也是文明社会在价值上的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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