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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借鉴

    时间:2021-03-06 12:02: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辩诉交易是国外的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制度,它在刑事犯罪案件不断飙升的背景下产生,在提高结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辩诉交易制度作为彰显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制度设置,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但是这一制度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增加了诉讼风险,使得追求公正有所折扣。如何平衡效率与公正的问题就成了我们今天所要面临的问题。与此同时,我们还不得不面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与国外司法体制存在根本不同这一问题。
      关键词 辩诉交易 基本原则 相同之处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41-03
      一、辩诉交易的起源及产生原因
      (一)辩诉交易的起源
      2000年,美国华裔科学家李文和在被指控泄漏核武器机密,被囚禁9个月后,终于在2001年9月13日获得释放。经美国地方法院裁决,李文和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后得以恢复自由身。这份协议中,李文和承认犯了一项重罪即将核武器机密下载至洛斯摩斯实验室的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脑里。
      该事件的发生使我对辩诉交易有了一个初步了解。辩诉交易是指法院开庭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更轻的罪名指控或以较少罪名或者许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的量刑建议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项司法制度。辩诉交易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完整的司法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普遍实施。
      辩诉交易最初产生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城市进程加快,人口流动频繁,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上升,刑事案件增多,法院不堪负重,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于是大量案件积压。于是一些大城市的法官开始尝试与被告协商交易方式结案,但一直处于“地下交易”,直到1970年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
      (二)辩诉交易产生的原因
      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大致为一下几点:
      1.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
      在英美法中,“当事人主义”是程序运行的决定性原则。在辩诉交易中,当事人主义体现为当事人处分原则和法官消极原则。
      当事人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的请求或标的物。就法官而言,他的审理范围受原告提出的主张限制,审理和判决不能超出控方主张的范围。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官才能予以认定。在法官看来,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只需照此予以认定。既然被告人已经承认犯有检察官所指控的罪行,亦即双方对指控的真实性不存在争议,法官便可以据此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和处刑。
      2.检察机关拥有很大的裁量权
      在美国,检察官享有自由决定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权利,便有了辩方交易的资本,以换取被告方有罪答辩或满足控诉方的其他要求。
      3.心理原因
      刑事审判具有“非合意性”,司法裁决不是取决于双方共同的意愿和选择,审判结果要么是被告人被判有罪,要么无罪。这种“非合意性”必然给当事人带来了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当事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强判决的可预测性及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就会积极地参与到审判过程中,对程序施加尽可能大的影响。辩诉交易中,就可以使当事人通过对自己权力的适当处分避免了正式审判程序的不确定性,同时也使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胜诉与败诉。避免了两败俱伤的结果,也避免了接收审判可能带来的情感负担,从而使双方在心理获得满足。
      4.司法资源的紧缺
      美国刑事诉讼追求程序正义,强调对被告人的权力保障和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给予被告方过多的诉讼权利,这势必影响办案效率和控制犯罪的能力。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复杂化,美国的犯罪数量剧增,而旧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发挥不了多大功效。为了确保刑事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行,美国司法机关不得不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谋求一种更高效地处理案件的途径。从客观效果上看,辩诉交易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经正式审判而获得迅速的处理,有效的解决了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成为确保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
      二、辩诉交易的基本原则
      通过辩诉交易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人、检察官的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诉讼主体,被告人没有选择辩诉交易的自由,检察官更具有主动性,为了防止这种缺陷导致的权利交易的平衡,就必须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一)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必须是“自愿的”、“理智的”和“明知的”
      被告人做出的有罪答辩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没有任何的强制因素。
      (二)辩诉交易协议应当严格遵守
      经过法官批准的辩诉交易协议,对刑事诉讼各方,包括检察官、法官、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有约束力。
      (三)辩诉交易协议应当经法官确认
      要以检察官提交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摘要为前提,即法官必须取得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充分证据。
      (四)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
      辩护律师要从被告人的利益出发,认真分析指控的性质,控方掌握的证据,比较接受协议和接受审判的利弊,帮助被告人做出明智的选择。
      (五)辩诉交易协议对法庭没有强制约束力
      法庭对于双方达成的协议既可以赞成也可以反对,但协议必须有客观事实基础的,不能置被告人利益不顾。即使法庭接受有罪答辩也不能未作调查查明答辩存在的事实基础,便单纯依据答辩做出判决。
      三、辩诉交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借鉴
      (一)我国的辩诉交易实践
      辩诉交易制度早先并没有引起我国的关注,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刑事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刑事案件的负担日益加重,出现了大量案件积压的现象。如何就这一问题的解决,许多学者就把目光投向了辩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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