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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探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时间:2021-03-19 20:15: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目前关于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力度还不够,相关制度亟待完善。亲子鉴定在确认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对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在我国的婚姻法将来的立法中,应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以现有规定为基础,围绕“亲子本位”原则,借鉴外国立法的成熟经验,架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切实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 认领制度 子女本位 亲子鉴定
      引言:
      中国古来重“礼”,婚姻礼数极其严格,但是非婚生子女问题自古有之,其数量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反而在社会各阶层普遍存在,随着社会多元化的纵深发展,中国大众婚育观的变化,我国试婚、非法同居、包二奶现象的日益增多,非婚生子女呈上升趋势。非婚生子女的出现虽然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固,但也非非婚生子女本人的过错。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是社会生活之反映与缩影,为了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到更全面的保护,应加强法制的健全,以子女本位原则为纲,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一、非婚生子女概述
      (一) 非婚生子女的定义
      对于非婚生子女一词,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学者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①,是与婚生子女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主要包括: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所生子女、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以及女方被强奸、诱奸所生子女等(本文只探讨狭义的非婚生子女,不包括养子女、继子女及人工生育子女的相关问题)。
      (二)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
      从国外立法状况来看,20 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国家的立法就已经进入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阶段,其显著特征就是确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的平等。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民法典不再用“非婚生”一词,结束了德国民法典将自然血亲子女划分为婚生与非婚生的历史。自然也就不存在婚生与非婚生的差别待遇问题:在德国基本法第六条中规定:“立法应保障非婚生子女在其身体与精神发展及其社会地位,得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条件”。同样,早期的美国法继受英国法的衣钵,称非婚生子女为“无亲之子”,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不同的法律,直到1973年美国的《统一父母身份法案》规定,以“父母与子女关系”取代了原来的合法的“婚生子女”与不合法的“非婚生子女”的划分。确立了所有子女——无论其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双亲间的权利义务完全平等的原则。该法案同德国一样,抛弃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自用语上的差别。②
      我国从1950年《婚姻法》开始,就贯彻了子女平等的原则,并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理念是先进的,但是婚姻法仍然坚持“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叫法,称呼上的不同,造成了他们名份上的不平等,这种二元构架已与现代亲子立法的宗旨产生了矛盾,从而影响了我国立法者保护非婚生子女权利的初衷③,由其他国家的立法可知,逐渐废除二者称谓上的差异已经成为了世界亲子立法的一大趋势,有其值得借鉴的一面。
      同时,中国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都同处于一个相同的平台之上,但是同等的权利并不等于相同的权利,同等指的是等级和地位上的一样而相同指的是一模一样的权利和地位,是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的关系。所以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在主观上创造了二者的公平“竞争”但由于客观的竞技规则的不同,造成了二者的实质性差异:比如有省市就在《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上就没有把非婚生子女的这项权利给予高度的重视和保护,使非婚生子女得不到象婚生子女一样应该得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说,空泛的概括性规定,并不能消除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受保护程度的差异,只有在切实改善我国有关政策的基础上 才能给非婚生子女一个公平的生存空间而进一步实现对中国传统观念的改变。
      (三)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现状
      虽然,在立法精神上,我国已逐渐和世界立法先进趋势融合,但是在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受到多方面原因的阻碍:
      1.传统观念难以根本转变
      传统的家庭伦理观与新潮的道德价值理念发生猛烈碰撞,社会中对非婚生子女呈歧视态度的人不占少数。随着传统观念的缓慢改变,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却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高,但是,生育观念的变迁并没有改善他们的处境,在成长历程之中,仍然是游离在幸福边缘的人群。所以,我国应当加大人权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尤其是加大有关非婚生子女人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消除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偏见和歧视,创造有利于他们成长的社会环境。
      2.计划生育、户籍制度等社会制度,难以使非婚生子女获得公平的生存空间
      非婚生子女落户难,在中国目前此种户籍制度之下,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时候除了要出示身份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进行身份公正或者亲子鉴定:随母亲申报户口需凭小孩儿出生证明到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非婚生子女随父亲申报户口须有结婚证或父子的关系证明。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一系列的门槛使得现实中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道路很长。
      3.法律的不完善
      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范存在很多的漏洞,法律规定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但是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实效性大打折扣。
      正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规则不够细化,使得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问题在实践中面临来自传统观念、社会制度、法律架构缺陷的多重障碍,所以,婚姻法的完善迫在眉睫,我国现在正处于立法的高峰时期,应当在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充分重视人民的法感情与法意识的培育,充分重视法价值的实现,通过法律间接影响民众的价值观,改变传统遗留下来的偏见。潜移默化地改变传统观念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只有这样,才能改变传统观念和社会制度,引导全社会对非婚生子女保护问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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