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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探源

    时间:2021-04-16 12:02: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博大精深,他的社会学法学理论有别于纯粹的法律社会学理论,强调了社会学法学的实践性,是一门应用科学。庞德社会学法理学范畴中关于社会控制的理论,贯彻了何谓文明社会、社会控制,以及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庞德关于法律和利益的理论具有极强的实用主义特征,其利益理论被称之为关于利益分类的“化学元素周期表”,划分极为细致,使法律对利益的保护有了极强的可操作性。庞德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社会控制工程大厦。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的建立,有一系列思想渊源,有着极为深厚的哲学基础作为支撑,因而能够建立起一套关于社会控制的庞大工程。
      关键词:社会学法学;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2-0055-02
      
      
      罗斯科·庞德在论述当代社会学和社会学法理学的关系时,明确指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理学之间的分歧。他说“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学法理学,如果说紧密相连的,那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前者是理论科学,而后者则是应用科学。”庞德认为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学法理学主要在两个要点上存在区别:第一,社会学法理学只关注法律秩序的问题和司法过程及行政过程的问题,并且只局限于理论的应用层面而不愿意局限于理论本身;第二,社会學法理学只研究按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中的法律秩序,而不关注政治组织之外的群体、联合体和关系中的那些秩序。作为社会学法理学的创始人,庞德提出了社会学法理学的特征,并指出了其社会学法理学区别于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霍姆斯和卡多佐的社会现实主义法学、新经院社会学法理学以及心理学直觉主义的独特之处。但是,不论是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还是上述法律社会学、现实主义法学等,他们都在更高的层面上渊源于实证主义。
      一、实证主义哲学基础
      (一)实证主义的发端
      法国数学家、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把人类思想的进化分为三大阶段。第一个阶段为神学阶段,人们致力于探求事物的终极原因,但由于“当时尚不能科学地解释一切现象”,所以,人们用超自然的原因和神的干预来解释所有现象;第二个阶段是形而上学阶段,孔德把这一阶段看做是神学阶段的延续,但却“转而用想象和虚构的联系作为现象的终极原因与本质,用抽象的概念来代替‘超自然的创造者’,去说明所有现象。”其主要任务是探求事物表象背后的原则和理念即终极的原则和理念,并认为这些是人类进化的真正驱动力;第三个阶段就是实证的阶段,受自然科学大发展的影响,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利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倾向于用科学的论证和逻辑的推理来探求事物之间的关系。孔德认为第三个阶段是人类思想发展进化的最后阶段,这一观点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博登海默分析道:“在我们这个时代,已经出现了对人类生活和社会的反实证主义的解释。根据这场实证主义运动的语义,实证主义应当被称之为‘形而上学’的运动。还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孔德就人类思想的进化提出了未经检验的范畴的主张,所以孔德的法则本身也应当被认为是‘形而上学’的。”不过孔德关于人类思想进化的“三阶段论”的积极意义在于描述了西方哲学从中世纪早期到20世纪初期的发展运动和一般方向。
      实证主义反对先验的思辨,倡导对经验世界的感知,并尽力将其自身限定在所感知的范围内,它反对超出认知现象的范畴,否认理解社会现象和自然事物的“本质”的现实可能性。实证主义是19世纪作为反对形而上学理论的运动而形成的。实证主义的出现源自19世纪上半叶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当时人们对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报以极大的期望,因此实证主义思想在19世纪上半叶开始在西方社会中蔓延。
      (二)法律实证主义的分化对社会学法学的影响
      19世纪下半叶起,实证主义开始向包括法律学科在内的各门社会学科渗透,产生了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同实证主义理论一样,都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试图寻求事物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试图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思辨和阐释。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特征是严格区分法律实际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着重分析法的概念,否认在法律推理时引入道德判断。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只有国家制定的实在法才是正义的,正义就是合法条性。
      法律实证主义自其发展之初就面临着分化的命运。仔细考察法律实证主义的上述观点:第一,把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只局限于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并且该法律制度只限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这很明显带有分析法理学的理论倾向,因而会转向分析法理学,博登海默称之为分析实证主义。第二,既然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实在法是由国家制定的,那么主权者就必然要考虑立法的现实必要性和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反映。这样会使法律实证主义向社会学的方向倾斜,导致一种社会学实证主义。因而,法律实证主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分析的形式,即分析实证主义,另一种就是社会学的形式,即社会学实证主义。
