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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时间:2021-03-28 20:09: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自产生以来一直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是主要原因,这导致其法律性质难以认定,从而使得就业协议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不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入手,指出就业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是典型的劳动合同。
      关键词: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毕业生;法律性质;高校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1)03-0076-03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简称就业协议),是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其内容主要体现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对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意见,也称三方协议。它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教育部门统一制定,格式较规范统一。它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是大学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不断市场化的产物,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使得就业协议一直备受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上,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因而,对其法律性质进行深入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就目前而言,对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认定有以下六种观点:过渡阶段产物说;意向书(无法律效力)说;普通合同或民事合同说;预约合同说;劳动合同说;非劳动合同说。本文认为,从性质上看就业协议是一种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一、就业协议的订立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就在于它的目的比较特殊。它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而成立的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它唯一的目的,即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员,用人单位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或者雇主。这是它与其他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其他合同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合同得到民事利益或其他利益。而就业协议则符合劳动合同的这种特性。就业协议就是要确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毕业生希望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也同意毕业生到自己这里工作,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就业协议已经具备。
      二、就业协议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这是与其他合同的又一个重要区别。其他任何主体则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主体是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是一致的,没有探讨的必要。有争议的是大学毕业生是否属于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反对者认为,大学毕业生尽管已经年满16周岁,但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具备主体资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有毕业后才有资格。如果签订,则是无效劳动合同。[1-11]尽管反对论者没有指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的类似规定只有原劳动部1995年8月公布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应该是反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但是这种观点却没有理解这条的真正含义,还有值得商榷之处。根据《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因为时间比较短,工作也很不稳定,所以不能与劳动法中的就业相提并论,也不能看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12]但就业协议中的大学毕业生则有所不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不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而是希望毕业后能有一份正式稳定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希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一点,反对论者也是承认的。因而,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意见》第12条中的在校生有别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性质也不同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性质,前者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后者则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可见,二者存在实质区别。
      以上论述表明,《意见》第12条并不适用于已签订就业协议、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除此之外,没有发现其他类似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反对者的理由不能成立。大多数的毕业生已经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第15条对劳动者就业年龄的规定,[注: 《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尽管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夕可以订立劳动合同,但不能立刻建立劳动关系,这时候毕业生还没有完成学业,大多数人还在学校里继续学习,并没有到用人单位去工作,即还没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就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这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这一过程要持续到大学生毕业之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才结束。
      三、高校在就业协议中只是作为指导性和服务性的机构的出现,并不具备真正的主体资格
      就业协议,过去俗称三方协议,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是其中的两方,另一方则是毕业生的培养单位——高校。但近年来,随着就业制度的改革,高校作为就业协议一方主体的地位备受质疑,反对者与赞成者各执一词,这也使得就业协议的性质更加难以判定。[注:对于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地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是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第二种观点则将学校作为鉴证登记方。持第一种观点的有周弦.大学生就业协议之法律探析[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10),58;汪煜.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法律问题[J].职业技术,2004,(6),28;吴新平.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职业指导,2003,(8),47页;张玲,王华.违约就是不诚信吗?——劳动法律事务专家左祥琦谈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4,(12), 8;杜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辨析[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1), 72;王川,沈颖.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15;李世军,陈宝兰,黄熙.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冲突及其解决办法[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6), 99;韦付军.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区别[J].人才资源开发,2007,(10),107;黎建飞.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104; 秦文献.大学生就业协议:典型的预约合同[J].中国劳动,2005,(1), 41;刘海军,秦文献.对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法律指导的思考[J].平原大学学报,2006,(4), 49.持第二种观点的有王佩玲,郑文兵.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律思考——简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完善[J].黄山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3),106—107;郑尚元.劳动合同签订前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分析——兼谈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J].当代法学,2007, (3), 67;张冬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 96、97;程延园.就业协议需要与劳动合同相衔接[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4,(2), 57;赵建,干丽.大学生就业协议探析[J].法制与经济,2008,(2),116;林铤.试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5),16;张玉蓉.对全国高校毕业就业协议的法律思考——兼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完善[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65;沈月娣.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问题研究[J].教育评论,2007,(3), 48;李晓英.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问题探析[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 24;陈力.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法律问题[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3), 113;赵兴宏.就业协议适用劳动合同的思考[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35.]因而,认真分析高校的法律地位,对于明确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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