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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

    时间:2021-03-20 00:11: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面对高发的性侵幼女犯罪,我国目前的幼女保护体系缺乏美国“梅根法案”式的事前预防性制度。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我国应当建立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这一制度应包括信息登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信息维护更新制度在内。
      关键词:性侵幼女;幼女保护;梅根法案;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
      一、前言
      近年来性侵幼女的犯罪呈现高发态势,2009年贵州习水爆出公务员嫖宿幼女丑闻,2012年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强奸十余名幼女案发,2013年海南万宁校长带幼女开房引起全国哗然,2014年4月辽宁本溪一三岁小女孩下体被人塞入六个硬币……2013年3月“女童保护”公益项目①发布了《2013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报告显示,2013年全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达125起,平均每2.92天就曝光一起。若考虑性侵幼女案件的隐蔽性,这一数据更为恫人。面对现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女的保护力度。笔者在考察域外立法经验后,认为我国应当借鉴美国“梅根法案”经验,在我国建立“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
      二、 幼女保护现状
      (一)幼女定义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此可知在我国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本文贯彻这一定义,将性侵幼女犯罪者定义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性侵犯罪的人。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儿童的涵义要丰富于幼女的概念,将整个儿童列入保护对象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但考虑到与我国现行立法衔接的问题,本文暂且以幼女作为保护对象。
      (二)幼女的保护现状与不足
      目前我国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家庭等五个方面建立了对幼女保护的体系,是一个互为补充的较为有效的保护体系,但仍有着诸多不足。
      从立法保护的角度看,我国《宪法》、《刑法》、《未成年保护法》、《婚姻家庭法》为幼女提供保护。《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幼女接受其保护依赖于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其保护具有抽象性;《刑法》规定了一系列针对幼女犯罪的罪名,以严厉性为特点,但侧重事后惩罚,缺乏预防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内容中,虽有事前预防的措施,但其威慑力不大,不足以让想对幼女犯罪的人产生心理强制。《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对子女的保护形成一套完整的保护制度,但是不能直接的防止性侵幼女行为的发生。
      从司法保护的角度看,幼女司法保护体系主要由司法解释及法院裁判组成,其对保幼女有重大意义,是立法与实践的桥梁。但是司法保护是立法保护的补充,其保护同样具有事后性,并非事前防御措施。
      从行政保护的角度看,其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等,其保护手段多种多样,这些手段的共性在于,具有事前防御性、倡导性,但同时意味着具有强制性弱、效果局限性。现实中更重要的缺陷在于行政保护的不作为和消极性。
      从社会保护角度看,社会保护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对幼女实施的保护。这一保护是幼女保护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保护的效果如何,取决于社会道德风气高低及配套的其他制度是否完善。
      从家庭保护看,以父母为主体的家庭保护对幼女进行保护具有先天的优势,在幼女保护中发挥着重大的积极作用,但现实中家庭保护在特定情况难以发挥作用,如幼女在校期间。
      (三)事前预防制度的缺失
      现行的保护机制,通过父母对幼女监护,社会、行政部门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刑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等制度对幼女进行保护,但也不难发现,目前幼女保护制度中事前预防制度处于缺失状态。特别是针对一些恋童癖罪犯、钟情于幼女的买春者而言,现行制度缺乏防御性。对比美国等国家,这一点愈发突出,美国通过“性侵幼女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给家庭和社会提供有利于保护的信息和条件,大大的防止了性侵幼女案件的发生。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建立起相关的制度。
      三、域外保护幼女的经验
      “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发轫于美国,该制度在美国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最终形成比较完备的“梅根法案”体系。美国保护儿童不受性侵法律体系主要包括《雅各威特灵侵害儿童和性暴力罪犯登记法令》、《梅根法案》、《帕姆林彻尔关于性罪犯追踪迹身份识别法令》、《雅各威特灵改善法令》、《校园性犯罪防止法令》、《终止剥夺儿童检诉及其他作为法令》、《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记安全法》,这一体系主要涉及一下几点内容:
      1. 为侵犯儿童的犯罪和高度危险的性犯罪者建立档案,将假释犯分为4级,并要求他们分别在社区或警察局定期登记,住址变动要及时报告;
      2.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所用别名、照片、指纹、社会保障编号、驾驶执照及车辆登记详情、DNA样本、工作单位、住所地址等;
      3.登记内容有变动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定期检查登记内容;
      4.建立全国性的性侵幼女罪犯信息库,向社会公开;各州执法部门主动向公众披露辖区内性侵幼女罪犯信息;
      5.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性侵幼女罪犯进行十年或终身的监管追踪,针对其违反“梅根法案”制度的行为严格追究。
      这一制度几乎将全美有性侵幼女记录的罪犯置于公开的防御之中,目前登记在案的有近六十五万人,大大的抑制了性侵幼女行为的发生。受美国的影响,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法国、爱尔兰等七个国家以及台湾地区都建立了类似的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
      四、我国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
      在美国,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在最大限度保护幼女利益的同时也遭受不小的质疑。主要的质疑有:认为“梅根法案”违背了“一事不二罚”、“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罪责刑相一致”、“刑法人道化”等原则,同时也侵犯了性侵幼女罪犯的人权。在我国推行性侵幼女者信息公开制度,这样的争议同样不可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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