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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探讨

    时间:2021-03-08 16:01: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的基础,而金融消费者则是消费者这个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展,由于自身实力局限及专业知识欠缺,再加上权利配置的不合理,运行保障缺失等原因,导致金融消费者常处于弱势状态,其权利很容易受到金融机构的侵害。在后危机时代,如何有效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是本文所要反思和探讨的。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知情权 司法救济 金融监管 信息披露 风险提示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理论探讨
      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壮大到后期形成经济垄断地位,市场经营者利用自身形成垄断的强大经济实力及其所掌握的信息优势,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常有出现。金融消费者是普通消费者的特殊形式,是消费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在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也达成共识。
      (一)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内容及特点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悉权、了解权、得知权等,最早由美国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 年提出,即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或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准确、全面、及时、透明地披露与金融交易或服务有关信息的权利。包括:一是公平自由不受歧视无差别对待地获取金融信息的权利;二是真实准确客观全面获取信息的权利;三是迅速及时快捷充分地获取信息的权利;四是清晰透明无误导地获取信息的权利等,让金融消费者达到充分理解和知情的程度。纵观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其法律特点是主体具有特殊性和多元性,客体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基于这些原因,对知情权的保护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社会经济发展到当今时代,许多大企业,经济实力相当雄厚,它们利用其占有绝对性的优势地位,控制商品或服务的每个环节,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故利用国家公权力和法律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知情权特殊的保护显得尤为必要。一是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可以从根本上实现双方的实质平等,推动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全面保护,促进金融市场持续、有序、稳定发展;二是加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事前保护”;三是强调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是平衡金融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的需要,消费者才可以据此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不至于不知所措。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域外立法考察
      知情权是金融消费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对知情权的保护其实也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一种“事先保护”,是金融市场风险规则的必然要求。
      (一)美国
      金融危机肇始于2007年3月份,首先在美国爆发,作为资本市场大国的美国其金融立法不可谓不完善,但在此次金融危机的裹挟重磅冲击之下,其苦心经营的金融市场大厦却短时间内轰然倒塌,第二年即呈现向全球蔓延趋势,其速度之快、破坏之大,扩散之广,实属近年所罕见。痛定思痛,美国人反思、总结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认识到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根”,没有金融消费者,金融市场就是“无根之木”,故保护金融市场首先就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其中,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成为重中之重。2009年6月17日被视为美国金融改革的重要日子,奥巴马总统当天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重建金融监管与规制》白皮书,在这份被视为美国70年来最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方案中,经过长时间酝酿而提出的措施包括:第一,创设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CFPA),监管金融产品和金 融服务的提供者;第二,提高金融消费市场的透明度、简易性、单一性、责任心和准入;第三,加强投资者参与的公平性,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免受金融欺诈和滥用行为的损害。
      (二) 英国
      相较于美国金融立法理念的先进、立法内容的全面、制度设计的合理,英国确立完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还要更早,1995年由学者Michael Taylor 提出的著名的“双峰理论”即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局,由政府授权,统一管理和监督英国金融业;还启动“公平对待客户”计划,要求金融机构在售前、售中、售后所提供给消费者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信息要及时、有效、清晰、明确、无误导,对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更换产品、更换提供商、索赔、投诉等合理性要求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强化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三)欧盟
      欧盟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但一些内容涉及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规、条款,有而且种类还繁多,存在于存款、信贷、保险、证券、基金等各个金融服务领域,涉及信息披露、交易结算、投资赔偿、禁止市场滥用行为等方面。在2007年11月1日,是欧盟历史值得铭记的一天,其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金融法规《金融工具指令》,严格要求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广告信息要准确、公正、清晰和没有误导,营销信息所表述的内容要被“平均成员体”所理解。
      (四)日韩
      为摆脱长期的经济低迷状况和金融业增长乏力的困境,日本早在二十世纪末就开始在金融领域进行改革,目的指向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 2006年颁布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则进一步强化了此项义务,但没有统一规定所有的金融商品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是根据不同性质的商品,分别给予了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且披露的频率、期限也有所不同。显示了这个国家和民族的智慧。金融危机对韩国的影响也是很大的,2009年2月4日韩国立法生效的《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案》,引入很多新的条款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因此也被称为“现代化的投资者保障”,在这项引人注目的法案中,采取了很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一是利害冲突提前告之投资者,禁止利益冲突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流;二是投资主体需适格;三是说明义务;四是禁止不合理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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