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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宋朝民事法律的一些探讨对宋朝民事法律的一些探讨

    时间:2021-04-10 00:01: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现代法制建设要加强对本土法律文化的深刻研究,吸收中国古代的优秀法律文化,取精去粗,吸取其科学合理内核,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科学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对其进行深刻的研究,并吸收其精华,对现阶段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宋朝;民事法制;民事权利主体;著作权
      民法是否存在于中国的封建社会,是法制史学家们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我们不能认定中国的封建社会存在独立的民事法律部门,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存在着民事法律制度。因为,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人们生活中的各种行为自然的形成并受民事法律制度的约束及保护。民事法律亦伴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逐步地丰富和完善民法对物权、债权及婚姻家庭继承的规范。
      纵观中国的法律发展史,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宋朝,在民事法律制定建设上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宋朝在稳定的政治环境下,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百业俱兴,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大量生产提供了商业货源;城市、镇市、墟市的逐层建立,提供了广泛而又稳定的商品市场;交通运输业的发达,提供了商业发展的便利条件;尤其是“交子”等货币的发行,在商业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商品经济,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作为统治阶级的士大夫们开始了思想上的转变,同情商人、重视工商,成为一种普遍的意识;“利义均重”与“利义相辅”成了新的思想主潮。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并无统一的法典,其蕴藏于存世的宋朝各类典籍中,我们将这些典籍逐一梳理,便可得其真容。
      一、商人的民事权利得到立法保护
      宋朝开国,即立国策:“不立田制、不抑兼并”,使得农田、住宅等买卖自由,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生产资源配置方式有了极大的变化,出现了官田私卖、官私土地自由租佃的现象,商品经济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宋太宗于淳化五年建立了新的商税制度,并与农田税的分开征收,进一步的从立法上确定商人的民事权利,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的通过立法确定了商人的民事权利。
      北宋经济的转型带来了政策的转轨,尤其以王安石的变法为先机,其将法律调整的重心转移到经济改革上以刷新政治,使得官商勾结垄断商品市场的行为得到大幅度的减少,更多的商人得到了公平经营的机会。并创建了最早的竞争投标法——实封投状法——使得出租官田及商铺经营转让有了可遵守的法规。商品经济发展到南宋阶段,法律法规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当时大量的赋予并保护商人民事权利的法律规范被制定,更为详备的对商人的财产权予以了立法保护。对官员经商、官商勾结、勒索商户等破坏商品经济正常运行的行为用诏令、律文的方式,明确立法禁止。并于南宋孝宗淳时期赋予商人在财产受到侵犯后的越诉权利,“许被扰人径诣尚书省越诉,即先将漕臣重置典宪。”越诉法同样赋予了蕃商在财产被侵害后的越诉权,使得众多蕃商争相来宋贸易,此唯封建社会中宋朝所独有。
      二、著作权得到立法保护
      著作权作为一种特殊属性的民事权利,在中国古代也早有萌芽。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纪,《礼·典礼》就已指出了剽窃之非。但是对著作权的保护仅仅从道德上进行了贬斥,直到宋朝才发生质的飞跃,对“剽窃”之举的制约由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出现了我国古代最早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保护著作权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性法规。
      北宋的毕晟发明了活字印刷术,使得书本大量印刷的技术不再是难题,出版业得到了急速增扩,出版商们为了牟取暴利对名家著作进行大量的剽窃、盗印。官府为解决民间盗印引起的民事纠纷,首创著作权制度的铁证——“牌记”。其是两宋时期首创的表明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不可侵犯的记录页,相当于现在的“版权页”,俗称“书牌”。表明版权的“书牌”一般附录于著作的末尾,内容包括出版者姓名或名称、出版日期、刻书人等,并标明“已申上司,不许复版”,即现在通常所见“版权所有,不得翻印”之意。南宋光宗绍熙元年至五年(1190 —1194),王称所写的一本书——《东都事略》——在此书的目录页上,标明:“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版。”是当时世界仅有的保护出版权的声明,是现代图书版权页的雏形,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版权声明”。随着宋朝版权制度的发展及经验的不断积累总结,到南宋时期进一步出现了保护版权所有的法律文件和法规。最早的保护版权的地方性法律文件,是南宋咸淳二年福建和两浙地方政府为南宋太学博士祝穆刻印的《方舆胜览》等书发布的保护其权益的榜文:此书作者“一生灯窗辛勤所就,非其他剽窃编类者比”,因此“禁载翻刊”,如有擅自翻刊牟利者,允许祝宅(作者)到官“陈告,追人,毁版”,并决心“断治施行,庶杜翻刊之患”。
      综上所述,商品经济发达的宋朝作为封建社会中唯一的民法集大成者,在我国法制发展史和法律文化史上写下浓重的一笔,并且通过对商人、著作权的民事立法保护,证明了我国古代民法不仅领先于当时世界,也为后世1804 年《法国民法典》所不及。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主要理论大多来源对西方法律的学习,但是一国法律若要健康持续的发展不仅要移植吸收西方先进法律的精髓,更要加强对本土法律文化的深刻研究,吸收中国古代的优秀法律文化,取精去粗,吸取其科学合理内核,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科学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良学.转引自儒家学说对中国历史上民商经济法的影响(上)[J].新东方,1996年,第3期.
      作者简介:
      丁大炜(1981-),男,硕士,山西大宁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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