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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民法典发展历程及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时间:2021-04-05 12:03: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俄罗斯的法律发展过程中,伴随着不同的社会制度共诞生过三部有效实施的民法典。通过对这三部民法典的编撰历程进行阐述分析,可以发现俄罗斯民法典在不同时代具有的编撰特色及理念变化。我国如今也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撰,对俄罗斯民法典历程的回顾有助于加强对制定民法典必要性的认识并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所启发。
      关键词 俄罗斯 民法典 编撰历程 必要性 启发
      作者简介:曹倩文,中国政法大学。
      中图分類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02
      一、俄罗斯民法典的发展概述
      (一)19世纪至20世纪初期的民法典编纂
      在沙皇亚历山大一世时期,沙皇根据其首席顾问斯佩兰斯基的建议,下令实施民事法律关系的改革活动,拟编纂一部效法法国的民法典。但随着旧贵族势力的反对以及拿破仑和沙皇之间关系的恶化,使得本次编撰民法典的计划落空。1882年,俄罗斯帝国重新组建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历经艰辛,于1907年完成四稿草案。这个民法典草案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俄国民法学思想上最重要的文献”,而且“对于俄国民法学思想史,特别是,在有关法律行为问题上是有着很大的意义的”。 1914年该民法典草案公布,其采取瑞士债务法的民商合一主义,对俄罗斯旧的民法体系进行了根本改革,从而奠定了后续三部俄国民法典的基本体例。草案在当时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如果不是因为战争和革命,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会继德国和瑞士的民法典之后产生又一部著名的民法典。
      (二)1922年《苏俄民法典》
      继俄国十月革命和保卫新政权的战争结束之后,为了度过百废待兴的社会困境,列宁放弃了立即着手进行共产主义建设的想法,转而开始施行新经济政策来恢复国家的经济状况。为适应新经济政策,在以列宁为核心的苏俄政府的积极指导下,1922年《苏俄民法典》在不足一年的时间便催生而出,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作为特殊时期产生的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有如下特点:
      1.具有社会主义的特征。其最具代表的表现是在法典第一条中便提出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即在苏维埃的全体公民平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性别、种族、民族、信仰、社会出身限制。但这不代表公民可以无条件的享有民事权利,当且仅当行使民事权利与其苏维埃社会经济目的相一致时,方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障。
      2.民法公法化。在新经济政策实施之后,尽管苏俄承认了私权,但给予的空间却十分狭小,为了实现革命苏维埃的理想,苏俄政府在民法典中极力提高国家权力,而对个人自由和活动加以尽力的压制。此时的民法典是否认“公私法二元论”的社会主义民法。列宁还提出不要因袭欧洲陈旧的资产阶级的民法概念,“不是把罗马法典,而是把我们的革命的法律意识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去”。
      3.忽视继承法,严格限制遗嘱自由。本在1918年时继承权便己被命令废止,而后由于施行新经济政策,为时势所迫,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方才于民法典中专设了继承法一编,也正是如此,继承法全编仅寥寥二十余条,且都是极尽所能地对继承权利加以多种条框限制。
      尽管1922年《苏俄民法典》是公法性质的民法典,但其对于保卫十月革命的成果,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利益,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起重要作用,且在全苏联的具指导意义。
      (三)1964年《苏俄民法典》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调整市场关系的单行法规,此时的苏俄极需对民法典进行重新整合与归纳,但由于斯大林个人独裁的影响,新民法典编撰受到阻碍。赫鲁晓夫执政后,明确在宪法中规定法典编纂是各共和国的权限,由此极大激发了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民法典的编撰工作亦得到法律保障。此后苏联致力于编撰适用于全苏联的民法典,于1961年颁布《民事立法纲要》,并在此纲要的基础上颁布1964《苏俄民法典》。
      1964年《苏联民法典》是对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继承和发展,其基本特点有:
      1.社会主义法系中民法典的巅峰。为全面保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本部苏俄民法典的制定依然保持了社会主义性质。从内容上看,未包含传统的土地法、亲属法和劳动法且取消了公司法人的规定,且大量缩减了对商品经济关系部分的规定。
      2.对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进行批判性继承。从体例上来讲,它继承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民商合一的基本体例。在形式上,改变了原有编章分类模式,重新归类了一些编章的内容。在内容上,废除了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旧规定,增加了适应当前社会条件下的新型民事关系的内容。
      3.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1964年的民法典成为世界上首次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典,从而确认了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并重的地位,对其他各国的立法有广泛参考作用。
      对于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后世因其浓厚的社会主义性质色彩及偏离民法典应有的私法精神,对其的批判多余赞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体现了社会主义在当时的全面胜利,是苏联时期社会主义民法典的顶峰之作。
      (四)新时期的民法典
      20世纪80年代,苏联开始了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体制改革,过去为适应计划经济而颁布的法律规范已无法适应经济改革的节奏,甚至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为配合改革的需要,前苏联对局部问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单行法律,如《苏联个体劳动活动法》、《苏联财产法》、《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租赁法纲要》、《苏联国有企业法》、《苏联合作社法》、《苏联公司法》、《企业和经营活动法》等等。然而,由于单行法缺乏统一的立法基础和立法目的,其颁行只是为了调整市场变化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入,颁布的单行法越来越多,俄罗斯民事立法逐渐出现“混战”局面。 为了结束这种单行法规的“混战”及更新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旧的民法典,前苏联重新进行编纂民事立法的工作,并于1991年5月31日通过了新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虽然该部《民事立法纲要》因1991年的苏联解体未能正式生效,但为后来制订的新民法典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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