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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时间:2021-03-19 20:11: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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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历时三年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并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在19个条款中,涉及到财产的条款占了大半。该司法解释一出,立即引起公众极大的关注与争议,主要集中在了“房、钱、娃、权”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上强调,“(制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是以实际情况中发现的问题来起草,不追求司法解释逻辑上和体例上的完美。”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做出解释的初衷是平复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冲突。
      但有人认为,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可避免地把“物质利益”的阴影投射到婚姻关系上,可能影响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另外,其条款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也略显不足。
      《新民周刊》为此采访了京沪两地的资深婚姻法律师,对司法解释三中的热点条款进行解读。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参与 全国律师协会《婚姻法解释(三)》草案意见征询的贾明军在接受采访中表示,当下有些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已经纠结到了相当复杂的地步,特别是离婚中的房产分割,各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很严重,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最高法院参考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统一审理规范、明确裁量尺度的手段,“但此次解释三中的部分条款仍有些美中不足”。
      而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杨晓林则坦言,司法解释三已经是多方博弈,最后是折中和妥协的产物。“首先,应明确的态度是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其次,我们应理性地看待司法解释的性质和效力,现在并不是颁布了新《婚姻法》,是对立法的弥补。司法解释权是一种准立法权,其效力要比法律低。此次修订主要解决2007年9月《物权法》实施后,有关法条与《婚姻法》未能衔接的问题。”杨晓林认为,该解释受到公众质疑,很大程度上源于公众的“误读”。
      
      婚后共同还贷,一方可分“增值”
      
      孟芳和许峰2007年8月结婚。2009年2月,儿子小宝出生了,然而本应更为和谐美满的家庭反而风雨飘摇,吵架成了家常便饭。近日,孟芳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
      根据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设立在该房屋上的银行借款系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至于原告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9.7万元÷2×2=9.7万元,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
      此案被媒体称为“浙江婚姻法新解释第一案”。杨晓林强调,没有出首付的一方虽然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但是在离婚时,本人仍然享有“补偿权”。
      “其实,以北京法院为例,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多认作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方只能分得婚内所还贷款的一半。此次解释三采取了折中的做法,让配偶方离婚时能够享受增值部分,这正是保障了‘弱势方’的利益。但是社会公众有所误解,这点需要澄清。”杨晓林告诉《新民周刊》记者。
      但是,如何公平合理地计算配偶应分享的增值,最高法并未给出具体的公式,只是给出这样的寥寥数语:“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杨晓林认为,该条款的真正用意是考量婚后还贷部分对于房屋增值所做出的贡献,离婚时再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配偶补偿。同时在决定将此房屋判归非婚前按揭贷款购房一方当事人所有时,首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判决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将夫妻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所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补偿;二是妥善处理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一般应当判决取得房屋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继续还贷的义务。
       杨晓林建议,取得房子的一方对共同还贷的配偶应当支付的补偿为:现房价÷原房价(首付+按揭贷款额+贷款总利息)×婚后共同还款额的一半。
      他说,“数学上的精确未必或者常常并非现实中的绝对公平,而且要达到这样的精确,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函数公式,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这里你只要想一下整个还款过程中价格的动态化和非理性化,都会为自己当初所奢望的精确而汗颜的。”
      基于这样的考虑,杨晓林认为浙江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
      在中国,结婚时,一般是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或是家具家电。而到了离婚时,男方的房屋早已是天价,而女方的装修或是家具家电却变得一钱不值。因此,在司法解释三的语境下,女性同胞们应该迅速转变自已陈旧的思想观念,参与到买房这件大事中来。
      针对不同情况,有律师给出这样的建议:对于还未结婚准备购房的女性朋友而言,如果本身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话,可以参与到首付出资中来;如果现在没有经济能力的话,可以与对方协商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参与还贷,在经济条件好转时,再归还对方一定数额的首付款。对于已经结婚,而配偶在婚前已单独购房的女性朋友,可以考虑与对方协商将房屋变更登记为两人的名字。如果房屋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证的方式对房屋产权的变更予以确认。待贷款还清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当然,这一切必须建立在男方同意的基础上。
      
      “不出钱,加名字”是王道?
      
      谈到司法解释三中不少条款涉及财产分割引发的争论,贾明军认为,实际上可能对上海的冲击不是很大。据他介绍,2004年上海高院就曾针对司法解释二有内部的指导意见,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若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该父母购房出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这一意见实际已超前于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
      “新解释在我们看来对其他省市的影响是最大的,比如江苏、北京之前是按产证取得时间确定产权归属。而根据司法实践,上海法院对于婚前一方买房或是婚后共同还贷,都已经采用了刚出台的解释。上海的网民们可以不用太激动。”贾明军说。
      对于司法解释三中用词的微妙变化,不少律师和司法界人士都已经注意到。“目前全上海基层法院、律师等司法界人士都在观望,对于上海之前与其冲突和超前的实践部分,高院会如何定调。”
      对此,杨晓林也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做出进一步说明。“第一款规定的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如果是父母出全款买房给孩子,当然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现实中,大部分都是贷款的。如果不是全款购房,那应该还是上海2004年的意见比较公平,即父母出的钱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出资,若房子是婚后买的,不管房产证上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应该视为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分房子时,应该去除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出资,剩下的部分平分。”
      事实上,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的一周来,往上海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房产证加名的人数大大增加。“结婚不但要有房子,而且要加名字。”这是不少人看了新解释之后的一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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