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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时间:2021-04-16 16:02: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它对减缓碳排放,保护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及理论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因此,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从法律角度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权属地位,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发掘我国巨大的碳市场潜力,对于拉动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性质;初始分配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分析
      1.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碳排放权交易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提出的排污权交易理论,其建立的理论基础是科斯定理,即对有限环境容量界定产权,明确其所有,才能进行交易,也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和市场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2.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要使碳排放权进行交易,首先要对碳排放权进行界定,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权属地位,使其产权清晰,才能在市场上有序交易,因为得不到法律有效保障的权利,必然遭到社会的滥用,“公地悲剧”也将重演,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就失去了法律基石。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碳排放权具备用益物权的特征,碳排放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明确了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为其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资源配置,对于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紧迫性和可行性
      1.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紧迫性。首先,中国面临着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与全球气候变暖的总体趋势相一致,中国的气候也在逐渐变暖。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效结合,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因此,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为应对各种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重要手段。其次,《京都议定书》实质是对发展中国家粗放型经济的制约。尽管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发达国家让中国强制减排的企图没有实现,并且《京都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不承担减排的义务,但其实质是促使各国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是对发展中国家粗放式的经济增长速度的制约,而且发达国家也反复强调发展中国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可行性。首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潜力巨大。中国自2005年正式加入CDM市场以来,凭借国内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市场及政府的正确引导与支持,目前CDM项目已稳居世界第一。其次,具备了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基础。目前在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已经确立了清洁生产、限期治理、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等基本制度,确定了目标总量控制具体方案、总量统计制度、具体污染行业总量控制目标、总量分布机制,建立了总量控制追踪机制,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了充分的制度保障。
      三、对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议
      1.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体系。尽管上文中已经对碳排放权进行了界定,把它看成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这也只是停留于理论阶段,任何权利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应加紧制定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各项法律法规,将碳排放权交易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笔者不主张制定新的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而是主张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来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这不仅可以节约立法资源;而且其他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充分的例证。
      2.确定合理的初始分配制度,创造公平的企业竞争环境。碳排放权具有极度稀缺性,但是由于其是法律创设出来的权利,权利的初始分配就关系到整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确权是市场的基础,确权之后必须一定程度分散其权利,因为权利对于不同市场主体的价值是存在差异性的,而这种权利差异性使得交易变成了可能。所以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就成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前提。
      3.明确政府监管和市场运行的合理界分。碳排放权是一种财产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而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运用,碳排放权交易必须遵守这项基本原则。因此,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允许企业进入市场自由交易碳排放权,碳排放权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应当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核心。
      尽管,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权利进行配置,但仍摆脱不了盲目性和滞后性,尤其在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培育阶段,需要政府“立规则,当裁判”。因此,政府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积极做好调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工作,防止过多的行政干预行为。考虑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还刚刚起步,一些重要的交易信息和数据也需要环境管理部门提供,部分碳排放交易还须经政府环保部门安排进行。总之,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政府应尽可能利用经济手段而非行政命令,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努力提高维护和管理碳排放权市场竞争交易秩序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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