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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新刑诉法中刑事和解规定的实体法解读

    时间:2021-04-08 00:02: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规定在化解社会矛盾,帮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刑事和解规定适用范围涉及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本文主要从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规定的适用范围入手,对该规定在字数案件及公诉案件范围内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规定;自诉案件;公诉案件
      前言
      刑事和解主要指的是犯罪行为产生以后,调停人出面促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根据商谈结果达成和解协议的措施。刑事和解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始于宽严相济的形式司法政策的提出。这一政策在缓解社会矛盾、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法律规定不完善及某些不正当因素的影响下,刑事和解制度也带来了“以钱赎刑”的负面影响。以刑事和解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例,分析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规定,有助于刑事和解规定的进一步完善,进而为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的统一提供保障。
      1.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规定的适用范围
      1.1刑事和解规定在自诉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是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分开规定的模式。在自诉案件方面,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法第206条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之间进行自行和解,也可以在达成和解协议以后撤回自诉[1]。就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而言,刑事和解规定主要涉及到了以下内容: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一些被害人由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虽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但是公安机关及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上诉案件类型包含有未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故意伤害案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等多种案件。
      1.2刑事和解规定在公诉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规定在公诉案件中的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因民间纠纷引发,且犯罪嫌疑人刑期在3年以下的刑事案件;二是处渎职犯罪以外的,被告人刑期在7年以下的一些过失犯罪案件。若被告人在5年以内存在故意犯罪行为,相关刑事案件不能纳入刑事和解规定的适用范围。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雇凶伤害他人案件;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案件;涉及黑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及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等其他不宜和解的案件并不能被视为民间纠纷所引起的犯罪案件。
      2.自诉案件范围规定的解读
      2.1“告诉后处理”的案件的解读
      在“告诉后处理”案件中,“3年以下有期徒刑”仍然可以被看作是故意犯罪适用于刑事和解的限定条件。这一限定条件反映着刑事和解制度价值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平衡,以“告诉后处理”的侵占最案件为例,“3年有期徒刑”可以被看作是刑法轻缓化制度的门槛,将“3年有期徒刑”看作是刑事和解的限定条件,也可以为刑事和解制度、刑法基本原则与我国刑法规定之间的平衡提供保障。若将自诉案件中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侵占行为的犯罪案件中采用刑事和解,案件的审理过程会与公诉条件限定条件相冲突,故而新诉讼法中刑事和解规定需要为法律的“公众认同感”提供保障。
      2.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解读
      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对与之相关的罪名的构成条件与刑事和解的相关程序内容进行充分把握,以便让刑事和解规定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法官也需要对非刑罚措施的从宽规定进行充分分析。
      2.3“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解读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界定,是国家在优化现有的追诉机制的情况下补充规定的新的自诉案件。此类案件在本质上仍然可以被看作是公诉案件,故而法官需要根据公诉案件范围规定,对此类案件的范围进行界定。
      3.公诉案件范围规定的解读
      3.1故意犯罪限制条件的解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设计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拐賣妇女儿童罪及抢劫罪等罪名的案件并不能使用刑事和解规定。犯罪类型的限制条件可以被看作是公诉案件范围规定的重要影响因素。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不宜和解的案件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犯罪动机恶劣的情况可以纳入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不宜和解”的情节之中[2]。犯罪动机恶劣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具有着较强的危害性,在犯罪嫌疑人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存在卑劣犯罪动机的犯罪行为往往处于犯罪未遂状态或犯罪预备形态,此时如果允许受害方与被告方实施和解,被告人在回归社会以后仍然存在着进行二次犯罪的可能性。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威胁国家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案件是国家记挂和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上述案件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有着较强的危害性,故而在案件裁定过程中,司法机关不能应用刑事和解规定。在案件涉及邪教组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按照与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有关的法律解释审理此类案件,如果邪教组织案件中包含有人身伤害行为,司法机关需要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裁定,故而也不应该属于和解范畴。
      3.2过失犯罪限制条件的解读
      过失犯罪的限制条件同样以犯罪类型和刑法作为限制条件。在过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七年的情况下,此类刑法的刑事和解规定多应用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之中。在犯罪类型限制条件方面,“渎职犯罪以外”的限制具有着强化职权人员责任的作用。
      实践的需要是刑事和解的现实基础。刑事和解规定适用范围的明确,有助于这一规定的完善。犯罪类型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是刑事和解规定适用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内容。
      参考文献
      [1]杨柳.刑事和解制度实践困境与完善——兼评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的规定[J].人民论坛,2014(05):117-119.
      [2]郑利霞.浅析新刑诉法背景下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12):13-15.
      作者简介:
      张校铭(1996.04—);性别:男,籍贯:河南省栾川县,学历:本科,在读于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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