      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理论基础
      与欧洲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主权者及其制定的实在法相比,美国社会学实证主义法学研究的重心由主权者转向法官。霍姆斯大法官在美国首先创立了实证主义法学,这是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同时,美国哲学家威廉·詹姆斯所创立的实用主义哲学,奠定了庞德实用主义法学观的哲学基础。
      (一)实用主义的哲学基础
      何谓实用主义?詹姆斯看来,实用主义“只是一种方法”,但即使是一种方法,实用主义仍然认为人的生命是有目的的,而且,对于人性和世界的各种竞争的理论应该以这个目的为标准来检验。詹姆斯在其著作《实用主义》中说“实用主义的方法,不是什么特别的结果,只不过是一种确定方向的态度。这个态度不是去看最先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是必需的东西;而是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和事实。”詹姆斯在其撰写的《道德哲学家和道德生活》(The Moral Philosopher and the Moral Life)论文中,试图确定伦理学上“善”的本质。他在论证的过程中得出了如下结论,“在寻求某项普遍原则时,我们不可避免地会被导向这样一个最普遍的原则——即善的本质就是满足需求。”他认为,所有的要求实际上都是值得尊重的。最理想的世界是一个在每个要求一提出后就能够尽快地得到满足的世界,这样才最符合善的本质。然而,由于理想与现实事实上始终存在着距离,所以他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伦理哲学的指导原则(由于在这个可怜的世界上所有的要求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难道不是随时尽我们的所能满足需求吗?”庞德深受这种实用主义哲学思想的影响,庞德也清醒地看到“我们有那么许多人,可是地球却只有一个。每一个人的愿望不断地和别人的愿望互相冲突或重叠。”所以,他认为通过把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任务”作为“使生活物资和满足生活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的手段”,即使不能满足上述所有要求和愿望,但也应该“至少尽可能地做得好些。”这也就是庞德所谓法律的目的是正义的意思,即“我们以为它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
      (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渊源
      在法哲学领域,庞德步霍姆斯之后尘,明确反对那种被他称之为“机械主义法理学”的崇尚逻辑推理的概念主义或形式主义法学。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意识的),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可见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在20世纪初的新发展,然而,庞德理论与霍姆斯理论的许多地方也存在着分歧。例如,他不满霍姆斯提出的“坏人的预测”的观点,认为法的出发点同样可以是好人的利益要求;霍姆斯把强力作为法的价值尺度,而庞德认为强力必需从属于正义、安全、均衡。出现这些分歧,原因在于霍姆斯吸收了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而庞德更多地借鉴了耶林的社会利益说。因此,庞德发展出的社会利益分类学说,并为其社会学法学与社会控制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有了前述的理论积淀,我们可以很清楚地把握庞德社会学法理学的理论脉络。早在1911年和1912年间,庞德就陆续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社会学法理学的范围和目的》一文,初步提出了关于社会学法学的理论。
      三、社会学法学产生的社会因素
      社会学法学的产生、社会控制论的提出和盛行并非偶然,除了上述理论背景,还有深刻的社会背景。这一理论扎根于社会现实,适应了那个时代的法律实践需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开始了由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尽管美国国会通过了旨在限制垄断、削弱大公司垄断力量、促进市场竞争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但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坚持经济自由主义,抵制反托拉斯法,导致从1897年到1904年间,美国发生了319次公司兼并,资本总额为63亿美元。垄断急剧发展,迫使美国政府逐步介入市场,充当协调社会各种利益的“工程师”角色。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适应当时的社会实际,他强调法律是一项“社会工程”,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这说明,庞德主张加强政府对包括经济在内的整个社会生活进行干预和调节,即通过法律手段加强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和控制。
      
      参考文献:
      [1][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1卷[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法]奥古斯特·孔德.论实证精神[M].黄建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欧力同.孔德及其实证主义[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
      [7][美]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M].陈羽纶,孙瑞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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