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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伦理道德的嬗变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时间:2021-04-10 12:01: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是中华文化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于伦理道德的认识是因时而异、因地而异的。新兴事物的产生对传统伦理道德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伦理道德观念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进程,一定程度上基本伦理道德法律化是极具现实意义的活动,伦理道德与法律相适应是正确选择。
      关键词 传统伦理道德 法律发展 伦理道德法律化
      作者简介:杨睿聪,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05-02
      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很多学者对这个问题都有自己的见解,但我们认为以往的研究过于注重二者的区别,偏重于明确划清伦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界限。德国法学家托马西乌斯(C.Thomasius,1655-1728)认为伦理道德与法律区别在于:伦理道德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旨在求得个人的内心和平,而法律则调整人们的外在活动,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旨在谋求外部世界的和平。不少法学家认为应严格区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界限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防止法律解释的无限扩大化。但是将人的内部与外在活动绝对独立,没有注意到二者之间的相互联系是不可取的。
      人们对于伦理道德的认识和理解是因时而异、因地而异的,差异是交流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时间观念上,不同时期的伦理道德观念会对法律的横向发展产生持续性的影响;同时在空间观念上,不同的伦理道德类型在法律的纵向交流中也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从而影响法律的发展与实践活动。
      一、伦理道德与法律的横向继承性发展
      从时间上的继承性看,前后相继的伦理道德思想不断发展是法律内涵不断丰富的重要动力。从起源来看,伦理道德是法律的先行者,伦理道德规范中具有一般意义的行为准则是法律产生之初的重要来源。前苏联法学家雅维茨(N.C.Jawitsch)认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最初的最低级的形式,这些禁忌逐渐便发展成为所谓的原始习惯。随着国家政权的建立,在原始禁忌和伦理体系中分离出了用钢性框架约束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由早期伦理道德观念指导下的习惯法发展到现代社会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的发展与伦理道德观念的变迁息息相关。
      伦理道德中的伦常关系不外乎以下五类: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上下级关系、夫妻关系、长幼兄弟姐妹关系以及朋友关系。这概括了人类社会中的基本社会关系类型,构成了社会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一,父子有亲。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是出于子女内心对父母的敬爱,传统伦理道德中子女要无条件孝敬父母且父母的地位是绝对的。“不孝”在法律诞生之初就被当做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吕氏春秋·孝行》中有“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孝经》则表述为“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封建法律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父母尚在而子孙别籍异财、供养有阙须按律科刑。现代法律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法律上称为亲子关系,是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孝敬父母的伦理道德观念依旧是重要原则,但摒弃了传统伦理道德中很多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第二,君臣有义。古代君臣关系中的“君”指的是统治者即封建君主,“臣”指臣民,君臣有义意在说明君臣相处要有道,君主臣民都有各自的义务即“仁君”、“忠臣”。《魏律》以周礼之“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即八种特权阶级犯罪时享有宽宥特权。“君为臣纲”把君主立于不可撼动的绝对权威,这体现了传统伦理道德思想的落后性。现代社会的君主关系是指上下级关系即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把这种关系放到现代法治国家中可以衍生出来很多法律观念。第三,夫妇有别。夫妻关系在人伦道德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夫妻有别是伦理道德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观念里有男人与女人在社会地位、社会责任以及所应遵守的伦理规范上都是有明确区别的。西周时期已确立了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男女有别是礼制的基本准则之一。在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中强调“夫为妻纲”女性视为男权的附属品,女性的权利与地位都得不到尊重。现代法治社会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女权运动的发展促进了女性的解放。第四,长幼有序。这种伦理规范调整的是不同年龄阶段的人之间的关系,强调的是不同年龄阶层的秩序问题。古代圣贤提倡以礼乐治天下,“乐以和人”,“礼以别人”,所谓“礼”就是要规范社会人群之间的关系,各类人群必须各安其位,社会才会达致和谐。在我们的思维定时中,“长幼尊卑”很可能不是一个值得提倡的观念,但是其中包含了人们在人际交往中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人际交往的理想状态。第五,朋友有信。子曰:“人无信不以立”,“信”是古代对君子德行的重要要求,是人类契约精神的基础。人类社会早期一般采用口头方式来订立有关权利义务方面的协议,到西周时期在贵族的交易中已开始采用文字契约,重要契约都需要当事人发誓并在将誓言存放于朝廷的“司盟”机构中。现代法律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伦理道德与法律的纵向借鉴性发展
      从横向发展来看,不同地域法律文化间的交流也是法律发展的推动力。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中国伦理道德文化圈是中华民族共同信守的主流伦理道德思想,经过持久积淀形成了质的相对稳定性,这种相对稳定性不仅表现在时间上的继承性发展还表现在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借鉴性发展。
      在古代社会,周边国家地区对中国伦理道德的影响最典型的是佛教思想广泛传入。近代佛教思想更与进步思想相结合,弘一法师倡导将佛法与抗日救亡相结合,为法律发展提供了更丰富的源泉。近代中华民族蒙受巨大灾难,但民族觉醒和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冲击使思想界空前活跃,传统法律思想被迫与西方接轨。晚清法律改革过程中的“礼法之争”最为著名,“礼”就是指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法”则是指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原理。《大清新刑律》迫于守旧势力的压力将有关伦理纲常的罪名都加重一等,并在草案正文中增加“附则”,规定:十恶、亲属容隐、干名犯义、存留养亲等都与礼教有关,应依旧律惩处。这一时期传统伦理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仍是不可忽视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传统伦理道德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律发展的桎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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