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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判词书写的当代反思

    时间:2021-04-09 16:07: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在不断地反思教训、不断地总结经验。近年来,不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我国法院制作的判决书提出诸多意见。普遍认为,我国判决书存在着判决书写公式化、判决理由简单化,甚至缺少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等问题。有人认为不断地吸取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的经验,提高法官的理性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官们撰写司法裁判书的能力。但是,中国国情的特殊性更应该让我们从我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尤其是传统判词书写中吸取判词书写的精华,改进当代法院判词书写,使判决书更具人性化和法理说服力。
      关键词传统判词 当代判词 法律文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91-02
      
      一、我国古代法律的进步对判词的影响
      中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至今已有近千年的历史,我国古代不仅有法律,而且古代法律制度相当完备和先进,中国古今法律文化一脉相承。
      (一)我国古代法律详尽完备
      自战国时期李悝作《法经》有《盗》《贼》《网》《捕》《杂》《具》六篇,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唐朝时的沿袭《贞观律》制作的《永徽律疏》疏议对全篇律文作了权威性的统一性的法律解释,不仅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便利,也使“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唐六典》详尽记述盛唐时期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而被称为盛唐时期行政法规大全;《宋刑统》30卷502条而成为宋代的综合性法典;作为明代基本法典的《大明律》,内含《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代表性法典,并且影响深远,明代至清末制定的法律更是宠大而完善。
      (二)古代完备的法律为判词的发展提供了“土壤”
      秦代商鞅变法时为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而提出“依法治国”和“明法重刑”主张,并对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规定、区分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原则、累犯、教唆犯罪加重原则、自首减轻处罚原则、诬告反坐原则等基本原则现行法律中仍然适用。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拥有完备而先进的法律制度,这为中国古代判词书写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并且为其继续发展提供养料。在当代,我们也在不断地进行法律移植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但是我们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更加注意了国外法与我国法的同构性和兼容性,同时对我国法在适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进行调整,使移植之后的法律适合我国的国情,因此,我国现代法律是在我国传统法律的基础之上吸取外国法的先进性发展而成,在对我国判决书改革和完善的时候应该充分重视我国传统判词书写的精华。
      二、我国判词书写的发展
      历朝历代的法律文书的书写无不反映了当朝当代特定时期的法律文化与司法观念,并为各个朝代的统治阶级所重视。自唐代开科取士时始,判词书写就成为吏部选拔官员的考试科目之一。判词书写也为历代文学名士立书著述所青睐,例如,唐代诗人王维著有《王右丞相集》,白居易著的《白长氏庆集》,明代海瑞著的《海瑞集》等等,其中都有大量判词的收录。宋代朱晦安等人的《明公书判清明集》、明代李清《折狱新语》、清代于成龙等人的《清朝名吏判读》、樊增祥的《樊山判读》等等,都是经典判词的专著。
      中国古代判词发展至明清两代经历了百年历史的变迁,基本上形成了以判词为核心的古代法律文书书写体系,并且基本确定了判词书写的风格,虽然各代判词书写的内容与体例略有差异,但裁判文书的基调与格式变化并不大,我国古代判词主要包括“主文——事实——理由”三部分,这种结构严谨而且比较符合我国古代诉讼中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判决内容上判词书写字斟句酌,遣词造句十分严格。判词的事实根据、理由分析、法律依据及裁判结果成为判决书内容中有机联系的整体,事实简繁得当,干脆利落;裁判理由娓娓道来,情理兼容;观点清晰,论证缜密,分析透彻,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古朴善良的道德观念和基本价值取向,体现了中国古代判词融人情、道理、法理于一体的一面。
      然而,在法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现在社会,我国法院的判决书书写却问题层出不穷。有些法官的官僚思想在判决书的书写中是明显,他们怠于书写判决书和判决书书写的简单化,不仅判决书书写存在一些规格上的问题,而且我国判决书书写过于公式化,判决理由普遍过于简单,缺少甚至没有法律论证和推理,更有甚者在《人民法院报上》曾载有一篇文章,披露一个法院的一篇判决书,错误竟多达66处,也同样令人称奇。判决书错误现象在我国的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实不少,判决书中既无分析论证,亦无法理阐述,简单地写些套话,武断地作出判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对说服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没有益处,所以,我们国家不断出现上访事件,各地官员领导都在为解决上访问题而采取各种措施,这样的恶性循环,何时才能构建得了和谐的社会?
      三、我国古代判词的特点分析
      (一)古代判词书写极具文采
      判词《逼嫁事》,是古代经典判词之一。案情大致是这样的:生员尚鼎之女名叫二女,曾与何挺有婚约。但过了十多年,仍未见何挺聘娶,于是尚鼎又将二十五岁的二女许配给孔弘祖为妻。此时,何挺状告尚鼎和二女,要求解除二女与孔弘祖的婚姻。经过审理后,判处二女归孔弘祖,对尚鼎的过失给予“薄罚”。这个案件的判词,不仅大量引用典故名句,使用多种文学表现手段:明喻、借喻等修辞格,反语、讽刺、反诘句等手法以及骈体句的穿插等,寓理性于感性之中。
      经典的判词书写与法官的博学多才密不可分。我国古代法官不是专门的法律人,而是文人与法官的合一,一个好法官,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更要有丰厚的知识积累和社会阅历。
      (二)古代判词书写认真慎重,逻辑严密,说理透彻
      有这样一则判词:墨县人曲培秋杀人后,用二两白银买通王桂林,以其子王小山顶凶一案。判词是:“若有钱可以买代,则富家子弟,将何所顾忌?皇皇国法,是专为贫民,而非为富豪设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千金之子,不死于世,此本乱世末流之行为,而非盛世圣朝之所应有。夫使二百金可买一命,则家有百万可以屠尽全县。以一案而杀二命,其罪更何可恕!须知,前一杀尚出于一时愤恨,或非居心杀人。后一杀则纯为恃富杀人,有心杀人。误杀者,可免抵;故杀者,不可免也。”
      简单的几句话,把曲培秋一案而杀二命的犯罪性质、利害后果都说得清清楚楚;对这种用钱买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析得精辟透彻。“前一杀”与“后一杀”两句话语,前后对照,故杀与误杀的性质差异极大。“此本乱世末流之行为,而非盛世圣朝之所应有”为正反对比的对偶句,将曲培秋行为的性质提到事关国家安危的高度。此判词,让人觉得判处曲培秋“斩立决”,斩得合情合法,如果不斩则不为国法天理所容。
      四、从传统判词反思当代判决书的书写
      吸取中国传统判词书写的精华将其运用于当代判词的书写的改革和完善这一观点在法学界不同的法学家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贺卫方老师持反对的观点。贺卫方老师认为传统判词的教育作用具有局限性。
      贺卫方老师在他的《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宋代判决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一文中这样评价于成龙之《婚姻不遂之妙判》的判词:“辞章华丽,对仗工稳,读起来也琅琅上口,锵劲之至,这篇判决真当得上妙判之评。但是在如此注重句式、对仗、用典乃至字句的音韵、色彩、节奏的前提下,作为一篇司法判决,法官还有多少余地在其中进行法律概念和规则的阐述呢?再者,使用这种语言所制作的司法判决又怎样促使那些文化水平低下的民众通过司法了解法律呢?可以想见,当审判完结胥吏在法庭上摇头晃脑的宣读这篇不足四百字却用了十余典故的司法判决时,那些旁听的百姓以及诉讼当事人中有几个人能理解其中所阐述的道理?而连判决都听不懂的民众又如何能够参与到这样的司法戏剧表演当中,并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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