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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商事通则》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时间:2021-04-17 00:00: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全面深入的发展,"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似乎也开始陆续由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难题而引申出诸多的质疑。"民商分立",《商事通则》制定的呼声让我国传统与权威的商法体系备受新观念的挑战。有关《商事通则》的制定,国内学界的争议极大。本文将在此问题的基础上从《商事通则》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的意义出发浅析其存在的必要。
      关键词:《商事通则》、法律适用、民商合一
      受大陆法系"民商合一"模式的影响,我国无论是学理体系或是立法司法体系中,商法乃民法的特别法这一观念的地位仍然不可撼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全面深入的发展,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难题引申出对"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的诸多质疑。"民商分立",《商事通则》制定的呼声如已濒临喷发的火山,让我国传统与权威的商法体系备受新观念的挑战。有关《商事通则》的制定,国内学界更多是从我国立法技术及现状等分析其有无制定的必要。本文将在此问题的基础上从《商事通则》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的意义出发浅析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一、商事立法的发展与司法改革
      通说认为,现行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商人习惯法。日渐兴旺的商业贸易,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逐渐抛弃陈旧教条的基督教规以及欧洲几大帝国的此兴彼衰都为商法的产生提供了强大的物质、意识背景。而那个时代的商法的迅猛发展很大程度上皆为商人们自身努力的成果。为了更好地调节彼此之间的商业交易关系,他们成立商业行会和商业事务所,组建市场,组建商事法院,从而为商法的雏形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商法由最初的小范围习惯法发展为以地域为划分的习惯法再到国际性的习惯法从历史层面上塑造出一个深厚的底座。
      (一)国外商事立法发展与变革
      国际上近现代商法的发展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制定为标志。而《法国商法典》首次将民商分立以法典化的形式规定区分开来。《法国商法典》颁布之后,欧洲各国纷纷效仿。如1811年《比利时商法典》、1829年《西班牙商法典》、1838年《荷兰商法典》、1865年《意大利商法典》和1897年《德国商法典》等。
      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商法的独立地位面临"民商合一"的严峻挑战。20世纪,有些国家开始将商法的相关内容纳入到民法中,实行民商合一。瑞典便是这其中的"领头羊"。1907年瑞典颁布《民法典》,1911年瑞典将债务法纳入到民法典第5编中。泰国于1925年颁布的《民事商事法典》表面是民商合一模式,实则是民商平行模式。意大利也在1942年修订了《民法典》改采民商合一体制。此外,芬兰、丹麦、挪威等国也实行民商合一体制。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其判例法传统,故而大多数国家至今均采用民商分立的模式。但近年来也有了逐渐向成文商法典发展的趋势。
      (二)国内商事立法发展变革
      我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法典便是清末颁布的《钦定商律》,遗憾的是《钦定商律》的理论意义甚于其实践意义。
      从1949年建国到1978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由民国政府时期的私有经济变为公有制经济。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我国法定立法机构没有正式通过一部商事立法,有的最多停留在草案阶段。1956年12月完成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以苏俄1922年民法典为蓝本,体例上民商合一,债编包括相关的商事行为部分内容。①在这个阶段我国主要采用政务院发布的政策性行政法规和命令调整商事关系。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到改革开放的新纪元。但市场机制和市场的先天条件不足,我国的商事立法也走起了"中国特色"之路。
      我国这个阶段的商事立法以1979年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始。此后为了鼓励外资相继颁布了《外资企业法》(1986年)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及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986年4月颁布《民法通则》"法人"一章区分了各种法人的不同性质,并专门规定了企业联营。《民法通则》虽未对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做明确的划分,但却对商事特别法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基础性前提。1986年通过的《破产法(试行)》,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即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于市场经济的幼稚,《破产法》的缺陷几乎是在所不免的,如缺乏完整的程序,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监督人制度等等。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颁布,规定公司为法人,分为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根据各国立法例,公司法除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外,大都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为弥补此项不足,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和1999年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合伙与个人独资作出了规定。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市场发展迅速等多方面原因,《公司法》虽然有230条之多,但仍存在着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诸多不足,在司法实践中问题颇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了回应。
      此外,人大常委又相继通过了针对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特种行业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及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这些都属于典型的商行为法。
      90年代以后,我国商事立法也逐渐体现出其国际性,如1992年底颁布的《海商法》和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海商法》在采用国际统一规则方面较为突出。根据我国航运状况的实际和为了保护和发展我国的远洋运输事业,中国《海商法》主要吸收了早期的海牙规则,而采纳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条款并不多。②《合同法》主要条款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一致。2004年初新的民法典草案仍然采用了传统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将"合同法"作为一编纳入民法典之中,从而替代了传统民法典债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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