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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视野下的农村经济建设之我见

    时间:2021-03-15 12:05: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经济法理念和我国农村建设的主旨与目标可谓是不谋而合。经济法通过实质公平这一理念,以实现经济民主为主要形式,能够在我国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切实发挥出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本文阐述了经济法和农村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经济法视野下推进农村经济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经济法;农村;经济建设
       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过程,在较长时间的农村经济建设中所形成的农民群众新的合理的经济利益需求、符合社会以及经济发展规律的经验等均需要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且贯穿于执法和司法等法律适用的整个过程之中。在和农村经济建设相关的各部门法之中,经济法凭借其特殊的法学理念和独特的法律适用形式,和农村经济建设的目标保持一致。所以说,经济法在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必然能够发挥出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1  经济法和农村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可以说是建设我国农村法制保障的核心环节,在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必然要大力加强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等,而这些重点目标之实现必然需要发挥经济法所具有的核心作用。经济法主要用于调整特定经济关系,也就是物质利益关系,其目的是为各经济法主体间的物质利益有效配置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我国建设新农村之目的就在于能够让其在生产过程之中得到更多的物质利益,这就迫切需要经济法此过程之中为其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依据改革开放之所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所需要、现实生产力之所需加以确定的。新农村建设首先是在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正好顺应了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因此,我国农村经济建设无法脱离经济法的调整而独立存在。农村经济建设的本身是为了弥补农村与农业发展之利益、有效平衡农业和工业、其他产业间出现的差距,进而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战略性举措。经济法从其制度规范来说和农村经济建设在主旨与目标上完全一致,均是为了能够实现实质公平。在我国农村经济建设过程之中,经济法所具有的实质公平主要体现于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等不同层次的实质公平观。前者的实质公平观也就是指经济法在法律制度设计过程中全民实现农业和工业、其它产业间在经济利益层面上的平衡,并且在总体上致力于实现农村和城镇、农村经济和城镇经济主体在实体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平衡;后者的实质公平主要是指经济法运用法律制度的设计来实现农业产业内部、农村经济主体间的实体权利以及义务的彼此协调。
      2  经济法视野下推进农村经济建设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强力支撑农业基础性地位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直以来,农业都是一个易于遭受自然、社会、市场等风险,在本国国民经济体系之中的社会效益较高但是经济效益却偏低的产业。维护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就必然要求国家全力采取干预措施才能得以实现,也就必然要求完善国家立法以形成对农业进行全方位支持、保障与服务的法律调控体系。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十余部农业领域法律,四十余部农业行政法规,同时,农业部还制定了数百部部门规章,应当说在农业立法上已经有非常大的进展。但是,除了具备基本法性质的《农业法》之外,其他涉及到农业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都为空白,而《农业法》的规定又十分原则,缺少具体操作性,需要建立起一系列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从而把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切实有效地建立于强力法律支撑之上。具体而言,应当运用立法正确地处理好农业与别的产业之间的关系,从而防止在发展别的产业之时造成对于农业之损害。通过立法形成与巩固我国农业的保护体系,有效保障各项农业保护政策能得到全面履行与落实。立足于立法,能够保障各类有利于调动农业领域人员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提升农业投入的新型激励机制,从而让农业发展能够始终保持旺盛的活力。要运用立法来实现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的进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主要包含了各类农业基础设施的立项、设计、建设、验收以及使用等诸多环节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尤其是要大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户籍运行与维护管理,健全完善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以及维护等过程之中的责任机制,有效杜绝质量伪劣工程的出现,切实提升农村领域防灾与抗灾的能力。同时,还要适时启动《农业产业政策法》、《农业投资法》、《农业灾害救济济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并且以此为基础健全农业立法实施体系,让农村能够切切实实地得到法制化的保障。
       (二)综合应用财政、金融以及税收等法律制度政策手段
       为了让经济法的支撑作用全面展示,应当综合运用财政、金融以及税收等法律制度政策手段。我国在调整农业财政政策基本方向上是要案确定公共财政所具有职能,有效提升我国农村财政资金的总量以及转换等各项机制。要以县级以下改善农民基本生产与生活条件为重点的农业基础建设列入到本地区政府部门的基建投资范围之内,把资金和政策等重点从城市转为农村,在农村税收政策上应当尽可能地在统一税法机制下加以解决。在如今的税费时代更应以市场经济原则为指导,持续深化改革,考虑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税收新制度。在有效调整新农村金融政策上,应当全面校正金融资源所具有的城市偏向,国家应当在利率浮动幅度与贷款贴息、利率等多个方面全力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充足的农业贷款。要依据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办法,尽快形成多元化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并且适时地成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机制。与此同时,还应当切实规范我国农业的补贴制度,让价值补贴方式能够转为对农民群众的直接补贴。
       (三)完善农村市场经济领域法律制度体系
       以市场主体的利益互惠为主要原则的组织结构,这是我国农村现代化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之一。如今,我国农村产业的生产与流通主体组织模式主要有公司企业模式、合作社模式等,但是大多具有发展速度不够快、服务能力不够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稳定性不够好等大量问题,十分需要得到经济法律的支持。有鉴于此,可考虑启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法》等经济组织领域法律的立法工作,从而运用立法培育与扶持具备了竞争优势的农业经济组织。与此同时,还应当强化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的农产品流通是我国农业生产能够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一旦流通不够顺畅,农产品就会大量积压以至于无法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而农业再生产也会变得难以为继,而世界贸易组织又对我国农产品的流通体制以及市场化程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以,健全我国农产品流通法律机制已经成为如今"三农"领域立法的一项重点任务。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牵涉到对农产品市场进行培育、规范与监控等方面,这就需要对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以及市场进行全新的定位。当前,我国可考虑启动《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农产品购销合同法》和《粮食价格保护法》等法律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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