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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洁司法的期许与路径

    时间:2021-03-06 12:02: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为一个法官来评论司法机关存在的腐败现象,我的心中五味杂陈。
      那些已经受到法律制裁的贪腐法官中,有的曾是普普通通的一线办案人员,有的曾是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法官,有的曾是兼具较高级别领导职务与学术盛誉的知名法官,甚至也有我曾经共事过的同事。他们可能为法院工作付出过辛劳,可能对法律发展作出过贡献,但他们的一个共同之处——用手中的权力直接或间接换取个人利益——使我们分处司法的“阴阳两界”。
      司法的腐败行为会招致社会公众的痛恨,也不会获得曾经的司法同僚的同情,因为这是法治之基的“腐朽”“败坏”,这是对法律职业的羞辱,是对一个真正拥有法治理想的人心理底线的挑战,是所有司法人员的活动中最不可饶恕、无法容忍的罪恶。
      也正是这些因素,我们必须努力去寻找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廉洁的最有效的措施。

    一、司法腐败的危害到底有多大


      司法腐败的危害是什么?培根的那句名言虽然并非直接指向司法腐败,但一语中的,他认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的恶果甚至大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透明国际主席拉贝乐(Huguette Labelle)说,司法腐败的危害十分广泛,而且其后果几乎难以回转、无法弥补。司法腐败会损害人民的信念,侵犯个人的人权,进而损毁国家的治理能力和质量。
      我国各界对于司法腐败危害的认识甚至更加深透,有人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哪怕司法腐败的案件数量并不算多,涉及的法官比例并不算高,但其危害的广泛性及后果的难以弥补性,构成了司法腐败最大的危害性。虽然说全国近20万法官中绝大多数是廉洁的,但这丝毫不能减轻司法腐败现象的长久危害。
      因此有人戏称,“辛辛苦苦干一年,不如一个错案炒一天。”意即,出现司法腐败时,我们已经不能用政治语言来评估,因为腐败与廉洁是一个是与非、黑与白的问题,而不是多与少、大与小的问题。
      对于司法腐败的严重危害,无论如何表述都是不过分的。可以说,司法腐败是司法公信的克星,是司法公正的天敌,是侵蚀社会公平正义的毒瘤。司法腐败会使正义改变颜色,甚至能毁掉整个法律职业为实现司法公正付出的所有努力,使国家离法治越来越远。

    二、治理腐败“千家方”


      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不是新鲜事,对于司法腐败以及其他权力腐败的治理,也早已是各国讨论和实践的热点。这里不妨介绍几种。

    1.建国之初的“绝招”


      建国前后,毛泽东主席为治理腐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后来有人将其总结为五大“绝招”:
      一是“率先垂范,不令而行”;二是“预防为先,防患未然”;三是“作风民主,监督有效”;四是“严格纪律,防微杜渐”;五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这些措施虽然在表述方式上略显八股,但相信在今天仍然有效。只是考虑到司法腐败在新的历史环境下体现出的一些新特点,还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

    2.“四不为”惩防机制


      在法院系统和其他一些可能出现钱权交易、贪污腐败现象的领域,多数都曾提出要建立健全“四不为”的机制,即:建立健全“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形成良好的廉洁氛围,让司法人员自觉抵御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侵蚀,确保队伍的纯洁稳定。
      “四不为”机制的理想设计确有新意,涉及范围广泛,措施严密,只是各种机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做出相当大的努力。
      近些年来,中纪委部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也基本上围绕这些机制进行。目前,在这种指引之下的各项机制仍在建设之中。

    3.“三管齐下”的全程反腐


      很多学者建议,消除司法腐败要从“事前预防、事中抵制、事后惩治”三个环节下功夫。

      事前预防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防治腐败措施。但是,除了一般的教育、宣传手段,最重要的是在深挖司法腐败产生原因的基础上,直接斩断产生司法腐败的源泉,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我国多年来没有彻底解决公款吃喝问题,但有人建议如果从根本上取消用于吃喝的公款项目,则不会再存在上述问题了。
      在司法领域中,通过加大公开力度可以防范腐败,也有学者建议公开或者取消法院的“副卷”,从而挤占不公因素的存在空间,发挥阳光防腐的作用。
      事中抵制既要靠思想觉悟,又要靠勇气胆量,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看抵制之后的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否则后果可想而知。事中抵制措施也可以是一些中性的措施,兼具防、治两种功效。采取这些措施并不是对什么人的直接惩处,但实际上会形成一种威力,间接发挥了遏制腐败的作用。例如,一些法院一直要求落实的“说情公开”“批示备案”等抵制干扰、防止腐败的措施,终因保障措施不力而难以全面落实。
      事后惩治看起来虽然属于亡羊补牢,但终因其与人性的契合而发挥不可低估的作用。人性的一些弱点,在普通公众与司法官员身上同样会有体现。人人趋利避害,在获得利益满足的同时,又能远离制裁。事后的监督惩治会让所有法官反省自己,平衡利害,作出正确的选择。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腐败的念头会被打消,一些腐败行为也会中止了。

    4.艾菲斯基金会的司法反腐“矩阵”


      十年前,艾菲斯基金会(IFES)对若干国家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过系统调查,也提出了建立一个廉洁的司法制度应当具备的各个要素,从七个方面描述了一个完备的防治腐败系统工程(左图为该基金会制作的司法廉洁矩阵图)。

    5.透明国际的26条反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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