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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图书馆立法原则体系的探讨

    时间:2021-04-06 08:02: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键词:图书馆立法;立法原则;立法原则体系
      摘 要:图书馆立法原则应是多层次和立体的,它们的相互联系和有机结合构成一个体系。该体系包括基本原则、专业原则和具体原则三个部分。
      中图分类号:G25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0)05-00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一些中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计划经济时期图书馆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和指导。在国家确定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自1997年起,深圳市、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北京市先后颁布了四部公共图书馆地方法规。自1996年起,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南省、浙江省也先后制定了四部公共图书馆地方规章,其中,上海市还首次进行了修订[1]。10余年来,制定和颁布国家图书馆法的呼声、建议和立法活动一直没有间断,一些地方立法和修法工作也在积极进行之中。围绕各级立法工作的学术研究如火如荼,研究成果日见丰富,立法原则的研究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图书馆立法原则,是指在立法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思想和准则,它是图书馆立法活动的主要准绳,体现了国家图书馆立法的性质和特点。它是调整图书馆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方针。
      图书馆立法原则体系,是指在图书馆立法过程中分层次构成的思想和准则的有机整体。
      图书馆立法原则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图书馆立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图书馆立法的专业原则;三是地方图书馆立法的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具有总体思想指导和方针性质;专业原则是制定具体法律的专业准则,体现法律的专业性质和专业特点;具体原则是实施性立法应当遵循的准则。
      1 图书馆立法的基本原则
      图书馆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制定图书馆法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反映创立图书馆法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的基本准则[2]。
      2000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对立法原则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对立法原则表述方式多样化和不确定的状况,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由观念形态向法定制度形态的正式转变,使立法基本原则实现了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我国成文立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的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有四项:一是宪法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民主原则;四是科学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成为法律化和制度化了的中国立法的正式基本原则[3]。《立法法》规定的我国立法四项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法律立法实践,图书馆立法亦不例外。
      1.1 图书馆立法的宪法原则
      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作为一项立法原则,可以称其为立法的宪法原则。从《立法法》的规定看,我国立法,包括图书馆立法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更主要的是政治原则,是指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为两个基本点。《立法法》以深具中国特色的宪法基本原则作为我国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则。遵循这项原则意味着:其一,立法应当以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大局。其二,立法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三,立法应当与改革开放相得益彰。
      1.2 图书馆立法的法治原则
      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法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是单一制国家的立法区别于联邦制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中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大国,立法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首先,我国有长期的法制统一的传统。其次,就政治体制而言,执政党的统一领导,也需要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第三,就经济体制改革而言,形成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需要以制度建置为基本内容的立法活动。制度建置就需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第四,我国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还是法制国家建设,所走的都是政府推进型道路,而政府推进的一个基本途径,便是以统一的法制促进和保障这三方面事业获得成功;最后,立法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同立法和整个法制的本质相吻合。当代中国的立法和法制,从根本上说是为着保障和实现人民的统一意志和根本利益而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实现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统一意志和根本利益,需要有统一的立法、统一的法制。
      1.3 图书馆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应当包括三个要素:其一,立法主体是广泛的,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体是多元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应当有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其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而不是以政府的意志和少数人的意志为归依。其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是民主的。在立法过程中注重贯彻群众路线,使人民能够通过必要的途径,有效地参与立法,有效地在立法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
      遵循立法的民主原则,也需要把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同中国国情结合起来。首先,需要从国情出发,健全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其次,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第三,在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方面,应当注意使立法面向社会公众,使其能有效地参与立法和监督立法。第四,要注意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1.4 图书馆立法的科学原则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问题[4]。立法遵循科学原则,首先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要把立法当作科学看待,以科学的立法观念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所谓新潮观念和过时观念。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和立法运行体制。整个立法制度应当合乎社会和立法发展规律,合乎国情和民情,达到合适、合理和完善。立法主体应当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从方法上说,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从策略上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和同步的关系;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的立法起草者;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从其他要求来说,要注意各种法之间的纵向、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之法要能为人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立法中的混乱等弊病。
      2 图书馆立法的专业原则
      对图书馆立法原则的表述,图书馆学界见仁见智。张丽君认为,图书馆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四个方面:宪法指导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总结科学经验与科学预见未来相结合原则、公益性原则[5]。周博认为,图书馆立法的原则有六个方面:宪法指导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统一的原则、公益性和无偿性原则、平等原则、协调性原则[6]。高晋,杨彪认为,图书馆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无偿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平等互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优势互补原则[7]。李雪慧认为,图书馆法的基本原则是:图书馆行政协作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原则,图书馆活动的公益性原则、无偿性原则,文献资源保障和资源共享原则[8]。何骏认为,图书馆立法的重要原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和公益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无偿性原则、坚持统一性原则[9]。王红认为,图书馆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公益性与无偿性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法制统一的原则[10]。毛赣鸣认为图书馆立法原则是:从属原则、法律兼容原则。蒋永红认为,图书馆立法基本原则是:法制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范哓洁认为图书馆法的基本原则是:公益原则、权利原则、平等原则。常凤英认为图书馆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足现状和国情,坚持现实性和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二层立法原则、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公益无偿性原则、平等协调原则、整体效益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此外,还有人提出要遵循借鉴国外图书馆立法先进经验的原则以及强制性原则、执行性原则、系统性原则、时效性原则、借鉴和承袭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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