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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西部新农村法治建设

    时间:2021-04-09 12:07: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许多好的传统至今还存活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应该诊视、保护、开发和利用。这对西部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义极大。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西部;新农村;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06)04-0016-05
      收稿日期:2006-04-07。
      基金项目:200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与当代法治建设”(05XFX005)。
      [作者]梁聪(1967—),男,广东省湛江市人,西南政法大学2004级法律史博士生。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Rule of Law in the New Countryside in the Western China
      LIANG-Cong
      (Southwest politics and Law University, Chongqing40031,China)
      
      Abstract: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with a time-honored history,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arts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Some of those traditions still exist and contribute a lot to Chinese legal system, therefore, we should cherish, protect, explore and make use of them, so that contribute a lot to the development of rule of law in the Western China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 of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Key words: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western china; new countryside; rule of law.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珍稀遗产,作为中华法系的重大组成部分,它与中华法系一样源远流长,从《尚书·吕刑》记载上古时代苗民的“五虐之刑”,到满族入关制定的一系列民族法规,时间延绵数千年,内容十分丰富,在中国法制史上影响深远,贡献巨大。这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本土法律文化历史遗产,而且对于西部开发,特别是西部新农村法制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更是宝贵的精神文化资源。正如胡锦涛指出的:“大力发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鼓舞我国各族人民不断前进的精神力量”,作为中华民族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在新的历史时期更有其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西南民族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族类和人口最多的地区,全国55个少数民族几乎都有成员在这里繁衍、生息。自古以来,西南民族地区又是中华民族几个文化区延伸、接触和交融的地方,这一地区的法律文化始终处在与国家法制以及其他民族地区的法制不断融突和合的状态,这就必然造成该地区法律生活和法律文化的绚丽多彩,民族传统法文化也因此获得滋养不断转化、新生而显示出它顽强的生命力。当然这种生命力源于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以及法律经验,但也来自民族传统法文化的深层结构以及它数千年悠久历史的底蕴、精神和智慧。西部地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拓宽视野,要看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法治建设同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内在关系,充分利用区域文化优势,主动而积极地去挖掘、总结和运用这种特殊的法律文化遗产。西部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农村是重点、是根基,而现代的市场经济应该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是要有法治理念、要有对民主自由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这种理念比法律本身还要重要,具体的法律是随社会变迁而变化的。在民族地区正确地对待传统法文化遗产,是可以起到帮助法制秩序建立的作用的,从而推动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开发与持续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一、少数民族的原始民主传统和对习惯法的崇敬与敬畏的传统是构建西部法治秩序和谐生活的重要精神资源。
      
      世界上所有的民族都经历过原始民主阶段,那虽然是人类的史前时期,但又是值得我们回忆的一个充满纯真、自然、自由与平等的时代,中国的道家、儒家学派在他们的经典中曾讴歌甚至向往那样的社会。现代的原创文化学者甚至认为那时的文化中已有了人的本真的原创智慧的萌芽。根据恩格斯的研究和论断,人类的法律产生于那个时期,法的起源是沿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路径生长起来的,因此,在原始氏族社会里,有一种自然的民主,自然的对习惯法充满崇敬与敬畏。历史上蛮族日耳曼人曾经把这些原始精神带给西欧社会,从而推进了西欧历史的演进。西南少数民族由于自然与历史的复杂原因,造成步入文明社会的进程相对地较为缓慢和极大地不平衡。就目前现状来看,大多数民族尚处在农耕自然经济水平,个别地区甚至才刚刚走出原始状态。经济落后,生活封闭虽然是坏事,但反过来在制度和精神层面却保留了更多的传统。比如原始的民主习俗、对习惯法的尊崇与敬畏、对自然的崇拜等,在我们调查过的许多民族的法律生活中,其民主风气和守法意识令人感动。在凉山彝族家支内部重大案件的处理都须充分民主协商解决,如调解民族纠纷、出兵打仗、开除家支内部不法分子的族籍等,即使一般的民事纠纷,“德古”或“苏易”也要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处理办法也要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可。西南政法大学课题组曾经实地考察过凉山著名盲人德古海乃调处一桩因盗马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分别坐在河两岸,那已是旱季,河水已枯,海乃来回奔走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从早上开始直到深夜才处理好,整整一天不吃不喝,又累又饿,不用说坚持公正的精神,就体力消耗而言,城里的法官和律师也难达到。民族村寨的头人触犯习惯法同样要受到惩罚,云南西盟佤族窝努寨头人因违反婚姻习惯法而受制裁,凉山彝族头人因娃子犯规而承担法律责任,广西大瑶山17个头人因作恶多端被村民依习惯法处死, 由此可见习惯法是刻在人们心中的法律,神圣而庄严。凉山雷波县唯一健在的土司后裔杨三五先生曾经回忆,在阶级斗争的年代,习惯法虽然被禁止,但彝族人还是偷偷地在深夜找“德古”用习惯法解决纠纷。在凉山彝族人的法律生活中,凡经习惯法裁决的纠纷几乎没有反悔的。许多民族村寨村民的粮食都储藏在室外,可以说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社会治安良好,民风淳朴,这一切说明他们具有一种守法的意识和不能违规的理念,这种精神与理念正是构建法治秩序最根本的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合泽村早在1980年,村民就自发地组织起来大胆地直选村长,成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第一村”,这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伟大创举,不仅为西部农村法治秩序的设计提供了模式,更重要的是为中国基层的民主宪政建设创造了鲜活的经验。这一创举发生在西部少数民族村寨,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不单是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必然要求,而且与他们古老的民主传统和习惯法意识有着深刻的历史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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