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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账户管理的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1-03-07 12:00: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银行结算账户是集中反映整个社会资金活动的基础,有效的账户管理工作是维护地区金融稳定的“防火墙”,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非法金融活动,稳定金融秩序。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对维护金融经济秩序,保证金融安全,维护用户利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借鉴国外账户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存款人在账户开立、使用中应担负的责任、义务,赋予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相应的限制权利和措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进一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于完善我国的账户管理制度,提高对账户的管理效率,促进人民银行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责权;约束;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2 — 0190 — 02
      
      银行结算账户是集中反映整个社会资金活动的基础,有效的账户管理工作是维护地区金融稳定的“防火墙”,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非法金融活动,稳定金融秩序。借鉴国外账户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于完善我国的账户管理制度,提高对账户的管理效率,促进人民银行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的账户管理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账户管理工作在不断进步,但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比起来,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改进的问题。
      (一)我国的账户管理立法层次低、衔接差,缺乏权威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我国账户管理的主要依据,均属人民银行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与其它法律法规衔接差,不利于制度执行。如:《办法》第57、65条规定:存款人使用结算账户违规支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予以处罚;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开户人有违规支现行为,开户银行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这就出现处罚主体冲突的问题。此外,监管职能分设后,人民银行的诸多监管权限被分离。《办法》中“给予银行高管纪律处分、责令银行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监管措施是人民银行无法执行的条款,表明现行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人民银行的管理权威受到很大影响。
      (二)管理体系不完善,分类设计较复杂
      从外部看,人民银行未能与工商、税务、质检、司法等部门进行资源共享,多部门合力管理有待于加强;从内部看,账户管理系统与行内征信、反洗钱等系统整合的力度不够,现有的信息资源也未能有效利用。加之当前的账户分类模式非常复杂,加大了管理难度。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例,按用途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被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四类;按是否需人民银行核准,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专用户根据核算资金性质分为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等15类账户,而且又分为可以取现、不得取现和经人民银行审批后可以取现等类型;临时户又分为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等类型。在实际工作中,各类账户其实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往往出现“基本户多头、专用户不专、临时户永久、一般户不一般”等情况。
      (三)人民银行责权不一致,监管职能弱化
      《办法》第10、57、58条规定,人民银行是账户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但监管职能分设后,人民银行承担的账户监管职责与拥有的监管权限不一致,“责任大、权力小”,对存款人和银行的一些违规行为难以约束,监管职能呈逐渐弱化的趋势。日常工作中,人民银行侧重于为金融机构提供账户服务,大部分账户监管是通过审查开户资料合规性进行的,工作任务重,监督效果差。又由于相关罚则缺乏可操作性,有限的现场检查也缺乏惩戒力度。账户监管职能的弱化,使人民银行很难严守“账户关”,削弱了“维护地区金融稳定”的履职能力。
      (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宽松,商业银行核查力度不足
      在我国,不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还是单位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明显要少于国外。比如,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仅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无需提供户口簿、驾驶证等证明文件;开立单位结算账户,也不需提供公司章程、信用报告及会计师签署的开户文件等资料。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商业银行只通过内网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居民身份证进行核查,缺乏通过互联网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其它证明文件的核查环节。这类证件是开户单位的“身份证”,不严格审核容易产生虚假户。
      (五)对存款人开立和使用账户的约束性小
      现有制度对存款人在开立和使用账户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缺乏约束。一是人民银行不直接与存款人接触,无法准确获取相关违规信息。二是商业银行缺乏动力对存款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反映和报告。三是相关依据未对存款人大额现金支取、账户对账、账户年检等方面做出规定,造成开销户频繁、对账不配合、年检工作难以开展等问题。因此,如果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欺诈、偷逃税款、洗钱等违法行为,也很难通过“账户途径”进行预防和打击。
      二、国外账户管理做法及经验
      国外在账户管理方面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其中比较主要的有:
      (一)账户管理立法层次高,与其它金融法规衔接好
      澳大利亚:账户管理的规定散见于《金融交易报告法》、《犯罪收益法》、《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等相关法律之中,没有专门制定账户管理法规。整个法律体系比较完善, 涉及账户管理的相关立法层次很高,与其它金融法规不存在冲突问题。
      日本:账户管理主要法律依据为《日本银行条例》、《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关于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或贷款交易对象选定标准》以及《本人确认法》等相关法规,也多以“法”的形式确立账户管理的法律地位。
      (二)账户管理体系完整,银行账户分类简单
      美国:对所开立银行账户有完整的记录和管理系统,而且都有条件向工商、税务、环保、司法等部门进行信息查询及反馈,查询过程方便快捷,构成了比较完整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没有人为规定,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业银行自主规范,且银行账户主要分为结算户、投资户、存折户三种。
      英国:银行账户种类分活期存款账户(Current account)和定期存款账户(Saving account)。活期存款账户存款利率低,可开支票或提現金;定期存款账户一般有最低存款额等限定条款。
      (三)中央银行具有较强的账户监管权威,不参与具体事务性工作
      美国、澳大利亚、英国:中央银行是账户监管的重要监管部门,具有较强的账户监管权威。银行账户没有统一的系统进行管理,中央银行不参与账户开立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商业银行负责审核账户的开立、使用等具体工作,中央银行则重点监管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行为及账户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等情况。
      日本:中央银行通过民事合同(协议)方式确立对拥有和使用中央银行账户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权,能够随时掌握金融机构在金融稳定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情况,及时做出反映。
      (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密,能有效遏制虚假开户行为
      澳大利亚:商业银行识别客户身份均实行“100分检查制度”。具体做法是: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分为主要文件和次要文件。主要文件为70分,可提供出生证明、国际旅行证件、居民身份证之一;次要文件按文件性质进行评分,驾驶执照为40分,工作单位证明为35分,信用卡为25分等;主要文件得分与次要文件得分之和,为存款人的总得分。当存款人总得分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准予其开立账户;当未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只能给存款人开立“可存不可取”的限制性账户;如果存款人在开户12个月内仍达不到100分,商业银行必须依法撤销该账户。所以,存款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越多,其得分就越高,开立账户也就越容易。这大大增加了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证明文件的难度,能有效遏制开立“虚假户”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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